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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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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2011年6月国务院将中小企业进一步细化为中小微企业,其中小微企业数量占据企业总数的97.3%。小微企业数量大、分布广,是经济社会的基层网点,是市场机体的基本组织,却一直处于“强位弱势”的状态,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能更好地解决民生问题,保持社会稳定。近几年来,随着小微企业面临的融资形势日益严峻,国家加大了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以缓解其融资困难,但是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局面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文章通过对小微企业融资现状的分析,提出构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帮助小微企业走出融资困境,获得更大的发展。

【关键词】 小微企业; 融资; 服务体系

一、引言

2012年的两会上,“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成为了代表和委员们讨论的焦点话题,融资问题也引起了国家高度重视,一系列政策措施相继出台,2012年4月份,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从专项资金、税收优惠等方面向小微企业倾斜。当前,由于针对小微企业的各项政策相继出台,融资困境在一定程度上有所缓解,但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现状难以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其融资状况依然面临着内部融资不足、直接融资渠道不畅、间接融资困难、缺乏针对性金融支持等问题。目前我国各项支持措施虽多但不成体系,支持小微企业的各项融资政策散见于各个政府部门,缺乏连续性、系统性和有效的执行,对其根本解决之道缺乏宏观性的指导,没有把各项措施的力量凝聚在一起,多管齐下共同作用,导致我国在解决融资难题时虽然采取的措施众多,但力量分散,收效甚微,并未真正意义上解决制约小微企业发展的融资难题。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约束的现实和其自身发展的特殊性,以及宏观政策环境的变化,使得仅依靠某一种融资方式或融资机制安排来解决其融资问题是非常困难的。因此,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问题迟迟没有得到解决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没有构建起完善的小微企业融资体系。

二、我国小微企业的发展概况

(一)我国小微企业实有户数情况

我国小微企业实有户数的统计分为小微企业实有户数和个体工商户。截至2011年底,全国小微企业实有户数1 105.80万户(含分支机构),其中内资企业实有239.79万户,私营企业822.69万户,外商投资企业43.32万户(见图1)。

2011年,我国继续实施取缔不合理税费、鼓励自主创业就业等措施,不断深化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新登记个体工商户增长较快,实有户数、资金数额均保持快速增长趋势。如图2所示,2011年全国实有个体工商户3 359.66万户,比上年增长7.99%;从业人员6 818.36万人,增长6.41%。

(二)我国小微企业相关指数(见表1)

从2011年企业景气指数调查报告数据显示,小微企业在持续发展的过程中存在值得关注的问题如下:

第一,流动资金短缺。调查显示,小微企业流动资金景气指数虽然比上年有所回升,但仍然处于不景气区间。第一季度至第四季度分别为90.6、89.1、92.3、91.3。分行业看,行业中只有批发和零售业、社会服务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流动资金景气指数处于“低度景气”区间,其他五个行业均处于不景气区间。

第二,融资难问题没有得到根本好转。2011年融资景气指数虽然较上年基础上有小幅上升,但仍处于不景气区间。2011年四个季度小微企业融资景气指数分别为83.1、81.9、85.8和83.9,比大型企业分别低18.4、19.3、17.7和17.9点。同时,贷款拖欠指数仍在临界值附近波动,没有发生根本好转。

第三,生产成本增加,费用支出不断攀升,缩短了小微企业的利润空间。

三、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体系缺失的现状分析

(一)政府扶持力度欠缺

1.金融法规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完整有效的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融资支持体系。截至目前,除了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促进法》,还没有一部完整的针对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尤其缺乏帮助小微企业有效融资的法律法规,不能为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状况、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提供保障。第一,风险投资公司未充分发挥作用。我国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形式大多采用公司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负较重。虽然国家出台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按其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但投资对象只限定于高新技术企业,即投资于一般的小微企业无法获得优惠。这对小微企业来说,接受投资的条件过于苛刻,门槛过高。第二,小额贷款公司负担重。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渠道狭窄,主要以股东投入的自有资本放贷,因此大部分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不久资本金就发放全无,需要进一步借款放贷。此外其盈利水平较低,税负较重。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存款,从银行融资也有限,因此财务杠杆率和股权回报率较低,小额贷款公司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5.65%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分红到个人还有20%的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严重挤压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润。因此要增加对小微企业的贷款金额,就必须给予其一定的税收优惠。

2.缺乏专门的辅导机构

由于小微企业经营管理较为落后,资信度较低,面对融资问题仅依靠自身努力是不够的,需要政府强有力的扶持,为小微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信息中介、法律援助等服务才能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由于大多小微企业在融资时处于迷茫状态,迫切需要得到财务和融资方面的辅导,因此建立辅导机构也势在必行。

