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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年金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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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年金的界定

(一)企业年金的起源

企业年金源自于自由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最早的企业年金计划是美国运通公司于1875年建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企业年金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支柱,其发展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875年至二战结束之前。由于西方各国先后进入了工业化时期,经济发展迅速,为企业兴办企业年金奠定了物质基础。同期,工人运动不断高涨,劳资矛盾加剧,企业年金作为缓和劳资矛盾、稳定政治的历史产物得到了迅速发展。截至1925年,美国企事业机构共建立了397个企业年金计划。欧洲国家的企业也纷纷效仿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但是,伴随着第一次世界经济危机以及一、二战的爆发,西方工业化国家的企业年金发展进入一个低潮期。

第二阶段:二战后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二战以后,各国经济相继复苏并飞速增长,社会保险也得以重建和全面发展,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处于蓬勃发展之中。以英国为例,战后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人数,一直处于迅速增加的状态,六十年代达到高峰,覆盖面约为雇员总数的50%。同期,整个经合组织国家的补充养老保险约覆盖1/3的劳动力。

第三阶段:上世纪七十年代至今。进入七十年代,工业化国家普遍陷入因人口老龄化和经济衰退造成的社会保障危机之中。英、法等国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时GDP增长率保持在2.6%~4.6%之间,而社会保障支出增长率在5.9%~9.6%之间,超过前者一倍多。80年代以来,各国通过立法以及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力刺激企业年金的发展,弥补国家社会保障支出的不足。企业年金进入一个“黄金发展期”。例如,从1987年到1995年,英国企业年金规模从2700亿英镑增长到5750亿英镑,翻了一番。1990年美国企业年金规模为3.352万亿美元,2003年为9.057万亿美元,年均增长7.95%。

(二)企业年金的定义和特征

企业年金是指以员工薪酬为基础,个人和企业分别按比例提取一定金额统放在个人帐户下,由金融机构托管,并指定专业投资机构管理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2004年5月1日劳动保障部颁发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的一般特征:由企业自愿建立,国家不强制建立或直接干预;年金缴费一般由企业和职工共同承担,或由企业全部缴费;缴费人可自主决定管理模式,如建立共同账户或为受益人建立个人账户;按照确定缴费或确定待遇原则,采用多样的、非均等的支付方式,以定期支付为主;年金管理主体多样化,企业、专业养老金管理公司、基金会等均可管理;年金投资运营商业化、市场化。

(三)企业年金业务特点

1.企业年金运营采取混业合作模式。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选择了DC型的信托模式,引入了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多个角色。它不仅涉及到一般养老金的基金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个人专户管理、投资管理、委托管理、基金待遇审核支付等专业管理过程,还涉及到方案设计、计划报备、设立企业年金理事会等其他业务工作。这些业务分别归属信托、基金、银行、证券、保险等五类行业,没有哪一类机构或一个跨行业的金融集团,能够独立开展企业年金的全部业务。但是,企业从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到年金基金运营管理需要一种“一站式”的便捷服务方式,因此要求各家机构加强合作,提供一揽子服务。

2.企业年金监管采取分业协同模式。企业年金管理流程复杂,风险点分布广泛,涉及营运的各类机构隶属不同的监管部门。为确保市场化运作框架下企业年金的基金财产和账户信息安全,有效防范企业年金运营中的各种风险,各个监管部门之间采取协同监管的模式,共同构建一个有序而高效的业务环境,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

(四)发展企业年金的意义

首先,发展企业年金有利于缓解基本养老保险的压力。随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水平已经达到60%左右。为防止替代率下降给社会带来冲击,使退休人员收入不出现过大的落差,需要发展企业年金来弥补这一空缺。同时,人口老龄化是我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根据世界银行预测,到2010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比例达到10.2%,2015年将为15%,到2026年这一比例将达到18%,届时世界上1/4的老人将在中国。面对即将来临的巨大压力,仅靠政府提供较高水平的基本养老金极不现实。发展企业年金将是缓解基本养老保险压力、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手段。

其次,发展企业年金有利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对雇主而言,企业年金作为对员工的一项重要的福利措施和激励机制,可增加企业薪酬方案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对企业员工而言,不仅可以享受延迟纳税待遇,提高退休生活质量,还能增强对企业的归属感、认同感和安全感。

第三,发展企业年金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企业年金的不断壮大和市场化运营,将为资本市场提供源源不断的长期资金来源,从而增强资本市场资金供给能力和运行效率。而且DC型信托模式形成的多个运营主体的细化分工,将促进多层次的市场形成,推动金融产品的创新和金融服务业的发展,最终促进资本市场的创新和发展。同时,企业年金运营往往长达40年左右,作为资本市场一个重要的稳定的长期性投资基金,在促进机构投资者的发展、遏制投机以及稳定资本市场等方面,也将发挥积极作用。

二、企业年金制度的演变历程

(一)企业年金制度的探索阶段(1991~2000年)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首次提出,“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并在政策上给予指导”。这标志着作为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中的“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制度正式启动。

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五条关于“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的规定,为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中提出,“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在经办机构的选择上,“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自主选择经办机构”。

1995年12月,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条件、决策程序、资金来源、记发办法以及经办机构等具体政策做出了规范,并明确提出我国补充养老保险采用DC模式。

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明确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以及发挥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补充作用。

(二)企业年金制度的试点阶段(2000-2003年)

