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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我国商标的现状十分混乱,以及在法律的界定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商标法》第47条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于商标被宣告无效之后是否具有溯及力,以及溯及力的范围到底是什么,应当怎么样进行判断。本文通过历史比较的方法,还有法理分析的方法,比较修改后的商标法的法理基础,意在进行完善相关的判断标准。在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涉及新旧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衔接的时候,一般应当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该原则的例外,应当谨慎适用。
论文关键词 法不溯及既往 侵权 商标权终止 溯及力
一、 法的溯及力在商标法的适用
法的溯及力是: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新法可否用其生效以前所发生的行为。 该原则在维护社会正义、自由、秩序法的价值的时候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该制度设计之初应当是更好的保护公民的权利,当今已经成为各国法律中的一项原则。美国《宪法》规定:凡是追溯既往的法律不得通过。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4 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 一般而言,新法的实施对一些社会关系纳入法律调整,那么相应的旧法作废是新法产生的必然的结果,但是不代表旧法不具有任何效力。故《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4条除认同该原则法不溯及既往 ,另外对该原则做出了例外的规定,从立法法的条文中,可以明确的看出: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权利及相关的利益进行保护的时候,可以做出特别规定。但是当该原则在商标法的适用中界限到底是什么,并且如何进行适用?商标法在这方面的规定是模糊的,那么对于该原则在商标法的适用中应当谨慎,首先从案件进行出发,进行分析与阐明。
案件的来源是:甲公司是(经营食品公司)在根据《商标法》的要求申请注册了商标,后与乙公司(经营食品公司)协议签订合同,转让该商标,但是在乙支付10万元对价以及履行了相关的义务之后,后来因为乙公司发现丙公司(经营食品公司)未经依法同意,擅自使用的商标,并且进行营利活动,因此乙公司丙公司在相关的产品上使用商标,并且未经其同意,依法已经构成了侵犯商标注册罪而提讼。后来法院根据案件的事实以及乙公司的举证的情况,并且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的规定,依法认定丙公司构成侵权,并且依法应当负赔偿责任的判决。但是后来在丙公司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申请宣告甲公司的商标无效。乙注册商标就因有“不良的影响”被宣告无效。后来丙公司申请原审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主张法院认定的事实有错误并且应当撤销原来的判决,并且返还赔偿。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进行不断的分解,并且进行分解,并且从商标侵权的构成方面来进行案件的解析,首先甲公司取得了商标,并且与乙公司签订转让合同,已经履行,合同已经生效,乙公司依法享有使用商标的权利,并且依法享有禁止他人使用该商标的权利(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而此时丙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商标的行为,此时构成侵权,如果乙公司是独占许可 ,则乙公司有权禁止任何他人使用商标的行为(包括商标权的所有权人),乙公司享有诉讼法上的原告的地位,具有利害关系;如果是普通的许可,则乙公司与甲公司都可以提起对丙公司的诉讼,两者均具有利害关系。因此乙公司在作出商标被宣告无效之前其丙公司侵犯自己的商标的权利主张合法合理,因此应当得到一定的保护。法院在做出判决之后,但是后来出现商标被宣告无效的情况,《商标法》第44条的规定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而对于另外一种情形则是依申请的撤销: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依法不符合《商标法》而注册的商标,可以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除此之外还规定依职权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那么第三人的侵权是否侵权应当重新进行界定。此外《商标法》第45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相关的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除此之外,对一种特定的情形加以规定,当事人主观上为恶意注册的,为了更好的保护相关驰名商标所有权人的利益,将驰名商保护的期限规定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体现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符合商标法的基本精神,也是为各国所共同认同的。
申请宣告无效的主体是任何人和单位,而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宣告商标无效的是行政行为,如果被宣告人对此行为不服可以依法提讼。而对于商标局主动宣告商标无效的行为,可以提起复议,甚至诉讼的行为。对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与行政机关作出无效的裁定之间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溯及力到底是怎么样进行适用,其背后的依据到底是什么?商标法的溯及力与别的法律的溯及力到底存在什么样的不一样的地方?这样做的法理的基础到底是什么呢,如何设计才能更好的保护新商标法的47条的规定是:对于宣告前的人民法院作出并且以及制定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且以及执行的不具有溯及力,不禁让笔者想到,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但是没有执行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难道就具有溯及力了吗 ?这是否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呢?然后对于宣告无效之后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 、调解书是否具有溯及力呢对于宣告无效只够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并且以及履行的是否具有溯及力呢?
