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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民办幼儿园管理,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促进幼儿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园行为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分级管理责任
(一)明确主管部门职责。教育部门是民办幼儿园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民办学前教育的有关政策,制定民办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有关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制度;制订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年检及安全考核标准,建立民办幼儿园评估制度;培养和培训民办幼儿园园长、教师,建立、完善民办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审定制度。
(二)强化科室管理指导职责。根据《关于强化民办教育指导和管理职责的通知》(区教发〔〕263号)精神,区教育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指导,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和工作人员,严格按要求进行过程监管,强化科室间的协调配合,全面规范我区民办幼儿园办园行为,促进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三)落实中心校全面直管制度。按民办教育“属地管理”原则,即区教育局主管全区民办教育工作,各乡镇、街道中心校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根据我区实际,区教育局将全区现有民办幼儿园划片分为17个区域,分别由所在区域的中心校或公办幼儿园进行全面管理(具体划分区域见附件)。各分管校(园)要对辖区内的民办校(园)进行全面、严格的管理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校(园)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其整改到位。
二、严格执行办园基本标准
(一)缴齐补足办园风险保证金。严格按照《市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教办发〔〕173号)要求,足额缴纳办园风险保证金。该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城市(含县城)幼儿园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在园幼儿在100人以上的农村幼儿园不低于8万元人民币,在园幼儿在100人以下的农村幼儿园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前期缴纳的风险保证金不足上述标准的,在下次年检以前按最低标准予以补缴。
(二)严格执行办园场地建设标准。我区现有部分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与场地面积比例严重失调,为保障幼儿在园期间正常、安全活动,将按照《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教〔〕128号)规定,指导幼儿园选择合适场地,按规定达到幼儿活动面积,逐步推进民办幼儿园向规模化、标准化发展。25人以下规模幼儿园用地面积不少于450平方米,不足25名幼儿的幼儿园或单设幼儿班,按一个班最低限标准设置;设有6个班的用地面积不少于2700平方米,设有9个班的用地面积不低于3780平方米;每生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每班有固定的幼儿活动室,面积不少于54㎡(若活动室与寝室共用,其面积不少于90㎡)。设有单独幼儿寝室的,每班每间面积不少于30㎡。现已批准的幼儿园应在3年内按上述标准整改到位,新审批的幼儿园必须符合上述标准。
(三)严格从业人员资格和数量配备。幼儿园从业人员资格和数量配备是幼儿园办园条件是否达标的基本条件,各民办幼儿园必须配备数量足够、结构合理、学历达标、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教师队伍。全日制幼儿园教职工与幼儿数量比不得低于1:7,保教人员与幼儿数量比不得低于1:9。幼儿园必须配有取得资格证书的保健医生。城市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专职教师2-2.5人,农村幼儿园每班1.5-2人,每班的保教人员不得少于1人,保育人员必须参加保育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每园配备安保人员不得少于2人,专业炊食员必须按要求配足。实习教师管理必须按照区教育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严禁任何幼儿园违反规定私自接收实习生进行实习。
(四)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各园全面实行园长负责制或董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教职工聘任制,建立园务委员会,实行民主、公开的管理制度。要根据各园实际和《章程》实施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涉及消防、食品、交通、接送等安全管理制度,必须整理齐备并按规定上墙;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体制,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切实做到职责张贴上墙、责任落实到人。
三、严格各项安全防护制度
(一)幼儿园场地安全要求。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远离各种污染源,严禁在污染区、危险区、噪音大的区域内或附近设置幼儿园。园舍必须符合安全、消防要求,无危房、危墙,日照充足,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87]城设字第466号)要求,有围墙、大门,独门独院,能为建筑功能分区、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的布置提供必要条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要根据幼儿园实际安装足够数量的监控设备,落实专人负责进行监控,如发现幼儿受伤须及时处理并做好登记。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二)校车通行安全要求。全区所有已登记备案的接送幼儿的校车,需严格按《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关于立即组织开展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和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工作的紧急通知》(教函〔2012〕632号)要求,按规定程序依法审批,已通过审批的校车需将审批资料交区教育局等相关部门备案。驾驶员须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后上岗,无不良驾驶记录。车辆必须有行驶证并有交警部门的年检合格记录且车况良好、安全可靠,严禁超员。校车必须严格按照区交通管理局审核许可的运行线路接送学生,严禁超范围接送学生。
(三)环境清洁卫生要求。严格执行卫生保健制度和食品卫生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流行。各民办幼儿园应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全园的清洁卫生工作,特别是食堂、幼儿午休室等重要区域,必须保持清洁卫生较高要求。要全面做好防鼠、防虫害工作,预防疫情的发生和传播。要以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创建国家级卫生城市的标准做好园内环境治理工作,杜绝脏、乱、差现象。如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举办者应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于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教育局。