(二)金融体系的缺陷

我国金融服务体系是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导并形成高度垄断,四大行市场占有率高达70%以上,其他中小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尽管数量多,但大多处于被排挤的地位,针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机构服务能力相对较弱。这种高度垄断的金融体制最大的弊端是资金供给与需求结构存在严重的偏差,导致资金分配和使用的低效。与企业发展规模及经济多层次相对应,金融机构体系也应是多层次的,然而目前这种对应正处于断层和错位状态。对小微企业而言,所面对的金融市场是一个层次不全、资源配置不合理、规模狭小的市场。

1.多层次证券市场不完善

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是从低层次到高层次依次发展而来的,高级市场依次形成的同时低级市场还会拥有自身的地位,形成多层次的证券市场。从最初的非集中交易,到规模逐渐扩大形成区域市场,再形成全国市场。对于不同发展期的企业,可以在适合自己的证券市场融资,即多层次证券市场可以覆盖企业的整个发展周期。而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顺序正好与发达国家相反,先有最高层次的深沪两市,再补充低层次;先有全国市场;再补充区域市场。场外交易市场几经波折仍未有所发展。真正适合小企业的私募证券市场还未发展起来。如表2所示,小微企业数量众多且对资金的需求不是很大,所以目前的主板市场显然对其不适合;中小板、创业板虽然是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但对小微企业而言,其上市条件仍然较高,且复杂的上市程序和高额的费用也超出大多小微企业的承受范围。因此,我国资本市场现存的格局并不能满足小微企业的上市融资需求。

2.金融资源配置方式不合理

发达国家金融机构以民间资本为主,由市场进行资源配置。政府设立政策性银行、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政策性风险补偿资金等,弥补市场缺陷。而我国情况正好相反,金融资本以政府资本为主,民间资本则长时间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真正面向小微企业的政策性资金又过少。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以国有企业为主,基金管理公司也是同样的情况。借贷市场上,商业银行资金都倾向于国有企业。近几年,我国民间资本发展速度飞快,大量非正规资本游离民间,炒房炒煤等游资就是最好的证明,但由于金融监管和垄断的限制,虽然出台了“非公36条”、“新非公36条”等措施,但民间资本仍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

(三)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存在不足

1.我国担保机构总体担保能力有待提高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程度不同,我国担保机构区域发展也有一定的不均衡性。我国注册资本金在5 000万元以下的担保机构有3 000多家,约占总数的54%,单户担保能力相对较弱,整体实力还需进一步提高。其中东部地区的担保机构发展较快,运营较为规范,但与当前小微企业快速发展的需求还存在一些差距。

2.我国担保业监督管理体制不一,力度各异

我国担保业管理有备案管理、注册管理、审批管理等,职能交叉,政出多门。由于对担保行业的设立条件、内控制度、风险防控等具体措施管理过严,担保机构发展的可持续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响。

3.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未协同合作,风险分担机制尚未建立

长期以来,担保机构都难以与银行建立地位平等、互利双赢、风险共担的合作关系。银行对担保机构合作条件要求过高,从而限制了担保能力的发挥。

(四)小微企业直接融资规模偏小

我国直接融资比重约占融资总规模的10%,远低于发达国家60%的水平,企业融资过度依赖于间接融资特别是银行贷款。近几年,我国高度重视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不断扩大股票和债券规模,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以债券市场为例,尽管规模扩张很快,但主要是国有企业取得融资,小微企业通过债券取得融资的数量非常有限,同时,小微企业依托融资租赁、信托、保险等非银行金融业务进行融资的规模较小,虽然表面上企业融资渠道很多,但实质上能够支持小微企业取得融资的途径十分有限。

四、构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体系的对策

针对体系的缺失,本文构建的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体系主要包括政府方面、金融机构、担保体系以及多层次资本市场四部分(见图3)。

(一)加强政府支持力度

1.完善小微企业融资的相关法律

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但对刚起步的小微企业来说并不适用,法律内容宣示性的规范较多,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在法律方面,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如韩国的《小企业支援法》、日本的《日本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等在具体措施方面都给出了非常详细的可操作的规定。

当前的金融法律中,《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破产法》等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不够,针对性不强。首先对大量的“影子银行”、高利贷要明确界定,杜绝非法集资的出现。其次对放贷人的资格、资金来源及准入条件等作出严格的规定,将民间金融归入到正规银行体系的金融监管和法律监控的范畴。此外,通过修订《贷款通则》、《破产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更好地保护小微企业在接受贷款、投资或破产后的相关权利。

