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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工作中应当准确把握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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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理解和掌握刑事立案4各督的宗旨。刑事诉讼法之所以明确规定刑事立案监督,其宗旨就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解决人民群众告状无门的问题,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因此,检察机关立案监督中,不仅要主动挖掘案源,从审查批捕、审查工作、贪污贿赂检察工作、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案件线索,而目要认真接待被害人的申诉,维护申诉 的合法权益。

(二)区分“未立案”和‘ :立案”的界限。“未立案’’是指公安机关没有发现或虽已发现,但正在审查,还没有做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案件。“不立案”是指公安机关已经决定不立案的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涅 规定,没立案的案件不属于刑事立案 釜督的范围。其中,如果是公安机关还没有发现的案件,检察机关发现后,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8绦的规定,移送到有管涪权的机关办理。只有公安 关已经决定不立案的案件,才能按照立案监督程序办理,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于有犯罪行为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而不立案的情况主要有:(1)放纵不理任其逍遥法外而不立案;(2)作罚款处理而不立案;(3)以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而不立案;(4)因当事人私下了结而不立案,因说隋,或干涉而不立案;(5)因犯罪事实没有完全查清而不立案;(6)犯罪嫌疑人下落不明而不立案;(7)对于共同犯罪中—些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成员因取证难而不立案等。

(三)理清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的关系。立案监督是针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是解决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的案f牛骨皂否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问题。侦查监督是针对已经进^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解决其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的问题。因此,对于已经进^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需要追捕、追诉的,一般不宜通过立案监督程序办理,而应当建议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捕、审查。对于经建议仍不移送批捕,而又符合逮捕条件的,可以直接做出批准逮捕决定,送公安机关执行。而不宜直接通过立案监督程序,通知公安机关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