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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与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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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P2P网络借贷指的是借贷过程中,一切认证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这满足了人们对于资本快捷便利流通的需要。本文对国内外P2P网络借贷的发展情况进行了概述,并对该借贷模式的风险进行了分析,同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P2P 网络借贷 风险

一、引言

P2P网络借贷是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产生的一种新的金融交易模式。该模式是利用互联网的时效优势、技术优势和成本优势,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使社会资金的供需双方进行自主协商、竞价、配对和成交,借贷平台从中收取中介报酬。其性质属于小额民间借贷,是近几年我国日益繁荣的民间借贷的一部分,也是我国影子银行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

2005年,全球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公司Zopa在英国成立,标志着P2P网络借贷模式的正式诞生。该模式因具有高效快捷的操作方式和灵活自主的利率定价机制,使得借贷双方互惠共赢,一经推出便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并迅速扩张到了美国,德国,日本和中国等国家。目前,最具代表性的是英国的Zopa公司跟美国的Prosper公司。

Zopa于2005年3月在伦敦开始运营,截至2013年6月,Zopa已经拥有超过80万会员,为储户放贷超过3.25亿英镑{1}。Prosper公司诞生于美国,自2006年2月上线以来,Prosper的会员数量和借贷规模迅猛增长,截至2013年6月,其会员总数量已达182万,累计贷款额度超过5.46亿美元{2},目前Prosper已经成为了全球最大的P2P网络借贷平台。

(一)P2P网络借贷在我国的发展

2007年8月,我国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在上海成立。之后,网络借贷凭借其新兴事物的特殊吸引力迅速在全国发展起来。同时,类似的网络平台也从北京、深圳、上海等经济相对发达的城市不断扩张到一些二三线城市。目前,在我国成立时间较早,投资规模较大,知名度较高的P2P借贷网站主要有拍拍贷、宜信、人人贷,这三家公司各自的运作模式特点如表一所示。

三、P2P网络借贷的风险分析

P2P网络借贷提供了方便的金融渠道和可观的收益,但是在高速发展的过程中,网络借贷也存在着相当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运营模式中存在的风险

与传统的借贷系统相似,P2P网络借贷的资金流动链也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即贷款者、中间机构(P2P网络借贷平台)和借款者。不同的是在这个链条中各部分可以只通过网络连接,甚至不需要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所以风险就可能存在于该链条中的每一个环节。

对于借贷双方,P2P网络借贷主要是为民间闲散资金提供金融流通渠道,资金提供者大部分都是民间散户,不容易对网络借贷平台和即将面对的潜在债务对象有全面客观的认识。而P2P网络借贷平台上的收益率相对银行存款、债券等市场的收益率较高;加之网络借贷平台的一些虚拟化宣传,贷款者就很容易对于未来收入预期产生非理性的乐观态度,从而无法客观地分析投资前景和潜在风险。

另一个主要风险是由信息不对称引起的。由于网络的特殊性,贷款者在很多时候无法看到借款者全部的投资计划和实体成果;即使有借贷平台的审核,要直观地监管借贷者的行为也是有困难的。而借款者则可以用一些手段夸大投资和收益效果,甚至将资金运用到和初始借贷目的完全无关的领域中,加大了违约风险;同时那些遵守市场规则的借款者可能因为标称的收益率较低而无法获得足够的资金。这显然会导致“柠檬效应”。

此外,由于更加依赖网络,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虚拟化程度普遍比实体金融机构高,普通投资者无法获得足够的运营信息,如果这些P2P网络平台无法提供足够的信用保障(比如对借贷人严格审核,先行赔付等手段),那么在出现违约风险时会引起投资者更为强烈的恐慌并影响市场信心。

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自身,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形式,在许多问题上没有足够的先例可循,而且由于正在飞速发展,网络借贷中介也并没有沉淀出一个像银行系统那样稳定合理的行业规则;这也造成了某种形式的“野蛮生长”,形成潜在风险。

