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论我国大学毕业生求职过程中所遇到的就业歧视的非正义性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论我国大学毕业生求职过程中所遇到的就业歧视的非正义性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大学毕业生求职受到不公平待遇,侵害了大学生公平竞争和平等就业的权利,对其心理上造成的伤害是无法愈合的。就业歧视是高校扩招政策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企业的经营意识催生的结果。就业歧视必然带来社会的正义问题,因为它违反了法治原则,是一种就业机会的不平等,腐蚀了政治系统合法性的基础,侵犯了基本的人权。

关键词:大学毕业生;求职过程;就业歧视;正义

0引言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大学生就业歧视研究既是新时期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主题的一项崭新课题,又是一项关系我国社会长治久安的永恒事业。大学生就业歧视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最容易引发具有普遍性的社会不满情绪,将直接影响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1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歧视

2006年5月和10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所就中国就业歧视的现状,在全国十大城市dt京、广州、武汉、南京、沈阳、成都、西安、郑州、银川、青岛)进行了一次有关就业歧视问题的问卷调查。共发放了3500份问卷,收回了3454份问卷,在这次调查中,在问到“目前就业领域存在就业歧视吗?”的问题时,认为存在歧视的,累计占85.5%,认为非常严重和较为严重的占50.8%,认为不存在的只占6.6%。这说明,就业歧视已经成为我国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大学生在毕业求职过程中也同样遇到这种问题。

大学毕业生求职受到不公平待遇,侵害了大学生公平竞争和平等就业的权利,他们因为年龄、相貌、身高甚至民族等原因被拒之于就业单位门外,这对其心理上造成的伤害是无法愈合的,甚至还会导致一些求职者的畸形心态,很可能会产生对社会形成一种偏激的不满情绪,出现像周一超杀人案等现象。

之所以如此,一方面,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大学生的数量逐年增多,以及高等院校“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毕业生就业体制的确立,大学生就业难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自1999年实施扩招政策以来,大学教育迅速发展,从精英教育到大众教育的普及,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不断扩大。与大学毕业生供给增加不同的是,就业市场的培育大大滞后于劳动力的增长速度,在需求总量变化不大,需求结构却急剧变化的条件下,毕业生供给的增加形成了就业的压力。加之受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减速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就业资源严重萎缩,因此就业的买方市场导致用人单位百般挑剔,直接导致高标准挑选人才借口下的就业歧视产生。另一方面,就企业而言,经营过程过多的注重营利,通过核算各种成本和产出来实现利润最大化。经济的市场化程度越高,企业就越有经营意识,就越有成本意识。这也间接催生了就业歧视行为。

2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歧视与社会正义

歧视,即不平等对待。大学毕业生就业歧视,即是指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所经受的一种不应该有的被不平等地低下看待。计划经济时代,高等教育是一种精英教育,当时的天之骄子作为教育的产品,供不应求。因此,那时不存在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歧视问题。十九世纪九十年代,我国高等教育扩招,使得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走向大众化教育,特别是在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乃至过剩的前提下,就业权相对成为一种稀缺资源,从而带来就业权的合理分配问题,其实质是一种利益的分配。因此,就业歧视是一种利益的不平等分配。然而,”正义是某些事物的‘平等(均等)’观念。就业歧视必然带来社会的正义问题。

正义是人类社会历来追求的崇高目标,这一概念的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毕达哥拉斯,他认为公民问平等是正义的要求。此后,正义被每位政治学家所提及,但真正对正义问题加以系统阐述的却是柏拉图和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特别是亚里士多德。他认为,”正义包含两个因素――事物和应该接受事物的人:大家认为相等的人就应该配到相等的事物。”他认为,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他进而将正义分类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前者指的是一个人的所得可以和另一个人相同或者不同,每个人根据其不同的地位、财产、能力或者贡献等因素,而对他们予以不同的待遇:后者强调对于所涉及到得每一方都进行平等的考虑,即无差别地对一切人予以均等的对待。这进一步可以概括为正义就是对于应该平等的方面给人们以平等的待遇,而在不应该平等的方面则对人们加以区别对待。但是,至于哪些方面“应该”平等,而哪些方面“应该”不平等,以及如何体现这些平等与不平等,那就是一个必须加以具体分析并给出相应回答的问题。