2.设立小微企业管理部门

我国目前还未设立统一的专门管理小微企业的部门,应在中央设立中小企业部,把小微企业部作为其分支。针对小微企业的特殊情况相关政策,并监督其执行,为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各级地方政府设立小微企业相关机构并统一归中央管理。小微企业部门可以负责针对小微企业的银行及担保体系的运作、小微企业辅导机构及专项资金的管理等。小微企业部应协调原有的相关部门统一制定监管政策并实施,采取合理的奖励和处罚措施监管其执行落实程度。

3.设立小微企业辅导机构

小微企业在从银行获取资金时存在金融障碍,因此迫切需要专门机构为其提供建议和帮助,建立小微企业辅导机构势在必行。首先,由政府发起设立辅导机构,国有商业银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可分别以资金、技术产权等入股共同建设;其次,在小微企业发展之初,辅导机构主要对其提供财务咨询和融资辅导,待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后辅导机构还可以在生产、销售、人才培养等其他方面提供专业指导;最后,辅导机构应与银行、保证机构等密切协作,合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问题。小微企业寻求融资时,可以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也可向辅导机构寻求帮助。在财务状况较差的情况下,可通过寻求担保机构进行信用担保,再获得银行贷款。

4.设立小微企业专项发展基金

设立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由小微企业部门进行统一的规划和归口管理,并出台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政策宣讲会、网站信息披露、培训等方式,加大对小微企业的培训和咨询工作,使小微企业了解专项资金的资助范围、申报途径和工作流程,鼓励和支持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资助。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尤其当企业进行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时要加大支持力度。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需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覆盖面,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的使用。

(二)完善金融机构职能

1.完善商业银行职能

大型商业银行可以在支行组建针对小微企业的金融业务营销中心,实行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单独审批和核算,全方位加强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并根据不同的小微企业的特点,提供与之相适应的融资方式,适当降低对小微企业的贷款的硬性标准。严禁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变相收取其他费用如咨询费、服务费等,做到真正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同时大力发展与小微企业相适应的小型金融机构,可以有效地实现资金分流,拓宽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对小型金融机构可以采取降低存款准备金率的方式,并以存货、无形资产等方式作抵押。

2.扶持发展政策性金融机构

发达国家和地区大都有一套较为完善的政策性金融体系,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该政策性金融是为了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而设立的金融机构,广义上包括贷款机构、信用担保机构、投资机构等,狭义上仅指直接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政策性银行。如日本中小企业金融公库、韩国中小企业银行、加拿大发展银行、德国复兴银行和平衡银行,而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样的政策性银行出现。

要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问题,还需政策性金融的介入。我国有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基金,是面向民营中小企业,支持其自主创新,但由于基金规模小,所开展的业务主要是无偿资助、贴息、资本金投入等。因此要扩大此基金的业务领域和资金规模,新增资金的一部分用于从事天使投资,以弥补民间天使资金的不足;一部分直接开展政策性贷款,发挥类似于日本中小企业金融公库的功能。

(三)完善担保服务体系(见图4)

针对小微企业的情况可创新担保模式,由行业协会组建担保机构,由于行业协会对企业的发展趋势及资信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可以通过担保机构向银行推荐优秀的企业和项目,这样就大大降低了担保机构的运行成本和担保风险。同时,将信用、资产评估与融资担保相结合,逐步形成“以融资性担保为主,信用及资产评估为辅”的运行模式。这种模式可以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有利于对担保风险准确定位,进而有针对性的完善安全措施,为担保业务的开展起到风险识别和防范作用。

(四)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

随着创业板的推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上层和中层部分已经建立完毕,唯一的不足是资本市场的最底层,即场外交易市场建设。场外交易市场的构建不仅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需要,也是满足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融资的需求。要支持小微企业上市融资,就需要扩大覆盖面,放宽条件,所以更适合小微企业上市融资的平台就是门槛相对较低的场外交易市场。目前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分散,并呈现独立的多板块状,因此我国应建立集中与分散相统一、全国与区域相协调、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相结合的资本市场分层体系。

建设场外交易市场可采用“统一标准、区域设置”的方式,即由全国统一制定监管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区域化设置,设计符合当地条件的制度,这样可以覆盖到更多领域的小微企业。场外股权交易市场不仅可以拓宽企业自身的直接融资渠道,还能够引起风险资本和战略投资者的注意。此外,场外交易市场由此形成的有效有序的退出机制是风险投资机构的必要考虑。因此,场外交易市场的建立也能够极大地促进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进而拓宽了小微企业在资本市场的融资渠道。

此外,鼓励国有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充分发挥融资主渠道作用,坚持国有金融与民间金融机构、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内资与外资金融机构、本地与外地金融机构同步发展,实行分类考核,逐步形成多层次、覆盖广、互为补充良性竞争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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