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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敬畏心态与“礼”之效能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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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礼”之效能提升离不开其神圣性与敬畏心态的作用。“礼”起源于“事神致福”的原始宗教祭祀活动,后来则演变为维护社会稳定的规章制度、道德规范以及行为准则。正由于“礼”的原初为原始宗教礼仪,在这种礼仪上,献祭、颂神、祈福等活动都具备一定程序,从而致使“礼”在源起意义上就具有一种“神”性化色彩,其本身就具有一种神秘性与神圣性。所以,尊“礼”、循“礼”、守“礼”、践“礼”必须持有一种尚诚、真诚、敬畏心态。诚敬、敬畏、恭敬是实现“礼”之效用提升的保证,是确保祭祀礼仪活动中“天人”“神人”沟通的精神支柱,更是健全社会关系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礼;原始宗教礼仪;规章制度;行为规范

中图分类号:B92

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7.03.02

当代法制化建设离不开国家权力的推动,然而,仅仅依靠国家权力推动的法制建设仍然存在着一些根本性的问题。由于其立法理念完全来自于西方,没有充分着眼于中国国情,对社会现实需求的重要性重视不够,从而造成中国人对于法律的敬意缺失,使得法律无法获得应有的尊严。因此,中国当代法制建设除了要更加大胆吸收西方法学理论之外,还要更加着力发掘传统法学思想,使之具有更加明显的“中国气派”与“中国作风”,以适应当前法制建设的需要。就中国传统的“礼法文化”看,其神圣性的形成就与宗教意识的影响分不开。即如西方近代研究法学的著名专家哈罗德・J・伯尔曼在其《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式》中所指出的,法律必须具备原有的神圣性,而法律的神圣性生成与及其敬畏心态的影响分不开。这种神圣性就来自于宗教敬畏心态的作用。在伯尔曼看来,法律与宗教关系密切,法律产生于宗教,在法律发展过程中,法律与宗教又相依相成,没有宗教就不可能有法律。通过信仰才能让法律抵达人心,只有高度弘扬法治精神,法治方能“形神兼具”。他强调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应该说,伯尔曼的这种思想对探讨中国古代“礼法文化”的形成,是非常有用的。远古时期,在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中具有特殊的意义,因此,中国古代原始宗教意识与最初的“礼”,即“法”的生成密切相关。传统的“礼”,即“法”,就形成于原始宗教意识,起源于宗教祭祀活动。从文化形态存在的历史看,宗教最久远,而“礼法”则最迟。要从根本意义上看,建立一个法制社会,必须要先推演到宗教的确立。宗教的敬畏心理是“礼法”生成的基础。的心理基础是一个超越人类的“神”与“天”的存在,“人”匍匐在“神”与“天”面前,财富、地位、权力甚至自以为了不起的思维、推理、逻辑等等都是渺小的,在“神”与“天”面前,“人”微不足道

。信仰宗教,必须无条件信仰一个超越的“神”与“天”的存在。有了一个超越的“神”与“天”,“人”都是“神”与“天”的仆人,自然就少了争端。增强了遵守“礼法”规范的自律性。社会规范,行为准则,具有引导性与强制性,必须依赖敬畏力。缺乏道德自律,缺乏宗教敬畏,或者有私人的目的,他们可以利用“礼法”这个制裁工具,为所欲为,“无法无天”,“草菅人命”了。所以,在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制定社会规范中具有其特殊的意义,是制裁的永久根源。即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宗教是在最原始的时代从人们关于他们本身和周围的外部自然界的错误的、最原始的观念中产生的。……人们头脑中发生这一思想过程,归根到底是由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2]宗教意识的形成,离不开现实生活,有什么样的社会生活条件,就有什么样的宗教意识。也就是说,宗教意识同“人”的社会生活条件,以及与此相适应的“人”对自然和社会的认识水平密切相关。与此相应,其时所产生的原始宗教意识也是极为朦胧神秘的。同时,宗教意识与其他意识形态之间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早期,某种意识,包括某种文化形态,要想获得神圣性与权威性就必须依附于之上,中国传统“礼”“法”的起源也是如此。可以说,原始宗教敬畏心态是精神文化的精神内核,包括“礼”“法”在内的所有传统文化形态,其合法性、权威性与神圣性的取得,都离不开原始宗教意识与宗教活动、宗教敬畏心态的作用。

