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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达3个月,4个录音笔,一本十几公分厚的录音材料,只为离婚时能多分些财产。如此破釜沉舟,他能成功吗?
为转运,他娶了“白富美”
张志林离婚了,却离得并不光彩。他长得不错,嘴也甜,虽已年近五十,桃花却很旺。妻子忍无可忍,和他离了婚。领导觉得他作风有问题,升职计划也被搁置了。一连串的变故让张志林很不忿:我招谁惹谁了?他决定必须转转运。
很快,张志林在网上认识了王秋萍。王秋萍丧偶,和他年龄相仿,但经济实力雄厚,有一个女儿,就想找个对自己好、对女儿好的人好好过日子。这一点让张志林坚信,自己的机会来了。要钱他没有,但要说体贴、对女人好,却是他最擅长的。下雨天问她有没有带伞,降温天提醒她多穿些衣服,听到她声音沙哑立刻快递感冒药到家……张志林很快俘获了王秋萍的芳心。2010年,两人领了证。
张志林收入低,家里的开支都是由王秋萍支付的,张志林有什么需求,她都会满足。张志林看上了一辆宝马车,她二话没说就给了他全款。她对张志林千好万好,但有一点,绝不允许他和其他女人有来往,因为他有“前科”。对此,张志林很不满,他觉得王秋萍不相信自己,压根儿没把自己当家里人。王秋萍有两套房,全在女儿杨蕊名下,一套出租,一套自住。张志林曾提议把房子变更到他们夫妻名下,王秋萍说过户还得支付高额费用,而且房子早晚是女儿的,不必太较真儿。在张志林看来,她这就是在防自己,他也得防着她。所以,他把准备买车的钱放在自己母亲名下存了起来。
张志林对王秋萍有不满,王秋萍对他也不满意。她工作压力大,总抱怨张志林不思进取,还总为钱斤斤计较。2014年,王秋萍帮张志林弟弟投资,两年后收益翻了一番。“留下5000元作为报酬犒劳下我呗!”王秋萍开玩笑道。谁知,张志林却火冒三丈:“这点钱你都要,当我是你丈夫吗?”“我缺这点钱吗?我要的是个态度,我给你花的钱有多少你算过吗?”张志林没说话,当即摔门走了。
为离婚,他也是蛮拼的
起初,王秋萍以为张志林只是在外面散散心,还给他打了电话。他说父亲病了,需要人照顾,王秋萍还打了3万元过去。可接下来的几个月里,张志林只回家了两次,而当时王秋萍都在上班。张志林回到家也没闲着,对岳母故意谩骂,还和王秋萍的女儿、女婿发生了冲突。又是离家出走,又是无事生非,他到底想干什么?不就是5000块嘛,至于吗?再说了,她已经连本带利一分不差地打到婆家账户上了。王秋萍想找张志林当面问清楚,可再找他,不见;打电话,不接。
张志林的避而不见让王秋萍感到不安,家里人觉得他就是不想过了,成心找茬儿,还说他看上了王秋萍的钱,如今分明就是为了离婚分财产。听亲友这么说,王秋萍一肚子委屈也肆意宣泄了出来,最后话赶话地说道:“他要是想离婚,我死也不离。”“就是,绝不能遂了他的心愿!”虽然嘴上这么说,但王秋萍还是希望这只是自己的胡思乱想。然而,3个月后,张志林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看来,家人的担心不无道理。”很快,王秋萍电话咨询了律师。“他要是真想离,我是不是需要转移财产啊,我可不想自己被骗了,还把留给女儿的财产也一并搭进去。”律师指出转移财产需要一定的时间,不过也安慰她不用担心,“法律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依你说的情况,他应该拿不出你们夫妻间感情破裂的有力证据,要是你坚决不同意离婚,对方第一次,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的。”王秋萍这才放了心。
然而,上了法庭,王秋萍就彻底傻眼了。在开庭举证阶段,法官问:“原告有证据提供吗?”“有!”张志林急忙从书包里拿出4个录音笔和一本十几公分厚的纸质材料。“这是什么证据?证明目的是什么?”法官继续问道。“这是我3个月来在被告家偷偷放置的录音笔所录的录音证据,它连续完整地录下了这3个月被告等人在房间内的谈话和电话,里面就有被告及其家人说我坏话的内容,还有她想转移隐匿股权财产、向律师咨询离婚法律问题的内容。”原来,张志林回家是为了给录音笔换电池,他找茬儿打架是为了制造夫妻感情不和的录音证据。
录音证据大致包含3个方面,被告发泄对原告的不满,不与原告离婚的原因就是要原告着急,不能轻易遂了原告的心愿;被告与其朋友说话内容表明自己的婚姻已经名存实亡;被告不同意原告离婚的原因是需要更多的时间转移财产,实际对原告已没有感情。其他录音证据多是和以上证据重复相似。