(二)技术层面存在的风险

在技术层面,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需要依赖网络来开展业务,那么对于网络安全有负面影响的因素无疑也会对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构成风险。网络病毒(以木马,蠕虫病毒为主),虚假钓鱼网站,利用网络通讯协议盗取用户密码和账户信息等违法行为都有可能发生在P2P网络借贷平台身上。硬件方面,网络借贷平台也需要做好服务器和数据库建设。所以P2P网络平台如果不能完善自己的网络交易安全机制,优化使用SET与SSL协议并申请自己的数字证书,那就面临着很大的安全隐患。

(三)法律法规的欠缺

由于起步较晚,我国在信用体系和借贷体系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尚不完善。我国现在对于实体金融机构和投资方式的监管以及对于互联网欺诈的监督和出发都有漏洞,而对于P2P网络借贷这样一种结合了互联网技术与金融的新生事物,监管手段就更是缺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界定性质尚有困难:我国现在尚且没有对P2P网络借贷有一个准确的定性。从合法性看,P2P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在我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都肯定了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然而如果出现纠纷,完全有可能这种交易归为网络交易从而将纠纷引入互联网交易纠纷的范围,我国的法律在这方面同样不明确。

2.国内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尚不健全。P2P网络借贷生存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是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在国外,信用评级和得分制度较为完善,个人信用有据可查。而在国内,P2P无法接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更无法准确获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只能依靠借款人自己提供的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等材料判断其还款能力的大小。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没有征信系统的约束,容易产生欺诈和发生违约欠款的纠纷,贷款者的资金安全难以得到保证。

3.由于进入门槛较低和自律性较差,不排除一些借贷公司存在违规行为,从而影响整个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大部分P2P平台都未进行资金的第三方监管,没有一个权威的机构可以对这些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量化评级。各家机构基本各自为政,形成监管真空。

四、关于P2P网络借贷的监管建议

对于P2P网络借贷的监管,需要有针对性地从以上三个方面的风险着手,加强网络借贷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使其朝着专业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

首先是要加强基于运营模式的监管并进行正确引导。P2P网络借贷平台首先应该做好对借贷双方的信用评估和审核,保证身份信息、信用记录等的真实性。它们也有责任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帮助投资者建立起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符的收益区间,避免承受能力低的贷款者为追求高收益率而投资到高风险的项目中,正确引导资金走向。此外,P2P网络借贷应该建立起类似于行业协会的组织来进行自我规范和管理,这样有助于整个网络借贷系统的完善。

在技术层面,应该建立起安全交易评价体系,对于各平台进行定期评估,根据其采用的保证交易安全的技术手段进行评级,并向投资者公布。量化的安全指标可以显示网络平台保障交易安全的能力,明确技术准入标准可以将门槛标准化。这样可以促使P2P网络平台改进自己的技术来保证投资者资金的安全。

最后,应该尽快地建立起个人及机构信用体系,完善相应的立法,并且明确监管责任范围。如由什么机构进行统一监管,明确P2P网络借贷的注册流程,清楚界定P2P网络借贷的性质、纠纷的解决和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如果短期内无法出善法律来进行规范,那么至少应该用一些行业法规、引导性政策和规章制度来替代。只有搭起制度的框架,P2P网络借贷才可以得到更好的发展,进而在加强金融流通,资源的合理配置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注释

①数据来源:Zopa公司主页:http:///。

②数据来源:Prosper公司主页:http://./。

参考文献

[1]吴晓光,曹一.论加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J].南方金融,2011(4).

[2]苏莉娟,严亮.浅谈我国民间网络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金融经济,2011(6).

[3]莫易娴.P2P网络借贷国内外理论与实践研究文献综述.金融理论与实践,2011(12).

[4]钱金叶,杨飞.中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及前景.金融论坛,2012(1).

作者简介:石莎莎(1989-),女,汉族,湖南新化人,中南大学商学院在读硕士,研究方向:金融理论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