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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扶持高邮市科技创业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内入孵企业的高新技术项目开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来创业中心创办分支机构或与创业中心联合共建科技创新载体,使创业中心成为我市孵化高新技术产业的摇篮。根据《高邮市科技创业中心优惠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高邮市科技创业孵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孵化资金”)。从2008年起,每年市财政安排100万元进入孵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结余滚动使用。
第三条孵化资金的使用遵循决策、管理、评价相分离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政府决策和创业中心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式
第四条孵化资金面向高邮市科技创业中心内入驻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及高新技术孵化项目。支持对象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孵化资金支持项目的承担单位必须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注册,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应当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企业具备实施该项目所需的人才、技术、生产及管理等保障条件,有与申请资金数额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投入,并且有自主开发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较强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能力。
(三)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知识产权明晰,主要支持领域为“三新”(新能源、新材料、新光源)产业。项目技术含量高,产业化目标明确,无污染,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优先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来创业中心孵化的科技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家重点科研、开发计划待产业化的项目。优先支持科技人员和海外留学人员携带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和专利技术项目来创业中心孵化的企业。优先支持创业中心内入驻的技术水平高、持续创新能力强、管理科学、产品市场和效益前景好的企业。
第五条孵化资金资助方式及额度。
(一)无偿资助:对高新技术项目前期启动(小试、中试等)进行资助;
(二)贷款贴息:项目已经进入中试试验或生产试验,并已投入小批量生产和应用;
(三)资本金注入:支持拥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的科技型初创企业;
(四)孵化资金的资助额度依据孵化企业(项目)规模、科技水平、市场前景等不同情况而定,一般在20万元以内,对于重要项目的资助额度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具体议定。
第三章项目的申报和审批立项
第六条孵化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符合申请孵化资金条件者均可向创业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交《高邮市科技创业孵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和项目可行性报告、企业发展计划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创业中心随时受理项目申报,初审后分批上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会同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批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评估、评审机构或组织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孵化资金受理项目进行评估或评审。
(四)市科技局会同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专家评估或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确定资助项目并签署推荐意见,申报市政府批准后立项。
第七条孵化资金项目实行合同化管理,创业中心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孵化资金每个项目原则上只可申请一次。
第八条孵化资金原则上一次拨付,在项目批准立项后30日内拨付到位。对于个别资助额较大的重要项目可分期拨付,具体比例视情况而定。办理拨款时,由创业中心填制用款申请,并附相关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和项目合同书,经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后实行直接支付。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九条市科技局会同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项目合同到期时,组织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工作的主要目的是考核项目合同的整体完成情况。
第十条验收结果。
(1)通过验收:项目如期完成合同目标。
(2)同意结题:经核实因客观原因没有能够完成合同目标。
(3)不通过验收:由于项目承担单位主观原因没有完成合同目标。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孵化资金项目。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为了保证孵化资金项目规范、有效地实施,创业中心依据本办法和孵化资金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对孵化资金资助的项目进行跟踪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安排孵化资金的5%作为工作费用,主要用于项目论证、专家评审和项目验收等方面。获得孵化资金的企业每月将资金的使用和企业发展的情况向创业中心报告,创业中心每半年对所管理的企业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实施情况上报市科技局和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采取定期报表、定期监理和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孵化资金资助项目实施监管。对有严重违约行为的,将依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做出撤销或中止合同的决定;对撤销或中止合同的,由创业中心负责如数追回资助资金。
第十四条孵化资金的使用,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