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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汉书·礼乐志》关于汉武帝“乃立乐府”的记载,使得“乐府诗始于西汉”说几乎成为了文学史上的一种定论。文章着眼于“二重论证法”的角度,以文献记载与出土文物为双重依据,对“乐府”与乐府诗之肇始年代进行了多角度的考察,认为其在夏、商、周三朝均已不同程度之存在。郭茂倩《乐府诗集》、左克明《古乐府》所收唐尧《神人畅》、虞舜《思亲操》、夏禹《寰陵操》、周文王《文王操》、齐椟沫子《雉朝飞操》、卫女《思归引》等“前乐府”,即为“乐府”与乐府诗始于这一时期的最有力例证。
[关键词]前乐府;文献记载;出土文物;商周乐舞
[作者简介]王辉斌,湖北文理学院文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湖北襄阳441053
[中图分类号]I2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13)08-0045-07
长期以来,人们对于乐府诗的认识与研究,几乎都是以班固《汉书·礼乐志》之所载为依据的,即大都认为乐府诗诞生于汉武帝“乃立乐府”之后,因之。“乐府诗始于西汉”说,即成为了各种文学史著作的一种共识。而一些专门研究乐府诗或音乐史的著作,如罗根泽《乐府文学史》、王易《乐府通论》、萧涤非《汉魏六朝乐府文学史》、增田清秀《乐府の历史的研究》、杨生枝《乐府诗史》,以及杨荫浏《中国古代音乐史稿》等,亦更是如此。其实,导致“乃立乐府”说成为定论者,唐人颜师古的“《汉书》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颜师古于“乃立乐府,采诗夜诵……作十九章之歌”之后有注云:“乐府之名,盖始于此。哀帝时罢之。”颜师古“乐府之名,盖始于此”的依据为何,不得而知,但论乐府诗者都将此奉为圭臬,则为事实。而事实上,颜师古此注乃为错误,因为有不少地上与地下的材料表明,“乐府之名”并非始于“乃立乐府”的汉武帝时期,而存在于先秦时期大量的“前乐府”,即理所当然地成为了乐府诗的文学源头。
一、汉初“乐府”的史料复按
所谓“前乐府”,是指汉武帝“乃立乐府”之前的乐府诗。如商朝乐府、周朝乐府、秦朝乐府等。而要了解与认识这些“前乐府”的真面目,就仍然得从汉武帝的“乃立乐府”说起。据班固《汉书·礼乐志》之载与颜师古之注,可知“乃立乐府”之“乐府”,其本为隶属于“少府”的一个音乐管理机构,但由于其负责采集全国各地歌谣,组织文人制作歌诗,并进行音乐的整理与创制等职能之使然,而得“乐府”又被后人称之为“乐府诗”。即是说。后人大都认为,因汉武帝的“乃立乐府”,而导致了乐府诗的诞生,如吴兢《乐府古题要解-序》之“乐府之兴,肇于汉魏”,郑樵《通志·乐一》的“采诗人乐自汉武始”等,即皆为其例。由乐府机构而乐府诗,音乐乃为其关键所在,因之,作为音乐管理机构的乐府,即与乐府诗构成了一种“剪不断、理还乱”的文学关系。所以,如果要对“前乐府”进行审视,首先就得对先秦时期的“乐府”作一具体考察。
