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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司法公信力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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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确立了新时期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新任务。其中,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法院审判的信服和认同的程度,集中反映了社会公众对司法能力、司法水平的评价,系法治社会建设之根基。在这场道德伦理领域的宏伟改革之中,基于法律为道德标准底线的属性,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对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以及示范引领的价值,是司法公正乃至整个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的核心。

以为民理念引领公信,提升司法亲和力

探究中国的司法实践,亲和力具有独特的魅力。植根本土实际的中国司法,并非使人惧怕的威慑力量,也不应使人民产生心理上的隔膜和畏惧,而应当使人民感到亲切和心理上的认同。拉近群众与司法的距离,从亲近司法,到认可司法,进而信赖司法。

坚持服务理念。服务型司法不仅是司法为民理念的要求,也符合世界范围内“接近正义”的司法改革大趋势。继续坚持服务型司法理念,结合智慧法院建设,不断完善“一站式服务、一次性解决”的诉讼服务体系。整合既有的网上诉讼、律师服务、申诉、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载体的功能,拓展“两微一网”(微博、微信、法院官网)的诉讼服务功能。进一步加强网上立案工作,将所有一审案件均纳入网上立案范围,让司法更加接近人民群众。

坚持便民利民。根据人民群众的需求和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因地制宜地开展好节假日法庭、巡回审判、网上办案、约见法官等便民利民活动。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立案、审判、执行和等环节的便利措施,提高司法便民利民的实效。注重发挥人民法庭接近基层、了解民情的特殊优势,强化人民法庭在解决基层民间纠纷中的作用,赋予人民法庭作为法院诉讼服务点的职能,方便基层群众、应诉及参与其他诉讼活动。

加强诉讼引导。从现阶段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能力和条件差异较大的实际出发,在保证程序公正、平等对待的前提下,注意为当事人特别是没有委托律师辩护、的当事人参与诉讼提供必要的程序性指导与帮助。强化诉讼权利义务、举证责任、诉讼风险等事项告知工作。当事人提出调取证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依职权调取、核实。

以公正司法实现公信,增强司法信任度

曾引用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论述公正与公信:“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每一个案件都关乎民众切身利益,每一次审判都关乎法院形象声誉,要从个案质效、程序以及价值的弘扬着手,促进和提升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提升审执质效。近年来,法院办案压力持续增长,“案多人少”的矛盾不断显现,以江苏全省为例,2015年受理案件数同比上升达17.31%。防范人案矛盾带来的负面影响,进一步提升审执质量和效率。首先,要贯彻落实“繁简分流”原则。对于所受理的案件,包括刑事、民商事、行政以及执行案件,都要落实繁简分流,实现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提升案件审执效率。其次,要坚持“难案精审”,鼓励法官集中精力和脑力审理难案,把难案的审理和裁判作为展现高水平司法能力的重要载体。进一步深化院、庭长办案工作,院、庭长必须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和新类型案件。最后,要正确处理依法独立审判与严格审判管理的关系,以“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为目标,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完善审判绩效和工作业绩评估体系。

重视程序规范。有法谚曰:“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形式实现。”司法之中,程序较之于实体更具有可表现性、可公开性和可感知性。要坚决摈弃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思想,正视司法活动中仍然存在的办案程序不严格、庭审不规范、行为不严谨、言语不文明等问题,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处分权和辩论权,充分保障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权利。针对窗口接待、立案、开庭、合议、裁判、宣判、执行各个环节,健全程序规定,明确操作规则,以规范程序中的点滴,积聚公众的信任。

惩戒失信行为。把个案作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范本,确立鼓励诚信行为的社会导向。重视和加强对社会生活的调查研究,认真了解各类社会关系和社会交往的主要方式与规则习惯,善于总结和运用人民群众公认的常识与经验,努力使司法过程和处理结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贴近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大力推进司法诚信和社会诚信建设,利用诉讼活动和司法裁判,加大对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和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诚信效益,加大失信成本,严格防范并依法制裁当事人利用诉讼手段逃避责任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以职业队伍保障公信,赢得司法认同感

民众对司法的规范性期待与认知性期待是否能够达成一致,关键在于其对所亲历的诉讼过程的感知与评价。其中,最直接的切入点,则是对作为法律实施者的法官的评价。法官形象在很多场合就是法院形象的具体化,一言一行关系着法院的公信、法律的尊严,法官必然是司法公信力的人格载体。尤其在司法责任制确立之后,法官的素质、队伍的建设,对司法公正和公信力的作用将更加凸显。

