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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4月20日召开的“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本区从即日起至7月底对违法排污企业开展环保整治专项行动。为此,特制定本区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整治重点
(一)重点清查类型
1、*年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行动中的违法排污企业;
2、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实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
3、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第16号、第32号中要求于*年底以前淘汰而未淘汰的落后生产力、工艺和产品;
4、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以及注册地不属本区范围的严重扰民企业;
5、造成严重污染事故以及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6、严重污染环境的畜禽养殖场;
7、未按规定进行截污纳管,废水直排水体的排污企业;
8、废弃危险化学品未做无害化处置的企业。
(二)重点清查地域
在面上普查的基础上,重点对地处城乡结合部、区与区结合部、民营经济工业小区、厂中厂及华漕、马桥、梅陇、浦江镇内中小企业进行清查。
二、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20日—4月30日)
1、召开有关委、办、局负责人会议,落实相关职责,明确工作要求;召开各镇、街道、*工业区、重点企业负责人会议,进行宣传发动,部署清理整顿工作;
2、区环保局将这次清查的重点内容和具体范围通过区电视台、*报、区环保网站进行公布,接受市民对违法排污企业的举报。
(二)自查摸底阶段(5月8日—5月28日)
各镇、街道,*工业区根据重点清查的8种类型进行排摸调查,认真填写基本情况普查表(见附件五),普查情况于6月4日前上报区环境监察支队。
(三)调查核实阶段(6月1日—6月20日)
区环保局组织执法队伍,对普查中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和重点区域内违法排污企业进行调查,各镇、街道,*工业区要积极配合(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清理整顿阶段(6月21日—7月20日)
1、区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将调查汇总的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对计划列入查处的企业进一步核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区政府和市环保局审定;
2、区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工业区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查处情况进行监督落实;
3、区监察委对查处违法排污企业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督促落实阶段(7月21日—8月20日)
(六)总结阶段(8月21日—9月15日)
1、各镇、街道,*工业区对调查摸底和查处整改的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材料于8月25日前报区环保局;
2、区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区清理整顿行动进行总结,并将材料报区政府和市环保局。
三、职责分工
1、区环保局负责对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而擅自投入生产、使用行为,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限制类进口废物加工利用等提出清查要求,组织对重点区域及企业进行核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区计委、区工委负责组织对*年底应淘汰而未淘汰的污染严重的设施、产品和工艺进行清查;
3、区工商分局负责对决定取缔关闭的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4、区监察委负责清理工作的效能监察,并对违法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5、区司法局负责对《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宣传;
6、各镇、街道,*工业区负责本辖区内的排污企业组织普查,对查出的违法排污企业及时上报区环保局。
附件1:*年底以前应淘汰而未淘汰的污染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附件2:*区工业废物检查单位名单
附件1:
年底以前应淘汰而未淘汰的污染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