二、商标法的执行与溯及力之间的关系
商标在合法权利的保护范围内,商标权人并且是善意的,其相信其取得的权利是合法的,正当的,商标的权利获得合法有效的保护,因此依法应当受到合理有效的保护,丙公司依法使用乙公司授权的商标,构成了对乙公司商标专用的侵权,因此应当承担责任,关于乙公司是否具有诉权。按照民事诉讼法 的相关规定,通常来说,诉权的取得需依赖与诉讼表的来进行判断,即当事人是否是主体适格。相反,如果当事人因不具备诉讼标的(民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利害关系那么其理所当然的不具备诉讼法上的诉权,其(上诉)应当被驳回。此案件,乙公司是商标授权人,其依法取得了商标的权利,丙公司实施商标侵权的行为,与乙公司具有利害关系。但是商标的执行与溯及力两者之间的关系应当如何进行辩证。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商标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相应的辩论,并且进行事实上的认定,除此之外,在时间上会对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法》的做出无效裁定,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作出的侵权的判决之间的关系,人民法院依法根据事实和法律来进行对案件的裁决,依据现行的法律对案件进行判决,而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法》的相关的规定依法对商标宣告无效的规定。在本案中,商标权的依法经过第三人申请宣告无效的申请的有关的规定的,并且通过商标法有关无效的规定以及有关提讼的程序,从而在上诉案件中丙公司申请(被告一方 )向法院再审,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撤销原判决,依法返还赔偿。令人遗憾的是,商标法的不具体或者逻辑上存在的漏洞,在现在的司法中形成了一种认同“商标被宣告无效的视为自始不存在。”“宣告商标无效的决定,对在商标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已经做出的判决、裁定,并且已经履行或者强制履行的商标侵权纠纷的案件的处理,不具有溯及力。“因为商标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而现在商标法中关于规定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和解都纳入进了商标法的内容,但是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的案件中为对判决、裁定进行的范围进行明确的规定,导致《商标法》在前后适用上存在一些逻辑上的矛盾。相比较欧美一些国家的专利法对于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的追溯力一般只规定到司法判决。这样到底是否合理?应当从判决和裁定的内容来看判决和裁定,并且应当提出相应的法理,判决:是法院对实体问题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判定,裁定在适用上人民法院既可以使用实体问题,也可以适用程序问题裁定大部分针对的是程序性的事项。而宣告商标权无效的溯及力,毫无疑问,影响的当然是商标是否构成侵权的实体要素。换言之,宣告商标无效的决定的溯及力对裁定并无意义,只针对认定商标侵权与否的判决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宣告商标无效对于已经做出的判决不具有溯及力。
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判决、裁定,但是没有执行,难道就具有溯及力了吗,这样是否合理呢?商标法对于此种情况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在立法上存在一定的缺陷,从商标法的立法的宗旨来看,一方面注册商标是为了更好商标权的发明和创新,商标是识别商品来源的出处,使消费者能够更好的识别商品的出处。商标因为违反了商标法的宗旨被宣告无效,商标申请人遭受损失巨大,包括市场信用的损失、经济上的损失、企业信誉的影响。但是另外一方面对于商标的使用,商标权人可以通过无效宣告的程序来进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得到抗辩,这对于创造一个竞争环境,利益平衡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已经作出的判决、裁定,但是没有执行的话呢,商标被宣告无效之后,具有溯及力,更好的保护了社会的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商标权人不会恶意的进行注册商标。从当前市场经济激烈的竞争来比较,商标权的无效宣告,从商标所有权人来说,能够促进其对商标的监督、规范起到一定的作用,除此之外,被宣告无效之后的商标也有利于营造一个更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但是,如果滥用此项权利,那么其带来的负面的效果也将是不堪设想的,这对保护权利人的无形的知识产权是不利的,并且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某种商标在商品上的体现了某种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质量、口碑以及在市场中所占据的份额,更加重要的是,从现在的消费者的消或者购物都会去看商标,如果是知名商标,其在消费者心目中所具有的地位就不一样了,正如国内“跑到日本买马桶盖”、“买日本的TIGER电饭锅”,商标的魅力如此之巨大,能给发明者、设计者带来不可估量的利润,商标首先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这样两者相结合,才能带动科技的发展。因此在商标无效的宣告之中,应当慎重进行,因此在商标法的被宣告无效的溯及力的运用应当考虑特定情形下进行适用,并且应当谨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