清正廉洁的形象。“公生廉、廉生威”,只有保持廉洁,司法者才有可能赢得信任;只有树立权威,司法裁判才能为公众信服。个案的司法不廉,不仅会毁掉个别当事人心中的司法公信,在如今高度公开透明的信息社会,经过传播和渲染,法院形象在公众内心会被标签化,极大地伤害群众感情。要不断加强廉洁司法教育,引导法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和事业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源头上防止不正之风。

勤勉专注的品质。工匠精神,是指工匠对自己的产品精雕细琢、精益求精的精神理念,是对职业敬畏、对工作执着、对产品负责的态度。工匠精神虽发源于处于市场竞争中的企业,但同样适用于专业化、职业化的法官。法律是一门古老而威严的艺术,法官则是从事这项神圣艺术的工匠。法官要以邹碧华同志为典范,对法律事业具有使命感和责任感,自觉抗拒各种诱惑,克服浮躁情绪,树立终身钻研、勤勉学习的理念。如邹碧华般的法官,必然会得到社会的尊重和认同。

谨言慎行的作风。身为法律的实施者,言行关乎法律尊严,故法官应有此自觉:谨言慎行,既是法定义务所在,也是职业伦理义务使然,理应独善其身,恪守司法良知,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的言行。无论是履职之中还是工作之余,都要时刻关注并规范自身的言行举止,以理性平和,替代简单粗暴; 以规范严谨,替代粗疏随意; 以中立客观,替代偏听偏信; 以平等包容,替代歧视偏狭,避免令他人产生合理怀疑。

以司法改革提升公信,回应司法新需求

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指出:“今后五年可能是我国发展面临的各方面风险不断积累甚至集中显露的时期。”在三期叠加的特定阶段,处于社会矛盾前沿阵地的人民法院,研究和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是刻不容缓的任务,对于防控风险、化解矛盾以及维护稳定大局,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有权必有责。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在解决审判中存在的行政化、层层审批、权责不清等问题,不仅倒逼公正司法,也是赢得公信的重要举措。准确把握审判责任与责任豁免、追责与保障的关系,完善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推进基层法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工作,加快审判团队建设。探索建立外部、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库,建立对不记录、不如实记录的问责机制,落实全面记录、全程留痕、永久留痕原则,保障法官依法履职。

着力破解“执行难”。2015年5月推行的立案登记制改革,直指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有力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立案障碍虽已扫除,但“诉讼难”、“执行难”,尤其是后者,仍然是困扰当事人的难题。不仅严重损害司法权威,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失信行为。深化执行体制改革,提高执行信息化水平,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措施,加强信用惩戒,让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无处逃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向人民群众做出的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

信息化推进阳光司法。随着法治进程的推进,公众越发重视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对司法公开有着更高更严的要求。借助日新月异的现代科技手段,通过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法院得以不断深化司法公开。在已初步建成的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公开平台基础上,要积极探索信息化条件下司法公开新途径,推进司法公开全覆盖,加强对现有应用系统的整合,加强对司法数据的收集、管理和应用,实现审判执行全程留痕。力争建成全面覆盖、移动互联、透明便民、安全可靠的信息系统,以最真实的方式展现司法形象,深化民众对公信的直观感知。

以互动对话促进公信,彰显司法影响力

司法公信与社会诚信的建设相辅相成,对司法服从与认可,是法治信仰形成的前提;而信仰法律,是建设社会诚信的前提。因此,不能孤立地看待司法公信力建设,应借助司法与社会的互动和对话,把司法公信的影响力传递到司法体制之外,传递到更为广泛的群体之中,服务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司法与民众的良性互动。司法参与是司法民主的重要内容,是指人民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参与司法活动,陪审制度被认为是公众参与司法并体现司法民主化的重要标志。长期以来,我国采取的是一种体制内、封闭的“精英化”参与模式,普通民众难以走进法院,且陪审案件范围受限,参与案件层级受限,无法真正体现司法公信力所具有的交互性、开放性的内在本质。目前正在进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注重吸收普通群众,兼顾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结构比例,扩大参审范围,以更为开放、更为阳光的姿态,推动公众的司法有序参与,构建民意在司法体制内的发声渠道,有力推动了司法公信力建设。

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加强行政审判与依法行政良性互动,是提高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行使司法审判权的人民法院与行使行政管理权的政府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有利于提高政府行政决策及具体行政措施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或有效化解行政争议。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深化行政审判和行政复议联席会议功能,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致力于增强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意识。

司法与传媒的良性互动。中国步入新媒体时代,舆论的力量不容小觑。法谚虽有云“判决之外,法官无言”,但在当前,依托传媒的力量,不仅有利于树立公信,也有利于传播公信。司法具有强制力,司法所打造的诚信范本,可引领风尚,司法所惩戒的失信样本,可警醒民众。要选取典型案例,用好白皮书制度、新闻会制度,借助传媒发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