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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小雪的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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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

假期的时候,爸爸妈妈带着五岁的小雪从天津乘飞机去海南度假。

离开海南的前一天,小雪和爸爸妈妈在酒店院内的小广场上玩球。同时,还有来自上海的三口之家也在那里。那家的男孩子小越越也是五岁。两个孩子相遇,很容易就玩到了一起。

大人们聊得正开心时,忽然听到孩子们的哭声。只见小雪和小越越摔倒在花池旁边,原来是被花池边浇花的流水滑倒了。爸爸妈妈们忙跑过去分别抱起自己的孩子。越越没什么事情,一会儿就不哭了,小雪摔得厉害些,额头还出血了。爸爸妈妈慌神了,忙叫上酒店的管理人员抱着孩子到了医院。在爸爸妈妈的要求下,医生给孩子做了头部CT 检查。没想到的是,检查发现,小雪头部有一个先天性血管瘤,由于头部受剧烈震荡,血管瘤出现了破裂。小雪需要住院观察。

因为是在酒店里摔伤的,酒店支付了一部分费用。小越越的爸爸妈妈对小雪很同情,但表示自己的孩子是未成年人,也是受害者,对小雪的受伤没有责任,他们将身上带的多余的钱给了小雪的父母之后就回上海了。

酒店有没有赔偿义务?小雪的爸爸妈妈如果要求索赔,他们该在哪里?小越越有赔偿义务吗?

说法:

这个事例所涉及的问题是人身损害赔偿引发的侵权责任划分问题。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酒店对小雪的伤害有无赔偿义务,关键是界定其是否履行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小雪的摔伤首先是由于酒店花池边流水导致行走的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故该酒店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小雪的伤害有赔偿义务。小雪的爸爸妈妈如果向法院,则该案属于侵权之诉,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之诉的管辖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如果小雪的爸爸妈妈仅以酒店为被告提讼,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皆为海南,小雪的爸爸妈妈可以向该酒店所在的海南某区县人民法院。

关于小越越对小雪的伤害是否有赔偿义务,属于《侵权责任法》中“一般侵权责任”的范畴。确定小越越对小雪的伤害是否有赔偿义务,关键在于小雪的伤害后果是否由小越越的过错行为所致。如果小越越的行为有过错,并与小雪的伤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则小越越对小雪的伤害有赔偿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小越越年仅五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部分,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因此,如果小越越的行为与小雪的伤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则可以小越越为被告向法院提讼,小越越的父母作为法定人承担赔偿义务。此时,小越越在上海的住所地对本案也有管辖权,小雪的爸爸妈妈也可在小越越的住所地的基层法院。

因此,小雪的爸爸妈妈可以同时酒店和小越越,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小雪的父母既可以选择一个法院,也可以向两个法院,最终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