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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农业收入保险经验及其在中国的发展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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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农业收入保险目前已成为世界各国农业保险的主要发展趋势,作为全世界最大的农业保险市场,美国农业保险制度发展较为完善并处于不断改革创新中。相比之下,我国农业保险在法律支持、保障水平、资金来源等方面仍存在系列问题,美国农业收入保险在操作层面上的成功经验一定程度将对其在中国的发展产生促进作用。

[关键词] 美国;农业收入保险;发展性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03. 048

[中图分类号] F840.6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03- 0089- 03

1 美国农业收入保险发展概况

美国的农业保险产品从1939年开始试验,到1996年之前,其农业保险产品主要是以承保多种自然风险为主的以产量保障为目标的保险产品,称为产量保险。从1996年开始,美国开始了以保收入为目的进行农业收入保险探索试点,研发了种类多样的农业收入保险产品。经过多年的产量数据积累和经验总结,实现了目前较为完善的农业收入保险产品体系,主要分为针对农作物的收入保险产品和针对农场收入的保险产品。

1.1 美国农业收入保险发展规模

美国自实行农业收入保险以来受到农业生产者的广泛关注,美国《农业风险保护法》的实施也对农业保险的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经统计,农作物收入类保险从1996 年纯保费占总纯保费的份额为8% ,到2014 年这个比例增长到83%。另外,2014年美国收入保险提供的保险保障达到831.57亿美元,占全部农业保险保障责任1 096亿美元的75.87%。

1.2 美国农业收入保险迅速发展原因分析

20世纪90年代后期,美国在农业保险制度改革中吸收了加拿大的经验并从1996年开始,用了大约8年时间开发和试验各类收入保险产品。2003年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农产品收入保险。在将近20年的时间里,美国收入保险已基本取代了产量保险,现对几点有关其迅速发展的原因进分析。

1.2.1 符合政府的农业保险政策目标

2014年,美国出台新农业法案,将维持美国粮食安全、确保美国民众廉价粮食供应、帮助美国农民收入平稳增长和确保美国农产品全球竞争力的重要措施作为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从稳定农业生产目标扩展到农村收入稳定,进一步扩大美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

在一定物质条件下,此目标可概括为最大程度地为农业的产量和价格风险提供安全保障,前者受自然灾害影响,后者受市场价格影响,收入保险即为符合对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综合保障的农业政策走向。

1.2.2 符合农民愿望及经营目标

农业生产者在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时,主要是将其作为一种盈利途径,追求的是收入,只提供与自然风险相关的产量保险无法满足农民稳定收入的需求,也无法稳定农户的生产经营。这种对收入保险的内在强劲需求对收入保险快速发展有主要作用。

1.2.3 降低农业保险的经营风险

价格风险对于商业性保险来说是不可保风险,承保面临一定困难,而将自然风险和价格风险结合,对农业保险经营来讲是避免单纯的价格风险保障,经营风险在一定条件下也会减小,从美国近20年农业保险的经营绩效情况来看,也能证明收入保险的迅速发展,没有带来超常经营风险。

2 发展面临主要问题研究

我国农业保险的适用范围较窄,保障的风险单一、保障水平不足、农民参与程度低等一系列问题不利于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具体来看,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 农业保险法律支持力度不够

美国的农业保险得以发展,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立法推动。美国的农业保险法规完善,建立了系统的农业保险运营和管理制度,目前我国在农业保险上只是靠政策推动来实现,存在较大的困境。

2.2 当前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有待完善

我国对农业保险保费的补贴处于低水平阶段,据《中国农业保险市场需求调查报告》显示,有60%左右的县级政府能承担的保费补贴比例在10%以下,能承担20%以上的只有12%左右。报告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市县一级的财政收入有限,进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压力较大。2012年陕西省和河南省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中,每公顷小麦、玉米、水稻等保险金额降到了4 000元左右,我国目前的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急需进一步加强。

2.3 农业保险资金来源过于单一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保险公司以及投保费用,以政府的财政补贴为主。但我国农业生产地域较广,农作物种植面积较大,对于农业保险资金的需求较多,当前的r业保险资金来源渠道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农业发展的需要,如何扩展农业保险资源的来源渠道也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3 农业收入保险发展条件