从源^上讲,“礼”本是事神致福的原始宗教祭祀礼仪活动,包括这种活动中对“神”,即“天”的敬奉与敬畏心态,以及为表示敬奉与敬畏心态所应具有的态度,后来,这种祭祀礼仪得以提升为社会典章制度,成为人与人交往中的礼节仪式和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也就是说,“礼”首先是一种发自内心的对“神”和“天”的尊重和敬意。换言之,“礼”是祭祀活动中一系列的动作,是使内在虔诚的态度外在表现的过程。其中包括这种过程所表达的内心对“神”和“天”的尊重和敬意。换言之,原初,“礼”就是一种祭祀流程或仪式过程。通过这种仪式,表现出行礼之人对“神”与“天”的崇敬、爱戴和仰视。后来则意指整个的祭祀活动。再以后,“礼”逐步的从原始宗教活动中被引进社会生活,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规范,即“法”。由于“礼”的作用,从而产生中国古代文化所特有的人伦关系与社会政治关系。同时,由于“礼”的规定,在宗教活动中的“天人”与“神人”之间,社会生活中的上下之间、人与人之间有一个重要的、沟通彼此的环节,即人的诚信之心。尚诚、守诚、重诚、诚信、真诚的态度是确保祭祀礼仪活动中“天人”“神人”沟通的精神支柱,更是健全社会人文关系的重要保障。

“礼”字的造型就呈现出一种“神”性。从字形构成看,所谓“礼”,原本应该就是一种祭祀活动的符指。“礼”的繁体字为“Y”。根据《说文解字》的解释,“Y”,其本义为“履”。“事神致福也,从示、从丰”。而所谓“丰”,则为“行礼之器”。“礼”是一种祭祀神灵的礼仪活动,“礼”的形成,源于敬神,敬神以礼,求神赐福。同时,“礼”也是“人”社会行为的准则,有如脚要穿鞋子走路,“人”一切言行举止都必须按照“礼”的规定行事。“Y”的一半为“示”,“示”为汉字的一个部首,其义多与祭祀、礼仪有关,是示范与取材的意思。《说文》云:“天垂象见吉凶所以示人也。”《周易・系辞上》云:“天垂象,见吉凶,圣人象之;河出图,洛出书,圣人则之。”[3]188上天显示各种天象,表示吉凶,圣人摹仿它推演出六十四卦象;黄河出现背上有图形的龙马,洛水出现背上有图形的神龟,圣人仿照它推演出八卦。可见,“天垂象”,意思就是“天”通过“象”以“示人”,“示”为示范、示意、示谕、示警。“Y”的另一半为“N”,为“丰”的繁体字。“S”的上部分由两个“丰”组成,与古代的玉条相似,下部分则是一个“豆”符号,如同一个用木料制成的祭器,上下两部分组合起来,则是一个祭祀活动中用的物品。从“Y”字的字形构成来看,其本义也与原始宗教礼仪相关,通过祭祀礼仪以“明天命”,从而更好地行政教。而“履”,就是践行。由此,不难看出,“Y”的原初语义中包括有以“礼”为示范,进行教化活动的成分。《礼记・礼运》云:“夫礼之初,始诸饮食。”[4]586这就是说,除了祭祀活动,“礼”的起源还包括“饮食”等日常生活事项,在人生的不同阶段,成人、婚恋、入仕为官等等,以及生活的不同层面,都有“礼”的规范,“人”的一生必须知礼、尊礼、守礼。《礼记・曲礼》就指出,制定“礼”规范的目的是修身、行善、达道。这样,“礼”的本义为敬神,即隆重举行祭祀仪式,以表示对“天”即祖先的敬意与感恩之心,以表示对神灵的敬意。到后来,经过演化,则成为一种教化范例,以教化民众必须敬天尊祖,必须常怀感恩戴德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