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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三长制”四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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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太和中立邻、里、党三长,控制人口,征发赋役。东、西魏及北齐、北周时具体制度屡有变化,尽管如此,该制一直沿用到隋开皇九年(589年),这一年复立乡正、里长[1],实际废止了三长制

作为北朝朝廷统治基层的重要制度,三长制长期受到中外学者的关注,成果颇多。集中讨论的问题包括立三长的确切时间、三长制与均田制的关系等。前一个问题聚讼纷纭,久无定论。关于三长的职责、三长在不同地区的称呼变化等也有学者论及。

笔者试图在前贤研究的基础上,对立三长的年代、初立三长的成效、三长的名称与地位四个问题做些讨论,希望有助于增进对这一制度的认识。

一 三长制设立年代考补

三长制的确立与均田制的推行联系密切,考察立三长的时间,离不开分析它与行均田的先后及关系。设立两制的时间,《魏书》中均有明确记载。《高祖纪》称行均田在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十月,立三长在次年二月;但据同书卷五三《李安世传》,均田制的颁行应晚于立三长。而《南齐书·魏虏传》确有永明三年(485年,北魏太和九年)立邻、里、党三长的记载。史书说法歧异,学者因而形成不同的观点。

一种意见可称为“均田先行说”。持此说者信从《魏书》本纪的记载,认为北魏颁布均田令后深感若无严密的基层组织,难以推行均田制,故转而设置意在整顿户籍的三长制。池田温、韩国磐、魏明孔等持此说。[2]李安世的上疏,则被认为在太和十年或稍后。[3]

另一种意见则属“三长先立说”。从此说者根据《南齐书》的记载,相信三长制立于太和九年,早于均田制。首倡此说的是日本学者志田不动?,后中国学者缪钺也得出类似的结论,赞同此说的还有朱绍侯与高敏。[4]

第三种意见以唐长孺为代表,认为三长制立于太和十年,而均田制则晚至太和十四年才开始正式实行。[5]在立三长的时间上,赞同第一说。

另外,日本学者堀敏一亦相信《魏书》的说法,但他认为两制开始是分别构想出来的,三长制的实施晚于均田制的颁布。为了实施均田制,三长制才变成必要,而均田制的真正实行,要到太和十二——十四年。[6]堀氏的见解接近唐长孺的看法,但也有些分歧。可以算作第四说。

简言之,以上四说中关于立三长制时间的争论实际集中在一、二两说。而所谓三长制立于太和九年的说法实际难以成立。四十多年前日本学者松本善海曾撰文讨论两制成立时间,他详细分析了《南齐书•魏虏传》内容的来源、可靠性,指出该传所载北魏内政方面的史实在时间上讹误甚多,多数比《魏书》所记时间提前一年。[7]因此,据《南齐书》立论的“太和九年立三长说”的可靠性便不能不令人怀疑。

“太和十年立三长说”面临的最大难题是《魏书•李安世传》与《高祖纪》的矛盾。半个多世纪以前,武仙卿首先依据《册府元龟》卷四九五《邦计部•田制门》所载李安世上疏的异文,初步解决了这个问题。[8]不过,不少论者以《册府元龟》所载常有误为由质疑这一证据[9]。这是争论的要害,需认真对待。

《册府元龟》所记史事当然不是字字正确,均可信据,但也绝非一无是处,不足凭依。点校《旧唐书》、《旧五代史》以前的正史时大多参校了《册府元龟》。《魏书》中不但据之订正了不少字句,《乐志》、《刑罚志》中的缺页也是依据《册府元龟》补足的。对李安世上疏的不同记载不能因该书存在舛误而轻率否定。

仔细分析李安世上疏的前后文意,《册府元龟》所记“子孙既立”显然要比《魏书•李安世传》的“三长既立”更贴切。《册府元龟》卷四九五《邦计部•田制门》所载李安世上疏云:

窃见州郡之民,或因年俭流移,弃卖田宅,漂居异乡,事涉数世,子孙既立,始返旧墟,庐井荒毁,桑榆改植。事已历远,易生假冒,……又年载稍久,乡老所惑,群证虽多,莫可取据。

上疏中做“子孙既立”处,《魏书·李安世传》则做“三长既立”。文中提到“事涉数世”,后面又说“事已历远”、“年载稍久”,均强调州郡民离乡时间长久,若做“子孙既立”,既将上文的“数世”具体化,也与前后说法呼应,意思衔接。若做“三长既立”,不仅与上句文意相隔,显得突兀,也与前后数句的内容不符。单就文意言,做“子孙既立”为胜。

基于这两方面的考虑,我以为李安世上疏中的“三长既立”应从《册府元龟》改为“子孙既立”,如此,“太和十年说”在文献上的矛盾也就不复存在了。

还有学者提出从理论上讲,行均田应晚于立三长,因而不相信《魏书》的说法。对此,堀敏一与魏明孔的解释近是。他们认为在实行均田的过程中发现大量户口不实,转而着手立三长,整齐户口。故先行均田,后立三长。

