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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轨道交通质量监督工作实施模式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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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针对轨道交通工程投资大、工期长、风险高,发生质量事故,特别是重大质量事故的概率远远超过房屋建筑工程的特点,为搞好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在原有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质量监督模式下,探索创新适合苏州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模式

关键词:轨道交通;质量监督;实施模式

Abstract: In track traffic engineering investment, long construction period, high risk, quality accident happens, especially the major quality accident probability far more than housing construction characteristics, to do well the construction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in the original housing construction,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 quality supervision mode, exploration and innovation for Suzhou city rail traffic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implementation mode.

Keywords: rail transit; quality supervision; Implement model

中图分类号:D035.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住建厅制定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省厅实施细则),要求2012年1月1日施行。省厅实施细则对工程质量监督、监督采取的方式、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即工程质量监督,是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下简称质量责任主体)及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抽查的行政执法行为。工程质量监督采取抽查方式。抽查是指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随机进行抽样检查活动。以下就我站依据省厅实施细则,总结4年多来苏州轨道交通监管经验,对监督工作实施模式做一探讨

一、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模式形成的思路

在我市住建局的领导下,我站自2008年起全面负责苏州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为搞好质量监督工作,我站组织监督人员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等。在原有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质量监督模式下,不断改进、探索、创新苏州市区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模式。

该模式制定必须具备以下四方面要求:一是轨道交通工程风险大,质量监督必须体现三从理念,即对施工质量问题必须“从小抓起、从早抓起、从严抓起”。必须管理督查整改到位;二是必须按细则要求突出巡查抽查,对巡查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约谈、不良行为记录、行政处罚等法律手段,督促企业整改到位;三是轨道交通工程是民心工程,直接关系政府形象,在确保主体结构质量的前提下,还要特别监管使用功能、观感等质量问题,特别是试运营后,出入口等关键部位的渗漏,不至于政府监管部门在出现渗漏后处于被动;四是突出质量通病的防治工作,以防为主,要求在工程交底时作专项布置,监管过程中有巡查抽查,竣工验收前专项条件检查。

二、轨道交通工程监管模式探索

分析省厅实施细则未实施前原有房屋和市政监督模式情况,质量监督主要是对质量责任主体各方质量行为的监督,通过结合监督控制点的设置进行监督管理,以引导企业加强自身质量管理能力、提高质量意识,最终实现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监督控制点一般主要设置在主要分部和竣工验收点位。质量监督站人员主要精力花在监督分部验收工作中。比如桩基子分部、基础、主体分部的验收,实体已施工完毕,验收时主要对该子分部或分部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属于事后控制。其最大的缺点是质量监督站人员不能及时发现工程施工质量问题或者已被隐蔽。而轨道交通工程风险大,工期紧,积累的质量问题可能还未等到分部验收阶段,已经出现施工抢险、人员伤亡等不可挽回的被动局面。

鉴于上述原因,我站在省厅实施细则未实施前,已意识到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不能完全照搬原有房屋和市政监督模式。必须在吸取原有模式优点的前提下,将事后控制为主的模式改为事前加强预控、事中巡查抽查,事后反查的一个全方位监督模式。

另外,苏州轨道交通工程基建规模从2008年质监1号线24个站25.7公里扩大到2012年底质监2号线、4号线共78个站94公里,质量监督人员相对偏少,很难按照原有房屋和市政监督模式对每个单位工程作基本相同频率的监督抽查工作。如果通过交底等事前预控的方式控制住各个标段单位工程总体施工质量,通过巡查抽查发现工程质量处于下坡状态的个别标段,集中监管下坡标段,实行差别化管理,能够抓住主要矛盾,在工作中比较切实可行。也就是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行为或实体质量存在较严重问题时,必须加强对该标段的监督管理频率,实行差别化监管,直至标段工程质量重回受控状态为止。监管可采取帮助分析问题产生原因;要求施工、监理单位针对问题制定措施;督促责任主体各方规范行为;对责任主体各方采取处罚、不良行为记录等。以下就我站学习省厅实施细则后,在2012年度采取事前、事中监管为主、事后反查监督为辅的监督模式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监管制度、措施做一探讨:

1.加强轨道交通工程事前预控制定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目标

总结我站事前控制措施主要有:工程开工前的监督交底制度、质量责任主体各方行为检查制度、施工单位质检员押证制度以及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前的专项条件检查制度,通过4项制度的落实,确保了轨道交通工程质量无事故目标。

