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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土地储备制度为我国当前城市化建设的快速推进、国家财政收入水平的不断增加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持续提升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我国的城市土地储备制度还存在一系列的不足之处亟待完善。例如管理主体不明确,控制风险较大,缺乏融资稳定性、政策性,职能与土地开发经营职能不分,主体不明确等问题。
笔者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完善对策:
完善城市土地储备运行模式
一方面,我国政府应当充分发挥置换、征用以及收回等手段将城市土地使用控制在政府能够供应的总量范围内,使城市土地在转变为熟地之后再进入到土地交易市场中。应当彻底摈弃传统的那种由原土地使用者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模式,这样一来,就能够使城市土地的附加值在交易过程中得到极大的提高,同时也能够有效提升国家机关进行城市土地管理的效率。
另外,城市土地储备的操作流程、运营主体等方面都必须要严格依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规律与要求来执行。
探索土地储备弹性机制
建议在政府储备机构中专门成立负责市场调查的部门,进一步增强城市土地储备与出让的统筹协调职能。一方面,应该调查了解近期土地市场与房地产市场供求平衡点,在两者的差额之间通过实物形式进行储备,从而为城市土地储备提供强有力的刚性保证;另一方面,应该充分考虑房地产市场的周期性与波动性给城市土地储备业务产生的影响而制定土地储备弹性机制,进一步增强城市土地储备过程中的灵活机动性,从而有效降低城市土地储备业务的相关风险。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管理体系
我国最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草案中确立了政府在我国土地储备管理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应当纳入城市土地储备管理范围的土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依法收回的土地。第二是依规划或申请收购的土地(含企业改制用地)。第三是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第四是已办理完毕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尤其是经营性用地)。第五是其他应当储备的土地。对于单位或个人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及纳入年度储备计划或城市改造计划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转让前,应先行征询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储备意见。
积极开展多渠道融资
要想改变土地储备的被动局面,资金的长期注入是保证,为此必须开源节流,在合理规划的基础上,开通更多融资渠道。
一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城市财政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的5%提取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独立核算,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二是继续加大融资力度,增强融资的主动性、统筹性,减少资金风险。履行土地储备的贷款主体资格,结合大型项目建设,科学编制融资规划与计划,确定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收支预算和贷款融资规模保持时间的连贯性和融资环节的顺畅性,保持土地收储政府融资平台的良好信誉。
明确土地储备职能与土地开发经营职能
在城市土地市场中,政府可以委托相关的土地储备和开发公司来借助市场经济促进城市土地市场的高效健康运作。该委托机构在接受政府授权之后通过市场化的运作将闲置的城市土地从国有土地使用权者的手中集中起来,经过一定的基础设施建设之后,根据政府的建设规划和经济发展要求来有计划地出让、转让,规范城市土地市场的运转。
(作者单位:湘乡市国土局土地储备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