据现有资料可知,在班固《汉书》之前的汉初典籍中,最早出现“乐府”一词者,乃首推贾谊《新书·匈奴》一文。贾谊《史记》卷八十四有传,据是传所载,“贾生之死,时年三十三”,乃在“及孝文崩”之前,也即公元前157年之前,其时距汉高祖刘邦开国的公元前206年,仅50年之隔。《新书·匈奴》有云:
降者之杰也,若使者至也,上必使人有所召客焉。令得召其知识,胡人之欲观者勿禁。令妇人傅白墨黑,绣衣而侍堂者二十三十人,或薄或掩,为其胡戏以相饭。上使乐府幸假之倡乐,吹箫鼓轺,倒絮面者更进,舞者蹈者时作,少间击鼓舞其偶人。莫时乃为戎乐……一国闻之者、见之者,希盱相告……将以此坏其耳,一饵。
其中的“上使乐府幸假之倡乐”云云,表明“乐府”在汉初还曾管理技艺。但有论者认为,《新书》的此段文字不可靠,原因是“今本《新书·匈奴篇》关于‘五饵’的文字经过后人修饰”。按“后人修饰”说并不可取。其原因在于:(1)所谓“后人修饰”说,只是持说者的一种推测,而无确凿的材料依据;(2)据“今本《新书》”(指中华书局2000版《新书校注》——引者注)的《前言》可知,“今本《新书》”是以明正德十年吉府本为底本,参校了包括两种复宋本在内的“六类版本”,但其于《匈奴篇》的上引文之末,却并无“后人修饰”的校注;(3)退一步说,即使“今本《新书·匈奴篇》”中存在着“经过后人修饰”的文字,也并不能表明该文全部为修饰者所作伪;(4)“上使乐府幸假之倡优”中的“乐府”,与汉初其他材料所载之“乐府”可互为印证,如《史记·乐书》中的“于乐府习常肆旧而已”之“乐府”,即为其例。综此四者,是知“今本《新书·匈奴篇》”中的“上使乐府幸假之倡优”云云,并非如持说者所言不可靠,而是完全可以据信的。
至于持“后人修饰”说者认为《史记·乐书》中之“乐府”也不可相信者,则更属不的。为便于对此讨论,兹将《史记·乐书》中关于“乐府”的一段文字抄录如次:
高祖过沛诗“三侯之章”,令小儿歌之。高祖崩,令沛得以四时歌舞宗庙。孝惠、孝文、孝景无所增更,于乐府习常肆旧而已。
文中所说的“于乐府习常肆旧”,是指汉高祖刘邦死后,惠、文、景三世均让“乐府”按照原来既定的规格与方式进行“歌舞宗庙”。持“后人修饰”说者则以梁玉绳《史记志疑》为依据,认为“传本《史记》”中的《乐书》“不可能是司马迁本人所作”,因而对其进行了否定。按“传本《史记》”存在着不少矛盾乃为事实,如《屈原贾生列传》之于屈原生平的记载,即为典型的一例,但其中所存在的矛盾,却并不足以对《屈原列传》予以全盘否定。而《史记·乐书》一篇,亦属如此。事实上,梁玉绳《史记志疑》也没有对“传本《史记·乐书》”之所载进行全盘否定,而只是认为“不可能是司马迁本人所作”。所以,《史记·乐书》之所载是自有其存在的文献学价值的。而且,《史记·乐书》所载“高祖过沛”云云,又可与《史记·高祖本纪》之载互为印证,以表明其确属可以据信之史实。
