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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生前应妥善处置好自己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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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生不带来死不带去。生老病死乃自然界之规律,时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许多老年人或多或少地拥有了一定的财产和积蓄。对此,有的老年人生前能妥善处置,解决了“后顾之忧”;有的则抱着任其自然“无所谓”的态度,身后往往发生子女间对遗产处分的纠纷,有的还影响社会安定。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老年人缺乏对身后遗产处分的法律知识,对自己的遗产不知如何处置。为了帮助老年人妥善处置好自己的遗产,笔者介绍一些有关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一、处置遗产的方式。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二、立遗嘱的形式。根据《继承法》第17条规定,立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和口头遗嘱五种。(一)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二)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三)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的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四)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五)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三、下列人员不能作遗嘱见证人。《继承法》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继承人的配偶、子女。

四、遗嘱应写明的内容。一般来说,遗嘱必须写清以下内容:(一)指明接受主体。明确指明谁是遗产继承人,如果是遗赠还必须写清楚谁是遗赠的接受者。(二)指明分配方法即数额。(三)指明要求。对某些遗产,遗嘱人可以指明某特殊要求,如遗产作什么用,接受遗产的同时应履行什么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