1.1开工前的监督交底制度

工程中标后,施工、监理单位处于项目班子搭设阶段。我站自受理质量监督申报后,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向质量责任主体各方进行第一次质量监督交底,会上我站告知《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同时针对质量责任主体各方行为以及常见质量通病专项讲解,发放书面资料,要求施工、监理单位全面透彻领会工程质量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完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做好质量管理方案和质量通病的防治措施。

1.2质量责任主体各方行为检查制度

质量责任主体各方行为是工程实体质量保证的关键。为此,我站在开工后多次采用随机不通知的方式,对在建标段进行质量行为巡查抽查。针对建设单位的各项质量行为,重点检查建设规划许可证、审图手续、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等的办理情况,建设单位管理人员的到位情况,单位法人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等质量岗位管理文件;针对勘察、设计单位主要审查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制度的落实情况,现场验收和质量问题处理参与情况等质量行为;针对监理单位审查现场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基本情况,如监理项目班子人员岗位证书、总监变更情况、见证人员上岗证,以及监理规划、细则、旁站监理方案等重要管理文件的编制及落实情况;针对施工单位主要审查现场项目质量管理班子以及质量管理制度、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1.3施工单位质检员押证管理制度

参照我市建筑业安全监督站行之有效的对安全员押证管理制度,我站实行质检员押证管理制度。其目的是保证工程质检人员的有效配备,强化工程质检人员的职权,落实每个标段的质检人员的工作责任,从而强化工程实体施工质量。

1.4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前的专项条件检查制度

根据《江苏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分四步,第一步是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验收;第二步是试运行之前建设单位组织的项目预验收;第三步是试运营之前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第四步是试运营期满由负责项目立项审批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其委托机构组织项目国家验收。

针对以上竣工验收步骤,我站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前进行专项条件检查工作。要求每个标段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前,施工、监理单位必须联系我站做验前专项检查。检查主要质保资料和现场实体质量二部分,针对质保资料主要抽查各分部工程的验收签字情况;针对车站、区间主体结构除抽查结构实体外,还必须抽查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通过抽查初步了解工程质量验收条件。针对容易渗漏水如诱导缝、井接头、施工缝、出入口与车站交接缝、区间管片接缝等部位,我站要求施工单位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前予以封堵完毕并完成全面自查,以免发生试运营后还在渗漏的情况发生。

2.制定9项监管制度加强事中控制力度

在建立标段工程差别化监管基础上,我站在加强事中控制中,先后摸索建立了工程实体首件验收监督制度、重复交底制度、联合巡查制度、互动复查制度、异常数据台帐制度、联席会议沟通制度、重点监控制度、约谈制度、交接验收抽查制度等。

2.1工程实体首件验收监督制度

轨道交通工程结构主体主要是车站和区间施工工程,按照规定,每道施工工序监理单位都应该严格把关。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施工、监理单位对规范、设计要求等理解不够全面,或技术人员责任心不够等,造成原不符合下道工序施工的工序实际已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情况。我站设定了工程实体首件验收监督制度,拟通过对首件验收情况的监督,使质量责任主体各方在实体施工、设计要求以及规范要求等方面达成共识,纠正监理、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可能存在的片面认识。对以下同样工序的施工,起着一个示范引领的作用。

2.2重复交底制度

在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仍存在部分质量行为、实体等方面有质量问题,考虑到是市实事项目,必须加强监督服务。我站建立重复交底制度,即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逐渐暴露出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针对性重复交底,该项措施能有效的控制好现场施工质量。

2.3联合巡查制度

目前我站轨道交通质量监督力量有限,对关键工序、重要分部工程的全面深入监督工作有一定的难度,与轨道公司质量监管部门建立联合巡查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截止2012年12月我站已与轨道公司项管部联合巡查31次,发出“限期整改项目”与“一般整改项目”约1500余条。

总结联合巡查制度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优点:一是通过联合巡查,与轨道公司质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要求有了统一;二是联合巡查提出的质量问题,在巡查过程中已得到互相沟通,加快了解决问题的速度;三是联合巡查后,通过轨道公司的内部通报,我站对巡查情况的网上通报,对施工、监理单位有更大的威慑力,在轨道工程质量把关上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2.4互动复查制度

在监督过程中,当发现施工工程质量或行为不符合要求时,我站建立互动复查制度。也就是将发现的质量问题在第一时间通知轨道公司质管部,或者要求他们发现质量问题后,第一时间通知我站。通过互动复查,迫使施工、监理单位对存在的问题高度认识,积极处理。