以上所言,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的另一个方面是,有论者认为,《汉书·礼乐志》对“高祖过沛”之事况的记载,“更符合历史事实”,原因是《史记·乐书》之载“存在两个主要错误,一是历史年代之误,二是历史事实之误,因而它不能作为汉初存在乐府机构的证据”。持说者之所以作如此认识,主要是认为《汉书·礼乐志》对“高祖过沛”史事的记载,最后一句乃为“礼官肆旧而已”,即其与《史记·乐书》的“乐府习常肆旧而已”不相契合。而事实上,“礼官肆旧而已”乃为错误,因为通检清人黄本骥《历代职官表》可知,在整个东西两汉压根儿就没有所谓的“礼官”这一具体职官。《汉书·礼乐志》之所以作如是记载,关键就在于其所载汉武帝“乃立乐府”云云,乃在“礼官肆业”之后。即在班固看来,如果从《史记》作“乐府习常肆旧”,就会明显地出现记述上的矛盾,因为在“孝惠、孝文、孝景”三世的“习常肆旧”期间,汉武帝的“乃立乐府”还不曾问世,故而即以“礼官肆业”代而为之。殊不知如此一来,倒露出了其与历史迥不相符的马脚。请看《汉书·礼乐志》对此记载的原文:
初,高祖既定天下,过沛,与故人父老相乐,醉酒欢哀,作“风起”之诗,令沛中僮儿百二十人习而歌之。至孝惠时,以沛宫为原庙,皆令歌儿习吹以相和,常以百二十人为员。文、景之间,礼官肆业而已。至汉武帝定郊祀之礼,祠太一于甘泉,就乾位也;祭后土于汾阳,泽中方丘也。乃立乐府,采诗夜诵……
这段文字已清楚地表明,《汉书·礼乐志》的“礼官肆业而已”云云,是为班固放在“至汉武帝……乃立乐府,采诗夜诵”之前的,既如是,则其“礼官”之载,就必误无疑。所以,对“高祖过沛”史况的记载“更符合历史事实”者,不是班固的《汉书·礼乐志》,而是司马迁的《史记·乐书》。
二、先秦“乐府”的出土文物
贾谊《新书·匈奴》与《史记·乐书》之所载,既然可证西汉初年确有“乐府”之存在,则秦代设有专门的“乐府”机构,也就不言而喻。因为据《汉书》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第七上》可知,汉之职官,皆从秦制。其云:“秦兼天下,建皇帝之号,立百官之职,汉因循而不革,明简易,随时宜也。”如此,汉初所设置之“乐府”,自然就属于“因循”秦“而不革”的结果。对于秦代“乐府”的设置,《百官公卿表第七上》亦有所载:
奉常,秦官,掌宗庙礼仪,有丞。景帝中六年更名太常。属官有太乐、太祝、太宰、太史、太卜、太医六令丞。……少府,秦官,掌山海地泽之税,以给共养,有六丞。属官有尚书、符节、太医、太官、汤官、导官、乐府、若卢、考工室、左弋、居室、甘泉居室、左右司空、东织、西织、东园匠十六官令丞。
这条材料,共记载了秦代设置的两个音乐机构,一为“奉常”所辖的“太乐”,一为“少府”所辖的“乐府”。又,杜佑《通典》卷二十五《职官七》有云:“秦汉奉常属官有太乐令及丞,又少府属官并有乐府令、丞。”所载与《汉书·百官公卿表第七上》甚为一致,则秦有“乐府”已甚明。关于“乐府”的上司“少府”之设置,杨宽《战国史》曾明确指出,其并不始于秦代,因为战国时期已有这一机构,原因是已出土的战国铜器、银器、弓弩等器物上,刻有“少府”的铭文。“少府”有出土文物可证,作为“少府”属官的“乐府”,亦有出土文物可证。其具体如下:
一是刻有“乐府”二字的秦代编钟。此编钟又被称为“错金铭文钮钟”、“乐府钟”、“乐府编钟”、“乐府铜编钟”、“秦乐府钟”等。1976年2月6日,考古工作者在秦始皇陵园首次发现了刻有“乐府”二字的编钟一枚,寇效信发表于《陕西师范大学学报》1978年1期的《秦汉乐府考略》一文,即最早将此钟之“乐府”二字结合有关文献进行了考察。其后,《考古与文物》1982年3期发表了袁仲一《秦代金文·陶文杂考三则》一文,对“乐府编钟”进行了较为具体之“杂考”。