作为具体的“人”的大学生来说,每个人之间存在较大的自然差异,如种族、性别、外貌、家庭出身等,这种差别是每个大学生所无法选择的。正义,作为以法律来规范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其最终目的就在于消灭这些先天自然因素给人带来的现实不平等,以保证每位大学生在迈入社会的起点上的平等。另一方面,每个大学生在读大学期间,由于各个人的主观努力不同,在毕业时,每个人不可能具有同样的能力和素质。对此,我们的社会也应该采取不同的对待方式,如果无视这些差异,追求所谓绝对的平等,反而是不正义的。正义,“只要保证在起跑线上的个人机会均等就可以了,并不意味着要由个人对能力和努力而取得的成果也要均一化。”

然而,基于先天自然因素的区别对待,如职业的内在需要和保护弱势群体的需要,而有意识地差别对待大学生就业,以及违背了用人的原则要求,而置某一就业群体于不利的地位,我们又该如何去看待?对此,需要以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来分析这一问题。

马克思主义认为,正义的根基在社会生活,在生产方式。认为某事之为正义,必须合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必须合平人性。认为人的解放与自由是正义,人的全面发展更是正义。认为人性不是某种抽象的存在,在其现实性上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而社会关系的根基在生产,所以,生产力发展的方向就是人性进步的必然趋势。合乎规律内在地包含着合乎人性的要求。马克思主义正义观无疑是一种价值意识,其价值取向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利益。

据此,由于先天因素而导致的“弱势群体”的大学生,作为潜在的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对其利益的保护,无疑是正义的:由于职业的内在要求而差别地采取用人的标准,是尊重事物的客观规律,因而也是正义的:而对违背事物的客观规律,如工作职位与学历的严重不匹配,显然是不正义的,无疑构成就业歧视。

3大学毕业生就业歧视的非正义性分析

首先,正义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法治,即正义的原则必须通过法律而不是统治者个人的意志而体现出来。“正义只有在其相互关系由法律加以规范的人们之间存在。”大学毕业生就业歧视,首先就违背了相关的法律。因而是非正义的。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劳动法》第12、13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不同而受歧视”。1984年5月,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承认了1949年以前政府批准的14个国际劳工公约,加上之后批准的,有20余个国际劳动条约。平等就业是国际劳工公约的核心内容之一。其中,《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国确认人人有工作的杈利,包括人人应有机会凭本人自由选择或接受工作谋生的权利并将采取适当步骤予以保障。”第7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国确认人人有权享受公平与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

其次,正义是某事物的“平等”观念。大学毕业生就业歧视是一种在就业机会面前的不平等,因而是非正义的。平等就业,是国家对公民生存权平等保护在劳动就业上的反映,不仅是文明社会的价值标准,同时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平等不仅体现人与人之间在这个社会上的人格尊严,更重要的是体现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地位不被排挤和歧视。“平等除了反对特权以外,还要反对歧视。”

第三,大学毕业生就业歧视,侵害了我国政治系统合法性的基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为最大多数的人民谋利益是我国政治系统合法性的基础,任何事情,凡是符合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方向,凡是有利于增进人民的福利,都是正义的,反之则反是。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社会主义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奋斗目标,是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集中体现。大学生就业歧视从微观上讲使这部分大学生失去了职业发展的机会,阻碍了其个人向上流动的可能,最终必然导致两极分化。

第四,大学生就业歧视是对人权的侵害。在现代人权观念中,劳动就业权作为生存权的基础,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正如有的学者所言:“确保劳动者健康地生存,有保障地生活,这是劳动权的生存理念。”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黄越钦认为:“生存权规定,即将生存杈作为维护工作权与财产权之经济基本杈加以保障,从而成为每个国民对国家直接主张,以保障其生存权的一项请求权。”对健康正常的成年人而言,只有劳动就业权得到保障,其生存权、发展权才有保障。

4结论

总之,大学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所遇到就业歧视现象,是非正义的行为,为和谐社会发展观所不容。社会主义国家必须采取措施,杜绝大学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的就业歧视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