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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管婴儿法律问题相关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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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在体外授精(俗称试管婴儿)生殖技术运用后所生子女法律地位这一问题上,一直缺乏有效的法律调控,因此建议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制定出相应的措施。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人类对不孕不育症状有了更深层次的研究和治疗手段,人工授精、试管婴儿等先进的生殖辅助技术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人类生育的难题。由于没有完善的法律规范,给司法机关的审判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在社会上经常引起争议。

关键词 试管婴儿 人工o助生殖技术 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1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与试管婴儿

1.1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之基本概况

1.1.1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定义

人工生殖的正式名称是“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是相对于男女两性自然生殖而言的,是指用现代生物遗传医学知识、技术及方法对配子(卵子和)、合子(受精卵)或胚胎进行人工操作, 以达到受孕目的的非自然生殖技术。

1.1.2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种类

现阶段,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已经发展出人工授精,也称体内授精,即用人工方式将注入女性体内以取代途径使其妊娠的一种方法。

其中,人工授精又分为两种类型:同质授精和异质授精。同质授精,即用丈夫的对妻子进行人工授精的辅助方法;异质授精,即用供体对妻子进行人工授精的辅助方法。体外授精-胚胎移植 俗称试管婴儿。无性繁殖是指单性生殖细胞自行发育成个体的技术,是利用体核移植将身体的非生殖细胞的细胞核移入另一细胞中培养发育的技术,亦简称为克隆。

1.2试管婴儿相关技术的发展

试管婴儿是体外授精和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的通俗称谓。自从1978年7月25日全球首例试管婴路易斯・布朗诞生以来,以体外受精作为生殖方式的病例如雨后春笋般增加。这种技术起到了帮助有遗传史的男女选择健康后代的作用。第四代试管婴儿又称卵细胞浆置换,是把患卵巢功能障碍的女性卵子的卵浆同其他女性的健康卵浆置换,以增强卵子活力,然后与在体外结合,形成授精卵后移入其子宫内,该技术可使这些患卵巢功能障碍的女性怀上含有自身全部遗传基因的孩子。

2试管婴儿的相关法律问题

2.1生育权问题

生育权的范畴涵盖了公法与私法领域。无论是《世界人权公约》,还是《欧洲人权公约》乃至于各国的宪法、婚姻法都明确了赋予一定年龄的公民以生育权。目前,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婚姻家庭法都赋予了夫妻共同体生育权。从国际人权公约和各国立法趋势来看,生育自由越来越受到责任、义务以及法律的限制;从民法角度看,生育权属于夫妻身份权。然而,生育是一切自然人与生俱有的权利,而不是仅限于夫妻之间或处于生育期的男女之间才享有的权利,对其任何人都存在。

荷兰在同性恋婚育方面堪称先锋,2000年12月,同性恋婚育法即开始生效,同性恋“配偶”有领养孩子的权利。在比利时,有关同性恋民事婚姻的法律事实已经于2003年2月生效,同性恋配偶享有与异性恋配偶同等的税务和福利优惠,但没有领养权,也不能采用人工生殖的办法生育孩子。手段,同性恋者生儿育女已不在是梦想,同时英国政府正考虑修改相关法律,将这一程序纳入合法的轨道。

2.2亲子关系的认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妻子的卵子和丈夫的在体外受精,然后将胚胎植入妻子的子宫妊娠生育,即所谓同质体外授精的情况下所生的子女。因为亲子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事实而发生的,并不以夫妻受孕为要件,所以亲子关系在此种情况下的认定不会出现太大的法律问题。

3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

3.1国内立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人工生殖技术随起步于80年代初,目前基础研究逐步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从而在治疗不孕不育、优生优育等方面造福于社会,但由于立法的滞后,管理上的无规范,库和医疗单位条件不能满足患者的需求,非法买卖和非法进行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屡禁不绝,出现一系列问题,甚至酿成严重后果,同时实施试管婴儿等人工生殖辅助技术所生子女还会引起诸如所生子女的认定、子女的抚养教育、监护、继承等,以及可能由此产生的、近亲通婚等一系列的法律道德和社会难题。

3.2完善立法的相关建议

时至今日,就法律层面而言,试管婴儿所涉及的法律、道德、伦理相关内容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不容回避、亟需立法加以明确和规范的课题。笔者在结合我国文化传统与伦理观念及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吸纳国外试管婴儿较为完善的相关立法,对我国试管婴儿技术实施后所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几点拙见:

(1)通过立法确定夫妻双方合意制度和建立比较完善的婚生推定制度。

(2)遵循权威机构核准监督、展开准则。

(3)遵循有限制的使用准则。

(4)辅佐以相配套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5)特殊情况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6)试管婴儿隐私权的保护与实施人工辅助机构,人员的严格执行保密义务。

(7)遵循其公序良俗和非法利益的准则。

(8)对实施人工辅助生殖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予规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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