二“分置州郡”所见初立三长的成效

北魏太和十年立三长,朝廷曾派官员赴州郡定户籍。[10]效果如何,史书缺乏明确记载,周一良先生曾根据青齐地区数郡户口的变化探讨过这个问题。[11]周先生用以比较的户口数一是《宋书•州郡志》所载刘宋大明八年(公元464年)的数字,一是《魏书•地形志》所录东魏武定年间(公元543-549年)的统计;结果是八十年后户口激增。户口的增加不能说没有立三长的部分功劳,但亦难以排除自然增长。这样两组数据时间相距较远,用来分析三长制的实效终属间接。《魏书•地形志》中则可以找到这方面的直接材料。该志较详细地记录了北魏与东魏时州郡县设置变动的情况,其中北魏太和十年至十四年间州郡县变动频繁,这些变动与立三长校核户口关系密切。两者的联系最早由高敏先生揭示,并略加推论[12],极有眼光。可惜他的研究不够细致、深入,还有进一步分析的必要与余地。何德章在对孝文帝州郡改革的研究中也注意到两者的联系,不过他侧重于镇戍改革,这个问题谈得不多。[13]

“分置州郡”之说出自《南齐书•魏虏传》。该传在记述立三长后说“(永明)四年(公元486年),造户籍,分置州郡”,随后举出了北魏38州(实为37州)的名称。《通鉴》卷一三六“齐永明四年”也有类似的记载,云 “是岁,……(魏)分置州郡,凡三十八州,二十五在河南,十三在河北。”胡注详列各州名称,并指出哪些州为当时新置。[14]

“分置州郡”作为北魏朝廷的重要举措,除《地形志》中记载了分置的具体情况外,《魏书》纪传中未提及,个中原委,不得而知。《高祖纪下》只在太和十年(公元486年)十一月说道“议定州郡县官依户给俸”,从《魏书·李冲传》看,朝廷在讨论“三长制”时阻力很大,实施起来同样不会一帆风顺。当时出台这一措施的背景可能正是初立三长,推行不力,借此调动刺史守令检括苞荫民户的积极性。此举初见成效,搜出不少荫户,故有太和十年,特别是十一年数年以后频繁的郡县分置、复置,形成“分置州郡”的局面。分置的具体情况,徐文范、高敏曾作过归纳、统计[15],但都存在问题,这里重新加以整理,制成下表:

表1;北魏太和十——十四年州郡县变动统计[16]

复置(原有,后废)

新置(含分旧县置)

改置(改名、改隶属、升级)

废罢

小计

太和十年(486年)

驴夷(肆州永安郡)经县(相州广宗郡)[17]

龙城(?⒑闭蛄黉?ぃ?/P>

置3县

太和十一年(487年)

平阳、临汾(东雍州平阳郡)、卷(北豫州荥阳郡)、阳??、蓝田(雍州京兆郡)、汾阴(泰州北乡郡)[18]、阳阿(秦州略阳郡)

瀛州、广宗郡(冀州)、栾城(定州赵郡)、浮阳郡(冀州,分勃海、章武置)、高凉(东雍州高凉郡)、曲沃(东雍州正平郡)、云阳(定陵郡)、山北(鲁阳镇)、武功郡(雍州扶风郡)、莫西(雍州扶风郡好?)、华州(泰州)、敷西(华山郡夏阳)、南五泉、南白水、襄乐郡及二属县(豳州)、北解(泰州河东郡)、北猗氏(泰州北乡郡)、崤(陕州恒农郡)、北渑池(陕州渑池郡)、北安邑郡(陕州河北郡)、南安邑(同上)

濮阳郡(由隶兖州改隶齐州)、平原郡(由隶冀州改隶济州),岐州、陕州、?州(镇改州)、南巨鹿郡(南赵郡改名)

石堂郡(泾州)

置2州、5郡、23县,2郡改隶属、3镇改州、1郡改名,废1郡

太和十二年(488年)

汲(相州汲郡)、毋极(定州中山郡)、藁城(定州巨鹿郡)、阳夏(兖州阳夏郡)、乘氏(兖州济阴郡)[19]、北绛(东雍州平阳郡?)

化政郡、阐熙郡(夏州)

汾州、梁州(镇改州),新安郡(县升郡)、渠州(改名)

置2郡、6县、2镇改州、1县升郡、1州改名

太和十三年(489年)

壶关(并州上党郡)、广阿(定州南巨鹿郡)

侯城(相州清河郡)、颍阳[20]、堙阳(洛州河南郡)

郢州(郡升州)

置5县、1郡升州

太和十四年(490年)

唐郡(定州)

凉州(镇改州)[21]

置1郡、1镇改州

小计

17县

2州、8郡、18县

2郡改隶属、6镇改州、1州1郡改名、1县1郡升级

1郡

置2州、8郡、35县,1县 1郡升级、2郡改隶属、6镇改州、1州1郡改名,废1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