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市政办医疗机构监管通知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市政办医疗机构监管通知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各医疗卫生单位、局相关科室:

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市场秩序,健全对医疗机构的长效监管机制,现就加强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监管工作重点

(一)对未取得或已被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法予以取缔。

(二)加大对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惩治违法、违规医疗广告等行为。

(三)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超出诊疗科目行医、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出租科室”、“空挂科目”、“外包科室”等违规行为。

(四)对医护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伪造医师资格证书骗取执业注册的违法行为。

(五)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活动整治,依法查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等行为。

(六)严厉打击游医药贩、药店“坐堂行医”或以“义诊”、“医疗保健咨询”等名义非法开展的医疗活动。

(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妇(男)科诊疗活动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在生活美容场所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

(八)开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液(浆)活动。

(九)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规范审批行为,严把准入关口,清理整顿不符合设置标准的医疗机构。

二、明确工作职责和监管范围

(一)卫生监督所:负责全市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城区东至路、西至路、南至路、北至国道范围内相关单位(村卫生室除外)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对城区上述范围内未取得或已被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法予以取缔;指导各基层防保所做好案件移送工作,对无证非法行医多次被取缔或被卫生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按有关规定移送公安部门;对基层防保所的医疗机构监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进行培训。

(二)基层防保所:负责辖区内所有一级以下医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对辖区内未取得或已被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或非医师行医的,依法予以取缔;城区、望城、龙水防保所负责城区东至路、西至路、南至路、北至国道范围内的村卫生室,以及上述范围外辖区内所有一级以下医疗机构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对未取得或已被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法予以取缔。

三、健全工作制度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局法规科牵头,局有关领导、局医政科、卫生监督所、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基层防保所参加,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对医疗机构监管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建立定期督察制度。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由局法规科组织相关人员对医疗机构监管情况进行定期督察,对医疗机构监管工作落实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单位限期整改,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终目标绩效考核,并报局分管和主要领导。

(三)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公示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并根据线索及时追根溯源,做到有案必查,违规必究。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局医政科要将依法注销医疗机构的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局法规科、卫生监督所和各基层防保所。

(二)卫生监督所、各基层防保所要进一步摸清辖区内无证行医、非法行医和违法违规从事诊疗活动等情况,并于7月4日前书面报局法规科,同时通过金宏网报送电子版。

(三)卫生监督所、各基层防保所要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根据调查摸底情况以及群众举报线索,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行为,要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进行总结,于每月28日前书面报局法规科,同时通过金宏网报送电子版。

(四)卫生监督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禁失职、渎职、,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人员,以及对非法行医摸底情况瞒报的单位,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