二是秦封泥之“乐府丞印”。据《考古学报》2001年4期所发表的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汉长安城工作队《西安相家巷遗址秦封泥的发掘》一文披露,2000年四五月间,考古工作者在西安市郊区相家巷村出土了秦封泥325枚,其中有“乐府丞印”一枚,“左乐丞印”一枚,另有“乐府钟官”、“雍左乐钟”、“外乐”等。以常理论。既有“左乐丞印”,就必有“右乐丞印”,而“乐府丞”、“左乐丞”、“右乐丞”三者,所表明的即是在秦代有“乐府三丞”设置这一史实。由此“三丞”的设置又可知,《汉书》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第七上》《通典》卷二十一《职官七》认为“乐府三丞”至汉武帝时才由“一丞”而扩充的说法,显然是不符合历史真实的。
三是刻有“北宫乐府”的残磐。据张天恩等发表于《中国文物报》2006年1月25日第1版《陕西长安发现战国秦陵园遗址》一文的介绍,2004年7月,西安市长安区神禾塬出土了一件刻有“北宫乐府”四字的残磐。该文通过考察后认为:“战国秦陵园”的墓主为“秦始皇的祖母——夏太后”,刻有“北宫乐府”的未残之石磐属于夏太后的随葬品。
四是刻有“乐府工造”的铜句罐。据文物出版社1991年出版的《西汉南越王墓》一书所载,1983年,考古工作者在广州市发掘了西汉时期南越王赵昧的墓,墓中出土了一整套乐器,其中有铜句耀一套8件,每件都刻有“文帝九年乐府工造”的铭文。“文帝九年”为汉武帝元光六年,也即公元前129年。南越在“文帝九年”由“乐府”“工造”铜句罐的事实,表明在此前的汉初甚或秦代已有了“乐府”,即秦或汉初“乐府”对铜句罐等乐器的“工造”在前,由于影响所及,才导演了南越在“文帝九年”的“工造”,也即南越“乐府”对铜句镭等乐器的“工造”,主要是受北方文化特别是秦文化影响的结果。据《史记·秦始皇本纪》《南越列传》可知,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年)平南越地,其时秦“已并天下,略定杨越,置桂林、南海、象郡,以谪徒民,与越杂处十三岁”。秦之“乐府”及所“工造”之乐器影响南越。当即在是时前后。
以上所述之四类出土文物,是“乐府”在秦即已设置的最可靠物证,所以,《汉书·礼乐志》的“乃立乐府”之载,是并不符合“乐府”设置年代之实况的。因之,“乐府之名,盖始于此”的颜师古之注不可相信,也就甚为清楚。
三、商周乐舞职官之文献记载
“乐府编钟”、封泥“乐府丞印”、“北宫乐府”残磬,以及南越于“文帝九年”由“乐府工造”的铜句罐的先后出土,使得汉武帝“乃立乐府”说,已令人不可相信。而秦有“乐府”,即成为了确凿可信之史实。如果以此合勘杨宽《战国史》认为“少府”始置于战国的结论。则“乐府”之始置又可向前推至战国。据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修订本第一册所载,历史学上的战国,主要指公元前402年至公元前256年的146年,而是时正乃周王朝之晚期。