2000年,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明确提出:“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并确定辽宁为试点省份(深圳、上海、淄博等城市也陆续推出了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1年,《国务院关于同意〈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提出,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需具备三个条件: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生产经营稳定,经济效益较好;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同时提出“大型企业、行业可以自办企业年金,鼓励企业委托有关机构经办企业年金”。

(三)企业年金制度整体框架初步形成(2004年至今)

2004年4月,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受托人应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

同月,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四部门联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对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以及投资管理进行了规范,该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和《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同时施行。两个办法的出台,初步确立了信托型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企业年金市场化运作的大方向和规则。

2004年8月,劳动保障部了《企业年金管理指引》,对各类金融机构从事年金业务操作的全流程和全方位的规范,勾勒出了中国企业年金的制度特点和运作方式。

2004年11月,劳动保障部和证监会联合《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首次对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的开户、清算模式、备付金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为企业年金入市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础。

2005年,劳动保障部相继出台了《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试行标准》等文件,从而形成以开户流程、运作流程、受托人规定等细则为补充的企业年金整体运作框架。

三、企业年金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企业年金发展基本情况

从发展规模来看,2000年我国企业年金规模仅191亿元,到2005年底达到680亿元,增长了256%。2006年上半年,全国又新增年金计划260个,年金积累基金增加110多亿元,显示出企业年金良好的发展势头。据保监会预测,到2010年我国企业年金规模将达到1万亿元。世界银行预测,至2030年中国企业年金规模将高达1.8万亿美元,约15万亿元人民币,成为世界第三大企业年金市场。

从覆盖范围来看,2000年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约有1.6万个,参加职工560万人。到2001年企业数为 1.7万个,参加职工655万人。2005年底,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达到2.4万个,参加职工924万人。同期,全国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的职工人数分别为10,448万人、10,802万人和13,120万人。企业年金覆盖职工人数分别只占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的5.36%、6.06%和7.04%。而世界上167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中,有1/3以上国家的企业年金制度覆盖了约1/3的劳动人口,丹麦、法国、瑞士的年金覆盖率几乎达到100%,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在50%左右。

从替代率来看,我国企业年金的替代率约为5%,而在OECD国家,企业年金的目标替代率一般达到20%~30%。同时,经验数据显示,一国养老保险体系中“三个支柱”的替代率较为合理的比例是4:3:2。随着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不断完善,企业年金的替代率将会逐步提高。

从发展结构来看,企业年金在经济效益好的行业尤其是几大垄断行业发展较快。2004年,企业年金基金积累超亿元的行业全部集中在电力、石化、石油和电信等行业。企业年金的推广在沿海和发达省份要快于内陆落后省份。2001年上海社保局掌管的企业年金已经达到84亿元的规模;深圳市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截至2004年4月已建立企业年金帐户710个,规模为10亿元。相比之下,一些内陆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企业年金甚至还没有启动。此外,国有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比例明显高于民营企业。

(二)当前企业年金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企业年金运营管理体制的认识不一。看法一,当前有关企业年金的管理办法在税收优惠比例、企业年金典型的金融保险业务运作制度的安排、经营主体的认定及监管等方面,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内容。在各项管理费用的规定及服务性收费的规定某方面也与《价格法》的有关内容不一致。看法二,在有关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规定下,无论什么机构只要经过企业年金主管部门批准,都可以搞企业年金,这等于把财政、保险、银行、证券、信托、企业财务等金融组织的各种不同业务的不同账户,全部集中在企业年金这个篮子中,不符合基金安全的原则。看法三,一些地区按有关规定,出台了超过财政部税优标准的优惠政策,导致许多国有大中型企业纷纷要求批准搞企业年金。

2.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企业年金市场是一个多行业提供服务的市场,牵涉到财政、税务、社会保障以及专业监管部门等多个监管主体。虽然相关部门联合出台了一些监管法规,但规定比较分散、统一性不够,还没有真正建立企业年金协同监管的机制,不同监管部门间还需进一步明晰责任,合理分工。

3.缺乏统一、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00年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提出“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百分之四以内的部分,可在成本中列支”。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其中第5条第1款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国家已经在税收政策方面做出了一些突破,但这些政策仅在各试点地区(经国务院批准)执行,没有在全国范围推开,并且各试点地区的实际税收优惠水平又各不相同。同时,由于没有实施细则,政策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工资总额过于笼统、忽视不同企业工资水平差距而“一刀切”等问题。关于运营企业年金机构的税收政策,特别是关于信托机构的税收政策,目前也未予以明确。

4.企业承担的各类保险负担重。当前企业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水平比较高,大约在20%左右,有的地方高达25%。而国际经验认为,企业缴费超过10%就要“亮黄牌”,过20%就要“亮红牌”。现有社会保障体系较高的收费率,势必挤占企业年金发展的空间。

5.宣传力度不够,对企业年金的认识不到位。据劳动保障部的调查显示,企业经营者中知道企业年金的只有40%左右,而真正有所了解的仅占其中30%,有1/3的企业经营者认为企业没有这个责任。一些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还存在短期行为,没有长远考虑,认为建立企业年金还不如直接向员工发放公积金或者奖金,以解决青年人购房、买车等现实需要。一部分企业职工也有类似短期心态,认为企业年金是几十年后的事情,不如增加眼前收入;有的甚至视企业年金为企业额外收取的费用,并没有看作是自己的补充养老投资。

由此来看,我国企业年金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随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需要深入研究发展年金的相关政策,解决制度障碍,推进企业年金的健康发展,发挥其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作用。(稿件来源:国家发改委就业和收入分配司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