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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卫生院,防保所,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村卫生室:
为加强我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村卫生室(以下简称卫生室)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更好地向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全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现就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中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卫生院(以下简称卫生院)和防保所的职责作进一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一、卫生院的职责
(一)加强对卫生室的业务管理
1.卫生院要高度重视卫生室的医疗安全,督促乡村医生(以下简称村医)严格遵守医疗安全和质量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诊疗规范,定期对村医进行医疗安全意识教育,使其做到依法执业、规范服务;要加强对卫生室的业务指导,积极推广使用适宜技术和中医药特色服务项目,加强内涵建设,提升服务水平。
2.卫生院负责为卫生室统一采购、配发基本药物,对执行基本药物目录、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和用药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村医逐步改变用药习惯,确保规范用药和安全用药。
3.卫生院要合理分配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将劳务密集型的公共卫生项目主要安排给卫生室承担;要依据《市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方案(试行)》,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和财政补偿资金的绩效考核,以考定补,以充分调动村医的工作积极性,保质保量的完成各项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4.卫生院要指导、督促卫生室做好新农合的资料管理、上报,门诊登记等工作;根据各村参合人数、年门诊人次、次均费用及年增长情况测算确定辖区内各卫生室的年报销控制总额;要监督卫生室严格执行省新农合村级基本药物目录和处方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落实好门诊现场结报,及时为参合居民报销,不得造假病例、假处方,不得延误治疗、及时转诊,杜绝套取新农合资金的现象。
(二)加强对卫生室人员的培养培训
1.卫生院要支持村医参加医学学历教育,鼓励符合条件的村医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2.卫生院要制定村医培训计划,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业务讲座、临床带教和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村医培训,切实提高村医的业务技术水平。
(三)加强对卫生室的财务管理
1.卫生院负责辖区卫生室财务的统一管理,明确一名专职财务人员,负责为卫生室建立统一的会计账簿,并督促卫生室同时建立单独账簿。
2.加强对卫生室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情况的督导检查,实行统一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督促村卫生室全面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3.对各卫生室的财产、物资要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药品调拨、业务收支账册。
4.定期开展对卫生室工作人员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和知识的培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四)加强对卫生室的信息化管理
1.卫生院负责督导村医加强信息化设备的日常管理及维护,与村医签订信息化设备保管使用及日常维护协议,确保设备保持良好运行状态。设备如发生故障,由卫生院负责联系供货商或相应的技术人员进行维修。
2.卫生院要建立卫生室信息化设备台账,并保证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与实际情况保持一致。因卫生院管理不当导致设备丢失或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维修。
3.卫生院要加强村医的计算机技能培训,提高村医的计算机操作水平。
(五)加强对卫生室的绩效考核
要按照市卫生局的统一要求,组织好对村医及卫生室的绩效考核,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村医的积极性。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在所在行政村公布(示),并作为对卫生室发放补偿资金的重要依据,发放的标准与考核成绩直接挂钩。
二、防保所的职责
(一)受市卫生局的委托,负责对本辖区卫生室的设置、变更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审验、换发等进行初审。
(二)负责对本辖区卫生室依法执业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受市卫生局的委托,对乡村医生、执业医师、助理执业医师的注册、变更进行初审。
(三)负责做好本辖区非法医疗机构的清查摸底,积极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为保障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环境。
(四)受市疾病控制中心委托,对卫生室消毒工作进行监测。
(五)完成市卫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与市卫生局相关科室的协调沟通。同时,要强化对一体化卫生室的指导和监管,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我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规范、平稳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