(四)应急预防工作要求。要健全各类事故预防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将责任落实到人,并积极开展演练,提升应急避险能力。各园每期必须开展1—2次应急演练,注意演练的安全性和实效性,做好演练相关资料的上报和保存。
(五)安全宣传教育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周和安全教育日制度(每年三月最后一个星期一为全国学生安全教育日,每年三月的最后一周为全区学生安全教育周),积极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订安全工作宣传教育计划,收集、指导校园编写校本材料,落实宣传教育措施,丰富安全工作宣传教育内容和形式。利用展览、活动、游戏等多种形式,传授适合幼儿的基本安全知识和安全常识,增强幼儿安全意识。对开展的各类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要有资料、有记录,丰富完善幼儿园自身的安全管理工作档案。
四、严格规范保育教育行为
(一)规范招生与班额。幼儿园按要求只招收3-6周岁幼儿入园,满足学前三年幼儿入园需求,严禁招收3周岁以下幼儿。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严格按年龄分班并控制班额,其中小班(3至4周岁)每班25人;中班(4至5周岁)每班不超过0人;大班(5至6周岁)35人。考虑到转园等因素,每班不超过规定班额5人。幼儿园大班结束后,达不到规定入小学年龄的儿童,继续接受幼儿学前教育。
(二)规范课程与教材。各园要严格执行《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有关规定,遵循“幼儿园一日活动皆课程”的原则,以幼儿为本,以游戏为主,科学安排幼儿一日活动。幼儿园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时间内不得举办有偿收费的兴趣班、特长班等。严格规范幼儿辅助用书选用、征订及使用工作,严禁使用盗版教材、劣质教材和辅助读物。严肃纠正幼儿园小学化、放羊式倾向,任何幼儿园不得使用小学教材,不得奥数、拼音、写字等小学化、学科化的教育,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
(三)规范对外宣传行为。幼儿园必须严格按照区教育局审批许可的名称进行对外宣传,不得为招揽生源随意更换幼儿园名称,不得悬挂或张贴没有经批准的幼儿园名称误导家长,确需更换名称,必须报区教育局同意。如现在已经悬挂或张贴的,必须立即整改。
(四)规范财务监督管理。民办园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并按国家的相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所有收费必须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标准进行收费,报物价、教育部门备案,幼儿园应把已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幼儿园公示。收取的餐费、点心费要做到“收支平衡”,每月必须向家长公布伙食帐目。严格执行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政策,不得跨年收费。
五、严格职工培训达标制度
(一)实行园长及专任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制度。教师继续教育是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提高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的基本保证。为切实提高我区民办幼儿园园长及专任教师的综合业务素质,根据《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审核实施意见(试行)》(教发〔〕14号)精神,规定我区所有民办园长及专任教师,除新教师在试用期内须完成120学时的继续教育要求外,其他教师每学年须完成不少于100学时的继续教育任务,其中规范性培训学时(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规范性培训)不少于50学时。民办幼儿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以学年度为单位,从每年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止,教师参加的继续教育学时情况将与民办幼儿园年检考核挂钩。
(二)实行保育员培训上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6号令《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关于“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必须持证上岗”的要求和《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中关于“幼儿园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毕业程度,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的规定,全区所有民办幼儿园保育员必须按要求接受保育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能从事保育工作。
(三)严格后勤及安保人员专职聘用制度。后勤及安保人员是幼儿园安全管理基本保障,全区各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配齐后勤及安保人员,确保后勤及安保人员专职聘用,不得出现后勤人员与安保人员兼职聘用的情况。后勤人员按相关制度完成后勤及食品卫生相关工作,做好后勤资料表册的收集及整理;安保人员按要求完成校门安保值守及校内安全巡视工作,做好安保资料的收集整理、安保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校园周边的安全巡查工作。
六、严格规范年检评估工作
(一)按要求进行年检。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已审批民办幼儿园执行办学许可证年检制度,并把年检复查结果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办学条件较好、办学指导思想端正、社会信誉良好的民办幼儿园,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办学条件不足、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社会影响恶劣的民办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及时停办或吊销办学许可证。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年检工作必须在所在区域分管校(园)和区教育局相关科室、直属事业单位的管理指导下进行,切实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整改意见及时完成整改,整改达标后按要求进行年检。
(二)落实星级申报评定工作。星级幼儿园评定工作是我市为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的重要途径之一,全区民办幼儿园必须比照星级评定标准,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开展自查评估,及时补充不足申报星级标准的软、硬件设备设施,充分发掘教师及园本特色资源,落实专人做好星级评定所需的各类资料,确保顺利评定星级。
七、严格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一)明确事故处理程序。任何民办幼儿园在发生幼儿伤害事故后,无论伤害程度大小,必须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章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同时,积极主动与幼儿监护人沟通、协调,及时做好幼儿监护人的安抚解释工作,依法、合理处理好幼儿伤害事故。要依法依规接待媒体,全力做好舆情信息的监控工作。组织幼儿到园外进行活动的,必须严格按《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区教发〔2013〕44号)执行,参与活动人员及相关预案措施必须严谨,杜绝任何涉及幼儿园外活动的安全事故发生。
(二)严格责任追究。对不按以上措施要求办园和处理突发事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民办幼儿园,将按相关法律规定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