这样看来,说周朝有“乐府”也就言而无据了。虽然如此,但周朝主管乐舞、技艺之职官,既不名“太乐”,也不称“乐府”,而是日“大司乐”,或者为“乐尹”。对此,杜佑《通典》卷二十五《职官七》于“太乐署”乃有载:“周官有大司乐,亦谓之乐尹,以乐舞教国子。”紧接其后的,便是“秦汉奉常属官有太乐令及丞,又少府属官并有乐府令、丞”云云。此则表明,在杜佑看来,周之“大司乐”与秦、汉之“乐府”,在职能、职责方面应是大致相同的。《周礼·春官宗伯·大司乐》云:
大司乐掌成均之法,以治建国之学政,而合国之子弟焉。凡有道者,有德者,使教焉,死则以为乐祖,祭于瞽宗。以乐德教国子、中和、祗庸、孝友。以乐语教国子、兴道、讽诵、言语,以乐舞教国子,舞《云门》《大卷》《大成》《大韶》《大夏》……《大武》。以六律、六同、五声、八音、六舞、大合乐,以致鬼神示,以和邦国,以谐万民、以安宾客、以说远人,以作动物。乃分乐而序之,以祭,以享,以祀。乃秦黄钟,歌大吕,舞《云门》,以祀天神;乃奏大蔟,歌应钟,舞《成池》,以祭地示;乃奏姑洗,歌南吕,舞《大韶》,以祀四望;乃奏蕤宾,歌函钟,舞《大夏》,以祭山川;乃奏夷则,歌小吕……共亨先妣;乃奏元射,歌夹钟,舞《大武》,以享先祖。凡六乐者,文之以五声,播之以八音。
这就是周朝“大司乐”的职责范围之所在,即其既负责成均(周之“大学”)的乐舞教育,又主管朝廷的各类乐舞祭祀。除“大司乐”外,周朝负责管理音乐、舞蹈等方面的职官,还有“乐师”、“大师”、“小师”(俱见《周礼·春官宗伯第三》)等。这些乐舞职官,因均属于周朝“春官宗伯”的范畴,而以负责朝廷的雅乐、雅舞等乐舞为能事,如郊庙祭祀、朝享射仪等,即其实际所肩负之职责,与秦、汉之“乐府”并无二致。所以,从总的方面讲,周朝的“大司乐”,与秦、汉之“乐府”在职能、职责等方面,确是没有什么区别的。
而事实上,不仅在周朝有“乐府”,而且在殷商甚至是其前的夏朝(含先夏时期),也是不乏这类专门负责对前代乐舞进行管理与修定的“乐府”官员的,对此,《吕氏春秋》卷五《古乐》乃有所载。其云:
帝喾命成黑作声歌:《九朝》《六列》《六英》。有任作为鼙鼓钟磬吹苓管埙篪轺椎钟。帝喾乃令人拧或鼓鼙,击钟磬,吹苓展管篪。因令凤鸟、天翟舞之。帝喾大喜,乃以康帝德。……舜立,命延乃伴瞽叟之所以瑟,益之八弦,以为二十三弦之瑟。帝舜乃令质修《六列》《六英》,以明帝德。……殷汤即位,夏为无道,暴虐万民,侵削诸侯,不用轨度,天下患之。汤于是率六州以讨桀罪,功名大成,黔首安宁。汤乃命伊尹作为《大护》,修《九招》《六列》,以见其善。
其中所载“帝喾命咸黑作声歌”之咸黑,“汤乃命伊尹作为《大护》,修《九招》《六列》”之伊尹,就都属于上古时期的乐官范畴,或者说是兼有乐官之职能的。据王国维《商先公先王考》,帝喾乃先夏时期人,为商族始祖,其既命“咸黑作声歌”,则这种“作歌”制度就一定会传之于夏朝,或者说会为夏朝所承袭。而事实也正是如此,因为《吕氏春秋》卷五《古乐》对此亦有记载:“禹立,勤劳天下,日夜不懈,通大川,决壅塞,凿龙门,降能浮水以导河。疏三江五湖,注之东海,以利黔首。于是命皋陶作为《夏篱》《九成》,以昭其功。”又,《史记》卷二《夏本纪第二》有载云:
