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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转基因食品是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出现的新事物,其市场化的推广日益影响老百姓的生活。伴随着转基因食品的出现和发展,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争议日趋热烈,笔者试从分析转基因食品在我国发展现状出发,在探讨和研究我国对转基因食品法律规制的现状和不足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法律规制提出粗浅的认识和建议。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 安全性 法律规制
近段时间,随着国家农业部今年6月批准三种转基因农作物进口,以及10月份甘肃省张掖市明令禁止种植转基因农作物的规定,再次引发了人们对转基因产品尤其是转基因食品的高度关注,引发了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的广泛讨论。本文就转基因食品的法律规制进行了相关探讨。
一、转基因食品的出现及发展
转基因产品是随着现代生物技术的迅速发展而出现的事物。什么是转基因产品?通常认为,转基因产品是“应用现代生物技术,导入特定的外源基因(包括其他动物、植物、微生物及人工设计的基因)改良生物品种及其新性状,甚至生成新物种的制成品”。转移因产品涉及的领域很多,包括转基因生物、药物、食品等,本文主要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规制进行粗浅的探讨。根据我国卫生部《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转基因食品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包括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直接加工品、以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直接加工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1983年美国培植成功第一例转基因作物——烟草,1991年转基因农作物获准在美国田间进行试验,1994年世界第一种转基因食品——西红柿获准开始进入美国市场,1996年转基因食品——西红柿酱开始在市场销售,这也意味着转基因食品开始进入老百姓的日常生活。美国因其生物科学技术非常发达,转基因农作物的种植非常广泛,相比较而言,欧洲国家在转基因作物的种植和进口上采取较为谨慎的态度。从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开始,我国也开始进行转基因技术的研究,建立了对转基因产品的管理制度,我国目前已经获得安全批准证书的有棉花、水稻、番木瓜和玉米,其中棉花和玉米已经批准可进行商业化种植,获准进口的转基因作物大豆、玉米、油菜、棉花和甜菜只能用作加工原料。
虽然转基因作物实行商业化种植和转基因食品上市流通已有20年历史,可关于其安全性的争议从未停止过,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主要涉及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方面(笔者主要从人类身体健康方面进行分析)。有的科学家认为,任何技术都存在风险,但能够人为控制风险的技术就是安全的,转基因食品问世以来并没出现大的问题,说明其具有安全性。而另外一些科学家认为,转基因食品在下列方面存在危险:一是有些转基因产品可能会产生过敏反应问题,也就是说某种食品添加了另外一种食品的基因,那么对后一种食品过敏的人可能对本来不过敏的前种食品产生过敏反应,从而影响身体健康;二是可能会导致人体对抗生素的抗药性;三是外来基因会以人们目前无法知道的方式破坏食物的营养。也有的专家提出,转基因食品可能存在潜在的毒素,影响人类身体健康。
二、我国关于转基因食品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基于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考虑,世界许多国家都加强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国际上也有关于转基因生物制品的国际条约。我国自本世纪初也相继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条例》及《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对转基因食品进行管理。我国管理制度包括:第一是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制度,即指市场上销售的转基因食品须在其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其产品为“转基因食品”或采用“转基因食品原料”( 根据《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16条);第二是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制度;第三是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加工及经营和进口的行政许可制度。
目前,我国在转基因食品法律规制方面主要存在下列缺陷和不足:
(一)转基因食品方面的立法层次较低,法规之间缺乏协调性
我国现行的关于转基因食品管理的法律主要为国务院颁布的一部行政法规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条例》和国务院相关部委颁布的规章《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卫生部《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立法位阶较低,而且法规之间存在内容不协调的情况。比如《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条例》第2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其配套规章《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列举了 5类17中转基因生物,并没有包括在我国种植面积达3.5万亩的转基因番木瓜“华农一号”,所以转基因番木瓜“华农一号”由于不在目录里可不标识,但根据卫生部《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食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须加以标识的规定,转基因番木瓜“华农一号”应作标识。
(二)审批程序缺乏透明性,消费者知情权得不到保障
我国在转基因生物的研究实验以及生产、进口环节实行审批制度,颁发安全许可证书,但到目前为止,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工作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人员组成并未公开,对实际大众安全的转基因生物进口和生产许可的审批的程序不够公开透明,消费者很难获得相关的信息,只知道审批结果,对审批过程和安全性的论证缺乏了解,这难免会导致一些不准确的信息流传,造成百姓误解。
(三)监管体制不健全,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处理
1.我国目前市场上存在某些转基因食品未加标识;或者虽有标识但不够明显或过于隐蔽,消费者不仔细查找根本无法发现;再有就是某些食品的辅料含有转基因成分但未注明,进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2.部分地区违规商业化种植、加工和销售转基因作物(包括玉米、水稻等)。据报道,湖北等地早已经进行水稻的商业化种植。
三、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思考
转基因农作物的大量进口和商业化种植的趋势日益明显,转基因食品市场化程度也越来越高。为保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目前加强对转基因食品的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日趋重要。
(一)完善转基因农作物尤其是转基因食品的立法
我国目前关于转基因产品立法层次较低,法规及规章之间也存在不够协调的情况,建议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法》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增加转基因产品(食品)管理的规定,对转基因产品(食品)的安全标准、市场准入及标识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另外,根据张掖市的做法,笔者建议在转基因产品的种植以及推广方面,应允许地方根据自身的情况做出选择,以保障地方对传统农产品的保护和发展。
(二)建立公正透明的安全评估机制
自从转基因食品市场化和进入大众日常生活以来,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争议就未停止过,由于信息公开程度的欠缺,加上社会关于转基因食品的传言较多,导致老百姓对转基因食品缺乏信任。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应建立和健全公正、客观、科学和透明的转基因食品风险安全评估体制,转基因农作物安全委员人员的组成应公开和实行回避制度,定期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估报告,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加强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督管理
近几年出现的“黄金大米”和“亨氏婴儿营养米粉”等事件反映出我国在转基因食品管理方面的漏洞。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农业部和卫生部等部门对转基因食品负有监督管理职责,这些部门应切实加强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安全。
转基因食品作为现代生物技术的产物,自觉或不自觉地影响广大老百姓的生活,关于其安全性的讨论还会持续一段时间。正如“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所说:“转基因食品是否会对人体造成伤害,至少需要两代人的时间才能得出结论。因此,如果是一个负责任的机构,对于转基因,可以允许科研,但不应该强推这种食品,除非你能拿出真正的科学数据来告诉老百姓它是安全的。”笔者认为,只有从法律方面健全相关制度,才能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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