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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完全中学、初级中学:
根据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年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教委体〔〕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经研究,特制定本区年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
1、领导小组
成立区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规划、协调和落实体育考试各项工作,确保测试工作规范、有序、安全进行。
各学校成立相应的体育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分管校长、教导主任、体育教研组长和初三体育教师等组成,具体负责体育考试项目的训练和学生的体育日常锻炼的评分,以及参加区统一测试的组织工作。
2、仲裁小组
成立区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仲裁小组,负责处理体育考试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事项。
二、考试安排
1、日常锻炼:由学校依据学生参加体育课堂教学、健身锻炼活动和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等情况予以评分。3月底前完成。具体要求参照市教委文件相关规定,日常锻炼分值为20分。
凡不符合免试条件的学生,体育日常锻炼成绩不满20分的学生名单于4月2日前报区招生考试中心。
2、统一考试:于4月12、13日进行。各校学生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安排将从网上另行通知。
统一考试项目:
(1)必测项目
长跑(男生1000米、女生800米)和篮球(半场区域内行进间投篮)
(2)选测项目
选测项目按运动特征分为速度力量和技术能力两类,学生应在两类项目中各选择一个考试项目,选测项目一经选定不得更改。
速度力量类——50米跑、立定跳远、实心球、跳绳、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
技术能力类——垫上运动、单杠、双杠、支撑跳跃、排球、武术基本动作组合
每位学生除参加2个必测项目考试外,还必须从速度力量类和技术能力类项目中各选一个选测项目。各校须于3月21日前将全部学生参加各选测项目的名单(书面及电子稿)报区招生考试中心,名单报出后不得更改。
3、因残疾或伤病,丧失运动能力或不能、不宜参加剧烈运动的考生,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质机构或本市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证明,可免予体育考试。免试应由考生及其家长向考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初中毕业生残疾或伤病免予体育考试申请表》(见附件2),经班主任、任课体育教师签署意见和学校审核批准,并于3月21日前报区招生考试中心备案。
三、成绩评定
1.日常锻炼:凡学生在校期间按照《体育与健身课程标准》要求,完成《市学生成长手册》中《体育与健身课程学习情况记录表》、《体育健身情况记录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情况记录表》规定项目评价、测试,经学校认定并记录在册,给予记20分。学校对未完成规定项目测试、评价的学生,可在其日常锻炼分值中作相应的扣减,具体办法由学校制定。
因残疾或伤病原因符合体育免试条件,并经学校审核批准的学生,给予记20分。
2.统一考试:每位学生须参加必测项目2个和选测项目2个,每个项目满分为2.5分,合计10分。鉴于年初次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因此学生凡参加并完成测试项目,每个项目可得1.5分。未经批准免试的学生,没有参加或未完成测试的项目为0分。测试成绩达到及格以上则按市教委文件“年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成绩评价标准(附件3和附件4)”予以评定。四个项目合计分值以0.5分为一档采用进位法计算(例8.2分计作8.5分,8.7分计作9分)。
因伤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体育统一考试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或考场负责人签字同意,可予以缓考,并统一于4月19日进行补考。
3、因残疾并完全丧失运动能力、获准免考的学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其升学体育考试总成绩按30分计。因残疾丧失部分运动能力的学生,不能参加单项测试的项目,该单项成绩按满分计算。
4、因伤病原因获准免考的学生,其体育考试总成绩,按日常锻炼实际得分和体育统一考试满分的50%(即5分)计算。
5、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且初中毕业回升学的学生以及本市历届初中毕业生,应提供其在外省市就读学校或在本市原就读学校参加体育教学、健身锻炼活动、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等评价情况的证明材料,由区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按实际情况计算日常锻炼分。上述毕业生应参加年的区体育统一考试,时间定于4月19日,具体安排请查询区招生考试中心网站信息。因特殊情况无法返参加体育统一考试的,其体育统一考试分值以满分的50%(即5分)计。
6、回外区县升学报考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其日常体育锻炼分由现就读学校评定,并与就读学校学生一同参加区体育统一考试,体育考试成绩由区招生考试中心转送其报考学校所在区县的中招办。
四、其它事项
1、各校根据安排组织学生提早30分钟到达体育统一考试地点报到,并由学校教师为学生考试做好准备活动。同时按照选项进行分组,等待进入测试现场进行考试。考试过程中考生必须服从考场工作人员的统一指挥。
2、各学校应加强健康与安全教育,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平时的各种体育活动,指导学生科学合理地进行体育锻炼。在组织男生1000米、女生800米跑测试前,各学校应安排一定的时间让学生参加适应性的锻炼。特别对心肺功能患有器质性疾病或测试临场有明显体感不适的学生,教师应劝导他们实事求是地正确对待自己的病历症状。
3、建立学生体育考试复核和仲裁制度。学生对学校给予的日常锻炼评价分数有异议的,应在成绩公布之日起三天内向学校书面提出申请,由学校予以复核。学生对区统一体育考试成绩有异议的,本人应在测试现场向测试裁判反映或向区体育考试仲裁小组提交书面申请,由仲裁小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仲裁。逾时不再受理。
4、测评工作要体现公正、公平的原则,测试过程要做到公开透明。对参加测试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将事先进行业务培训,确保各项测试任务顺利、准确、有序、高效地完成。
5、区测试工作领导小组将指派专人,深入现场进行指导和监督。坚决杜绝测试工作中的、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发现有违规违纪者,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6、在体育测试期间,区教育局设立咨询电话和监督电话。
7、未尽事宜参照市教委《年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教委体〔〕4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