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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综合整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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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搞好矿山整治,推进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依法行政、综合整治、落实责任、齐抓共管的原则,对市有关部门在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工作中的职责明确如下:

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和落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废弃矿山自然生态治理规划;负责落实市政府关于不批新矿的措施;负责提出县区(**开发区)矿山年度开采规模目标和开采点,会同县、区(**开发区)控制和压缩矿产资源开采总规模;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设置、出让、管理采矿权,发放《采矿许可证》;负责抓好矿山布局调整,会同有关区(**开发区)确定关闭矿山名单和时间,协助有关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关闭矿山工作;负责督促矿山企业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组织实施对矿山企业的开采量实测;负责测算和管理全市以及县区炸药使用指标,对市区的矿山企业逐矿核定炸药用量,提交公安部门按月定量供应;负责提出和落实全市以及县区年度废弃矿山自然生态治理目标,组织实施市区废弃矿山复绿工作;负责对非法采矿,越界、超量开采,擅自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负责矿山企业采矿、加工用地的审批;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二、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矿山及其加工场设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负责指导、督促矿山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负责指导、督促矿山企业建设生产废水、粉尘治理设施,治理矿区道路扬尘,建立长效管理制度;负责对矿山企业开采、加工、运输提出环境保护的治理措施,经政府批准后提交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按照分工做好有关措施的监督和落实;负责对矿山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安全生产方案编报,把好矿山安全条件准入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审核发放《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督促矿山企业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推行中深孔爆破等先进技术;负责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指导督促矿山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负责实施对矿山企业有关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对违反矿山安全生产法规行为和矿山伤亡事故的查处;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四、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审批矿山企业和各种临时爆破工程;负责对矿山企业审批发放《民爆物品使用许可证》;负责按照规定对市区批准开采的矿山企业按月定量供应炸药;负责统计全市矿山企业炸药使用量;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对民爆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等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非法制造、买卖、转借、使用火工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和案件的查处;负责会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加强对矿石运输车辆的管理,查处违规运输车辆;负责掌握矿山企业中各种不稳定因素,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稳定工作;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五、市贸易与粮食局:负责监督民爆企业按照公安部门的规定和批准量供应炸药,做好对民爆物品储存等管理工作;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六、市水利局:负责对矿山及其加工场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督促矿山企业按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负责码头等临河建筑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对违反水土保持法等水法规行为的查处;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七、市林业局:负责森林资源的保护;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对矿山企业征(占)用林地进行审核、审批;负责对违法占用林地、采伐林木行为的查处;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八、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对采矿和矿石加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九、市工商局:负责依照法律法规核发矿山企业的营业执照;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行为;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十、市交通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市政府关于矿石运输必须避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主要交通干道的规定;负责监督检查矿石运输车辆按规定加盖蓬布、冲洗轮胎,防止矿车行驶造成路面损坏和环境污染;负责指导、督促矿山企业建设矿区道路,对矿区道路确需与交通干道连接的地段落实道路保护措施;负责加强航道矿石运输的监督管理;负责查处矿车超限超载和不执行保洁规定的行为,查处运矿船舶超载运输行为,查处违章运输的矿山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查处航运超载;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十一、市地税局、国税局: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对矿山企业征缴税收和规费;负责对偷逃税费行为的查处;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十二、市监察局:负责对各级各部门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决定、措施的监督检查;负责查处政府各级各部门及其人员违反矿山企业综合整治有关规定的行为;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十三、市矿山企业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矿山企业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承担全市矿山企业综合整治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职责是:负责传达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矿山企业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的决定、决议和意见;负责了解和掌握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情况,及时向市矿山企业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报告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和阶段性工作;负责提出全市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工作计划和措施的建议;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市有关部门和县区贯彻落实市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工作部署和目标责任制;负责督促检查市有关部门履行矿山企业综合整治工作职责的情况;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违法案件开展联合执法;负责对市有关部门矿山审批工作的审核;负责完成市矿山企业综合整治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