2.5异常数据台帐制度

2010年9月中旬,广州地铁三号线北延段混凝土强度不合格无闭合处理在网上曝光,引起广州市民强烈反应事件。为使异常数据都能够有处理结果,杜绝不合格材料、试件用于工程实体,我站要求施工单位建立异常数据台帐,要求监理单位对异常数据及时发出监理指令单,施工单位按监理指令单进行处理、闭合、回复,相关资料专门分开存放。

另外,我站还及时出台了《关于检测单位出具检测评估报告的通知》,要求各检测单位在轨道交通工程各标段交工验收前按省建设厅《关于改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出具该施工标段的检测评估报告。同时提供了《工程质量检测评估报告》(模板),拟借助第三方检测单位,使异常数据得到彻底闭合,消除工程质量隐患。

2.6联席会议沟通制度

2009年3月始至2012年12月,我站已参加联席会议45次,联席会议由市住建局分管局长组织,参加联席会议的有住建局分管局长、局质安处全体成员、市安监局、市监察局、轨道公司、安监站、质监站以及招标办等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会议就轨道工程当前工作情况、下月工作重点以及亟需解决事宜听取各部门进行汇报和讨论。通过参加联系会议这个平台,我站及时将轨道当前所存在的质量、行为等方面问题带到联席会议上,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对下步监督明确了工作方向,每月所积累的质量隐患问题得到了及时解决,效果显著。

2.7重点监控制度

质量监管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多,对质量问题不重视的施工、监理单位,我站采取重点监控制度。要求施工、监理单位分析质量问题存在的主、客观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办法去保证工程质量。同时我站也增加质监频率,对该标段质量问题重点监控。

2.8约谈制度

质量监督巡查或联合巡查时,发现质量问题较为严重,涉及施工、监理单位技术人员不够重视等原因时,我站实施约谈制度。约谈监理、施工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该项制度能从源头把关,真正使监理、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引起充分重视,督促他们局部调整不称职的监理、施工项目班子,采取相应措施,充实技术力量,对搞好工程质量起着积极作用。

2.9交接验收抽查制度

考虑到轨道交通各车站主体、区间隧道陆续完工但又不具备主体验收条件,下道工序如铺轨、内装、机电设备安装等施工中标后需要进场施工。我站建立交接验收抽查制度,要求建设单位组织交接双方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对涉及交接部分主体进行交接验收,在《交接中间检查记录》表式栏签字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标段的施工。

3.保留事后控制模式 反查分部验收程序

根据省厅实施细则要求,今年我站将主要精力花在交底、巡查抽查、抽测、竣工验收程序监督方面。对各分部的验收工作,由原来的监督站全面监督分部验收方式,改由监理单位组织各质量责任主体验收后,我站进行监督反查的方式。要求监理单位必须在主要分部验收组织前以短信或传真等方式告知我站,我站采取事后监督的形式监督管理。对分部验收是否具备条件、验收程序是否符合要求、验收资料是否齐全等程序进行把关。对不具备分部验收条件或者验收程序、实体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分部验收予以否决,责令整改,重新再由监理单位组织分部验收,同时对相关责任单位采取约谈、不良行为记录、行政处罚等措施。通过近一年来的实践,认为事后监督的方式更能调动质量责任主体各方对工程质量把关的积极性,更能把控施工质量。

三、结论

轨道交通工程投资大、工期长、风险高,发生质量事故,特别是重大质量事故的概率远远超过房屋建筑工程。我站按照建设部第5号令以及省厅实施细则要求,对行为、程序、实体进行监督。考虑轨道交通工程规模不断扩大,监督人员偏少等情况,实行差别化监管可以抓住主要矛盾。事前预控、事中巡查抽查、事后反查的监督模式有利于在最早的时间发现质量隐患,将质量隐患扼杀在萌芽状态中。各项监管制度是确保工程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的根本保证。而真正要做到确保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始终受控,最重要的还是质量责任主体各方的共同努力,要及时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质量问题。轨道交通工程质量问题绝对不能累积,只要有轨道施工的地方,就必须有质量责任主体各方各负其责,管理质量。我站将在苏州市住建局的领导下,进一步强化细化轨道交通工程监管措施,在工作上坚持“高度重视”,在措施上坚持“切实落实”,抓好质量责任主体各方质量行为,加强动态监管,坚持常抓不懈,以确保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

参考文献

[1]潘延平. 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模式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