于是夔行乐,祖考至,群后相让,乌兽翔舞,《箫韶》《九成》,凤凰来仪,百兽率舞,百官信谐。帝用此作歌日:“陟天之命,维时维几。”乃歌曰:“股肱喜哉,元首起哉,百工善哉。”皋陶拜手稽首扬言日:“念哉,率为兴事,慎乃完,敬哉。”乃更为歌曰:“元首明哉,股肱良哉,庶事康哉。”舜又歌曰:“元首丛脞哉,股肱情哉,万事堕哉。”帝拜曰:“然,往钦哉。”于是天下皆宗禹之明度数声乐,为山川神土。
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于是天下皆宗禹之明度数声乐”,表明“乐”在夏朝作为一种制度存在而兴盛。所以,《吕氏春秋》卷五《古乐》中之“命皋陶作为《夏篱》《九成》”,与“帝喾命咸黑作声歌”,情况乃完全相同,即皋陶在夏初虽然并非专门的乐官,却兼有乐官的职能。而皋陶所“作为”之《夏篱》《九成》,自然是由当时的乐工演奏与伎艺表演的,而管理这些乐工与伎艺的机构,也就理所当然地属于人类历史上早期的“乐府”了。
从先夏经夏朝到殷汤,由于“作歌”的传统代代相传,所以才又有了“汤乃命伊尹作为《大护》,修《九招》《六列》,以见其善”之史况的存在。这样看来,可知咸黑、皋陶、伊尹三人在当时虽然均非“乐府”职官。但却分别在帝喾、夏禹和商汤时代扮演了“乐官”的角色,而为之参与种种“作歌”的音乐文化活动。由是而观,这三人之所作所为,已初具秦、汉时期“乐府”职官之职业功能,则应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此外,据李孝光《乐府诗集序》一文还可知,殷商时期与周代的“大司乐”之相类似者,也即负责管理当时音乐的职官,乃为“瞽宗”。其云:“乐府者,教乐之官也。于殷日瞽宗,周因殷,《周官》又有大司乐之属。”李孝光是元末“古乐府运动”的主要倡导者之一,在乐府诗创作与乐府诗批评两个方面,均颇具建树,其所言殷之瞽为乐府的“教乐之官也”,自应是可信的。其实,李孝光《乐府诗集序》中的“瞽宗”之说,乃是据《礼记》郑玄之注而为。上引《周礼·春官宗伯·大司乐》有“凡有道者,有德者,使教焉,死则以为乐祖,祭于瞽宗”云云,《礼记·明堂位》则谓:“瞽宗,殷学也。类宫,周学也。”郑玄注云:“瞽宗,乐师瞽嚎之所宗也。”所谓“殷学”。即殷学宫之名,也就是朝廷用以管理乐舞、传授技艺的一个机构。此则表明,商朝也是角有“乐府”的,只是和周朝一样,其名称与秦、汉不相同而已。
而还值注意的是,在设置有“乐府”的战国时期之秦国,其音乐之始,主要是受殷商之“西音”影响所致。对此,《吕氏春秋》卷六《音初》亦有记载:
周昭王新将征荆,辛馀靡长且多力,为王右。王反涉汉,梁败,王及蔡,厶\耘于汉中。辛馀靡振王北济,又反振蔡公。周公乃侯之于西翟,实为长公。殷振甲徒宅西河,犹思故处,实始作西音,长公继是音以处西山,秦缪公取风焉,实始作为秦音。
这条材料表明,周昭王时期的辛馀靡,因“振王北济,又反振蔡公”有功,而被“赏之为长公”(高诱注语),并因继殷商之“西音”而“以处西山”,最终则导致了“秦缪公取风焉,实始作为秦音”的出现。由是而观,可知“秦音”的产生,与诞生于殷商时期的“西音”是颇具关联的。秦缪公即秦穆公,在位39年(公元前659-前621年),为著名的“春秋五霸”之一,其之“始作为秦音”之“秦音”,当为“瞽宗”所负责的一种主要音乐品类。由“瞽宗”而“大司乐”,再由“大司乐”而“乐府”,这就是商周“乐府”与秦“乐府”发展、演变的一条较为清晰的历史轨迹。