法律点: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以前曾有观点认为,未征得对方同意所录制的录音是不合法的。这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复(1995)2号《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法院对该证据未予采信。”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私录视听资料登上了证据舞台。原则上,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随后,法官又询问被告对原告录音材料的质证意见。
法律点:张志林的录音证据可以被当作证据采用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在法庭辩论阶段,张志林极力为自己私自录音的合法性进行辩解。他说,电视剧《离婚律师》里就有丈夫在妻子家的客厅安装摄像头的情节,录像最后被认定为合法证据。张志林认为,自己与王秋萍一起生活,王秋萍的家就是自己的家,他并没有侵害王秋萍家人的隐私权,自己私自录音是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和查明本案真实情况而采取的必要措施。
随后,王秋萍一方则出具了居委会和物业的证明,证明其母亲、女儿、女婿和王秋萍共同居住生活的事实,而且这个房屋的所有权人是王秋萍的女儿。张志林不仅在王秋萍的卧室里放置了录音笔,还在其女儿、女婿、母亲的卧室及客厅均安置了录音笔,且24小时持续不间断录音,长达3个月之久,将与离婚案无直接关系的3个人的隐私完全暴露,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最后,法院以原告录音方式存在不妥之处,且王秋萍没有法定重大过错为由,驳回了原告张志林的离婚诉求。
可见,把录音当证据还是需要条件的:
(一)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能违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关于“他人的合法权益”要综合考虑。如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在不告知的情况下进行录音,其内容不能以侵犯另外一方隐私权为由被排除,因为夫妻关系很特殊,这里的“他人”应该是除夫妻之外的任何第三人,而不包括夫妻双方。
(二)录音内容必须如实记录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不得采取欺骗、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证据。
这句话要做狭义解释。如A和B存在口头借款合同,但A拿到钱后却迟迟不还款,还不承认借过钱,B找到两人的共同朋友C,C找理由激怒A,又以如承认欠款可以少还钱为由“欺骗”A说出借款实情并录音,应认定录音合法。
(三)应该提供原始载体,即录音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
电话录音后,应将相关内容拷贝到电脑或其他媒介以防丢失,鉴定时需向法院或鉴定机构提供存储原始录音的器材,不要删除、不要剪接、不要剪辑或伪造。
(四)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最好选用录音效果好的录音设备。
只有清晰的语音才能真正起到证明的作用,如果录音效果不佳,或有个别字词甚至句子听不清楚,就会使得这份重要证据的效力大打折扣。
(五)要尽可能地提供其他证据材料,来增加录音证据的证明力。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单纯只有录音证据时,对方提出异议,法院难以一概接受录音证据作为唯一事实依据,应争取获得更多充分有力的证据。
(六)电话录音可以公证。
经过公证的证据,其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
此外,以下几种情况下的录音不得当作证据使用,如不能仅凭同意离婚的录音要求法院判决离婚;私自录音要注意场所,私自在无法律关系的他人住宅录音,会认定侵犯他人隐私权而无效;故意违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偷录偷拍行为;录音录像设备不得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除非法律特别授权,否则是违法的,如造成严重后果,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