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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管理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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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政府性资金存放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管理,积极探索建立政府性资金存放与金融机构对我县贡献挂钩的激励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县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性资金的杠杆和导向作用,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金融机构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规范、透明、公平、激励”的原则,探索政府性资金存放与金融机构对我县贡献相挂钩的途径,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的前提下,对政府性资金存放金融机构实行“指标评价、额度总控、资金集中、统一调度”管理,对金融机构按考核量化打分所占比重进行存款分配,引导和撬动金融机构加大有效信贷资金投放,提高政府性资金使用效益。

二、改革内容

(一)资金范围。

本方案所指的政府性资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由中央、省市或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列支,并核拨到专户管理的专项资金。

2.依据法律法规,按规定程序征收或向社会募集、具有专门用途并在财政专户中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非税收入、社保基金以及政府性基金。

3.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往来资金。

4.乡镇财政管理的对公存款。

(二)资金管理。

1.县财政局与相关单位按照考核确定的存款分配比例,对各金融机构存款资金采取多划少补的方式对其实际资金存量进行调整。

2.社保基金专户存款、非税收入存款及乡镇财政管理的对公存款存量统一纳入总量考核,如因其存款和管理的特殊性,不予调整。

(三)金融机构考核评价激励机制。

制定《县政府性资金存放金融机构考核评价激励暂行办法》对金融机构进行考评,确定各金融机构的存款比例,确保政府性资金向金融机构进行存款分配的透明、公正、公开,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

1.建立考核评价指标。

考核评价指标分为以下三大类:

(1)纳税规模指标,反映各金融机构在我县缴纳的地方财政收入。

(2)贷款规模指标,反映各金融机构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包括企业贷款、消费贷款、农业贷款三个分指标。

(3)服务质量指标,反映各金融机构资金收付结算的及时性。包括非税收入划解与资金调度及时性、按本方案调整存款及时性两个分指标。

2.核定各金融机构总得分。

考核评价采用评分法。首先,将每项指标及相关分指标确定一个权重;其次,按照指标权重,计算该金融机构的各指标得分;最后,将该金融机构的分项指标得分加总,计算出该金融机构的总得分。

3.核定政府性资金存款在各金融机构的分配比例。

计算单个金融机构总得分在各金融机构得分总和中所占的比重,作为政府性资金存款在该金融机构的分配比例,从而确定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政府性资金存款分配数额。

对金融机构的考核评价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

对当年在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或其它特殊情况,由县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资金支持额度。

对纳税总额、存贷比、贷款余额、当年新增贷款指标均下降的金融机构,自次年起减少在该金融机构的财政存款量。

(四)政策性银行考核评价激励机制。

1.考核评价内容。

农业发展银行支行(以下称县农发行)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各项业务指标完成情况。当年新增贷款额不低于上年增加额,贷款增幅不低于全县平均水平。

对县农发行的考核评价原则上每季度一次,实行单独考核激励。

2.政府性资金存放来源。

主要为项目资本金、地方配套资金或县财政专户资金。

3.政府性资金存放方式。

一是将涉及到县农发行放贷的项目资本金、银行贷款,在该行专户存储。二是县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支持。三是政策性银行在完成考核指标的前提下,政府性资金存放总量可达平均数。

(五)预警机制。

为确保政府性资金的安全,当金融机构在流动性、管理以及内部控制方面与监管指标存在较大差异时,县财政部门将及时收回政府性资金存款。

三、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成立组织机构。县政府成立县政府性资金存放金融机构管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县财政局、金融办、人民银行支行、国税局、地税局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金融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考核评价工作。

(二)调整资金存放。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确定的存款分配比例,县财政局将存放在各金融机构的政府性资金存款调整到位。

(三)严肃考核纪律。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账户管理和银行结算有关规定。对违反银行结算制度,任意压票、退票、截留、挪用结算资金的金融机构,县财政局将取消其财政存款业务三年,人民银行支行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四)加强协调配合。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政府性资金存放金融机构管理改革工作。县政府金融办、财政局等单位要共同做好各项考核评价指标的统计测算工作,并按照考核评价结果及时调整政府性资金存放数额;县人民银行、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提供各金融机构的经营业绩和纳税规模等相关数据。

四、本方案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