四、乐府诗源于先秦的被认定
上述考察表明,“乐府”的设置,在由商、周而秦、汉的历史进程中,其名称、规格等虽然发生了较大之变化,但负责管理和创制乐舞、乐歌等与音乐相关的职能,却始终没有变化。如此,则乐府诗诞生于殷商时期,也就可以论断。即是说,“乐府”在殷商时期的始置表明,文学史上的乐府诗亦乃肇始于这一时期。正因此,后人在论及乐府诗的发生、发展时,即大都将其源头追溯于殷商之际,而并非是停留于“乃立乐府”的汉武帝时期的。虽然,刘勰《文心雕龙·乐府》乃有“暨武帝崇礼,始立乐府”云云。但其开首的一段文字,实际上已涉及到了先秦有乐府诗的这一文学史事实。其云:
乐府者,声依永,律和声也。钧天九奏,既其上帝;葛天八阙,爰及皇时。自《成》《英》以降,亦无得而论矣。至于《涂山歌》于侯人,始为南音;有娥谣乎飞燕,始为北声;夏甲吧于东阳,东音以发;殷整思于西河,西音以兴;音声推移,亦不一概矣。匹夫庶奴,讴吟土风,诗官采诗,乐盲被律,志感丝篁,气变金石,是以师旷觇风于盛衰,季札鉴微乎兴废,精之至也。
其中所言,即为先秦诗与乐互为关联的历史真实,尤其是“诗官采诗,乐盲被律”八字,更是将乐府诗在当时的“制作”之况进行了勾勒,极具文献学价值。而由此又可知,先秦时期的采诗制度,是与当时的音乐密切相关的。
而较刘勰《文心雕龙·乐府第七》之所言,更为确切者,则为元稹的《乐府古题序》一文。元《序》云:
《诗》适于周,《离骚》适于楚。是后诗之流为二十四名:赋、颂、铭、赞、文、诔、箴、诗、行、咏、吟、题、怨、叹、章、篇、操、引、谣、讴、歌、曲、词、调,皆诗人六义之余,而作者之旨。由操而下八名,皆起于郊祭、军宾、吉凶、苦乐之际。在音声者,因声以度词。审调节器以节唱。句度短长之数。声韵平上之差,莫不由之准度。而又另其在琴、瑟者为操、引,采民甿者为讴谣。备曲度者,总得谓之歌、曲、词、调。……而编纂者由诗而下十七名,尽编为《乐录》。乐府等题,除《铙吹》《横吹》《郊祀》《清商》等词在《乐志》者,其馀《木兰》《仲卿》《四愁》《七哀》之辈,亦未必尽播于管弦,明矣。……刘补阙云:乐府肇于汉魏。按仲尼学《文王操》、伯牙作《流波》《水仙》等操,齐犊沐作《雉朝飞》,卫女作《思归引》者,皆不于汉魏以后始,亦甚明矣。
在这篇《序》文中,元稹分别论及了乐府诗的三个问题:一是溯乐府诗之源;二是论乐府与音乐的关系;三是对“乐府肇于汉魏”说的辨驳。其中,第一、第二两个问题。即是对乐府诗源于先秦的认定。在元稹看来,乐府诗不仅源于上古时期的《诗经》时代,而且“由操而下八名”,即“操、引、谣、讴、歌、曲、词、调”,乃属于真正的乐府诗;“由诗而下”的“诗、行、咏、吟、题、怨、叹、章、篇、操、引、谣、讴、歌、曲、词、调”等“十七名”,虽有歌、诗之分,但也有将其“尽编为《乐录》”者。正因此,其即以确凿的材料,对“刘补阙”(刘猛)的“乐府肇于汉魏”说进行了辨驳。值得注意的是,在对“乐府肇于汉魏”说的辨驳中,元稹所举例证,乃皆为商、周时期之逸诗。而据拙著《商周逸诗辑考》可知,无论是“仲尼(孔子)学《文王操》、伯牙作《流波》《水仙》等操”,抑或“齐犊沐作《雉朝飞》,卫女作《思归引》者”,其作为商、周逸诗,在当时是皆被配乐以歌的,所以,其乃皆为“前乐府”之属。又,皮日休的《正乐府十篇并序》,也涉及到了“前乐府”的存在问题。其云:
乐府,盖古对王采天下之诗,欲以知国之利病,民之休戚者也。得之者,命司乐氏入之于埙麓……诗之美也,闻之足以观乎功;诗之刺也。闻之足以戒乎政。故《周礼》太师之职,掌教六诗,小师之职,掌讽诵诗。由是观之,乐府之道大矣。
《序》文明确指出:“乐府,盖古对王采天下之诗,欲以知国之利病,民之休戚者也”,即认为古代那些能藉之以“知国之利病,民之休戚者”的“天下之诗”,都属于乐府。因而认为,上古时期采诗官所“采天下之诗”,《周礼》所载太师“掌教六诗”之“六诗”,小师所“掌讽诵诗”之“讽诵诗”,不仅皆为乐府之属。而且还成为“乐府之道大矣”的直接证据。元稹与皮日休,一为中唐诗人,一为晚唐诗人,但其各自于《序》文中之所言,表明乐府诗确实是不“肇于汉魏”的。
而应指出的是,元稹在《乐府古题序》中对于“乐府肇于汉魏”说的辨驳,还获得了周必大的全力支持。周必大认为:“在虞、舜时,此体(指乐府——引者注)固已萌芽。”周必大是南宋初期著名的诗人与学者,曾亲自校勘过收有“乐府”与“歌行”各20卷的《文苑英华》,即其对乐府诗乃是深有研究的,故其所言,自是可以据信的。其《书谭该乐府后》一文有云:
世谓乐府起于汉魏,盖由惠帝有乐府令,武帝立乐府采诗夜诵也。唐元稹则以为仲尼《文王操》、伯牙《水仙》、齐椟沐《雉朝飞》、卫女《思归引》为乐府之始。予考之“乃赓载歌”、“熏兮解愠”,在虞、舜时,此体固已萌芽,岂止三代遗韵而已。
在这篇《序》文中,周必大不仅极为赞同元稹乐府诗不“肇于汉魏”的观点,立足于“乃赓载歌”等先秦古歌的角度,对其说进行了材料上的支撑,而且还将乐府诗的肇始期上推到了“虞、舜”之时,也就是先夏时期。
其实,乐府诗肇始于先秦时期最确凿、最直接的证据,就是郭茂倩所编之《乐府诗集》。在这部百卷本的《乐府诗集》中,郭茂倩所收录的有关“古辞”,即多有属于夏、商、周三代的乐府诗。如卷五十七“琴曲歌辞一”就有16首之多,具体为《神人畅》《思亲操》《南风歌》《襄陵操》《箕子操》《拘幽操》《文王操》《克商操》《伤殷操》《越裳操》《歧山操》《神凤操》《采薇操》《霜履操》《士失志操》《雉朝飞操》。其他如《薤露》《蒿里》(卷二十七)、《王子乔》(卷二十九)等,亦即皆为汉武帝“乃立乐府”之前的乐府诗,也即“前乐府”。这些先秦乐府诗被收录于《乐府诗集》者,表明在郭茂倩的乐府认识观中,是并不支持“乐府肇于汉魏”说的,也即其与元稹等人的认识是一致的。正因此,李孝光在应元末“文学童万元”之邀为其所刻《乐府诗集》写序时,即于开首如是写道:“太原郭茂倩所辑乐府诗百卷,上采尧舜时歌谣,下迄于唐,而置次起汉郊祀,茂倩欲因以为四诗之续耳。……故是日乐府诗。”其中的“上采尧舜时歌谣”云云,即是对郭茂倩《乐府诗集》收诗始于“尧舜时歌谣”的一种充分肯定。所以,郭茂倩《乐府诗集》所收“尧舜时歌谣”的事实,即成为了乐府诗不始于汉魏而始于夏、商时期的一个有力例证。而元人左克明《古乐府》卷一、卷七共收录了46首“前乐府”的事实,又可为之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