3.1 农产品交易完全市场化

美国、加拿大的农产品市场是完全市场化的没有政府直接进行价格干预的农产品交易,只有这样市场价格的波动带来的农业价格风险损失才会成为生产者关注点,农业收入的风险也才会成为保险的目标。若存在政府的价格保护,其收入风险与市场价格无关,也就不能满足保障农户收入的需求。

3.2 充分的农作物产量数据

没有完整的充分的准确的当地作物的产量数据,是无法讨论收入保险问题的。美国、加拿大因为法律的健全和大农场商品化经营,农作物产量的历史数据相对完整。由于我国统计制度的前后变化以及我国统计工作存在的实际困难,我国的农业产量数据质量不是很好,特别是乡镇以下的数据极度缺乏,所以,在我国开发设计收入保险,要根据我国产量数据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于美国的开发设计思路,而不能完全按照美国的做法。

3.3 较好的农产品价格数据和完善的期货市场

由美国的经验可知,收入保险需要的价格应根据期货数据来估计。因为美国和加拿大等国期货市场建立较早,一定程度上市场价格的变化比较齐全,从而全国和地方农产品的价格数据有较好的统计基础。相较之下,我国对农产品价格变动趋势的掌握以及准确作出预测的困难较大,相应保险费率的精算也就显得更加困难。

农业收入保险需同时评估价格波动风险与产量下降风险,使得农业收入保险的定价较传统的产量保险要复杂得多。加强农作物产量数据建设和农产品价格数据建设对中国农业收入保险建设有重要意义。

3.4 保险费补贴和大灾风险条件下的政府支持

农业收入保U也需要政府的财政和税收政策的支持,没有这种支持,收入保险是不能得以发展的。与产量保险一样,收入保险的价格较高,仅靠农民出价参与性会大大降低。

同时,大灾风险问题还是寄希望于政府建立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包括政府提供的价格低廉的再保险和进一步的大灾风险分散制度,或者事先准备的融资渠道,或者建立国家和省级大灾风险准备金。

3.5 法律规范和保险监管足够严格

法律和监管对于收入保险的重要性与产量保险相同,都是为了有效防范保险公司和农户的道德风险,更好保护投保农户的利益,也保护政府的政策目标的顺利实现。

法律法规不健全,保险监管不到位,收入保险难以进行。首先条款是否科学合理需要监管部门来审定。美国产品是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研究和开发的,虽然他们也鼓励商业保险公司自行开发,但是要经过FCIC的审定和批准。批准之后会给出几年的知识产权保护期。法律的规范性和保险监管的严格性对中国农业收入保险的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

4 美国农业收入保险经验对我国的借鉴

尽管两国在制度政策和国家环境条件存在很大差异,美国农业收入保险的成功经验仍对其在我国的发展具有较大的借鉴作用,结合我国近年来农业保险的发展,主要借鉴启示如下。

4.1 加强立法对农业保险制度的保障

美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演变过程,体现了美国农业保险责任范围的扩大,也反映了农业保险在美国稳定农业收入与生产的重要作用。美国农业保险得以发展成熟,与每一时期政府出台的法案密切相关,我国也应借鉴美国在立法上的做法,出台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保障我国的农业保险发展,可涵盖对农业保险的运营、监管、资金筹集、保险费率、政府补贴等多个方面,提供法律依据。同时,政府也应针对农民收入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4.2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机制科学化

目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与保障水平高低、农户的种植规模、农作物品种以及经济状况均无关,采取统一保费补贴比例政策,难以实现保费补贴效用的最大化。现阶段,我国应根据不同风险保障水平,给予不同的保费补贴,保费补贴制度的不同将支付能力较的农户补贴资金转移到支付能力较低的农户,考虑了农户支付能力和对风险保障水平的不同需求,有利于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

4.3 加强农产品价格数据化建设

尽快加强农作物生产数据和价格数据积累,为我国健全和完善农作物保险制度的数据库作出贡献。就当前我国情况而言,制约农业收入保险定价的原因主要是难以获得准确、全面的农产品产量和价格数据。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时间不足,农产品的产量数据积累有限,加强农产品价格基础数据的积累和数据库建设,是我国农业收入保险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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