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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考核评价工作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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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城区年度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确保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省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府发[]3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公开出售及售后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府厅发[]13号)、《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府发[]8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是坚持以人为本,大力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重要举措。通过科学制定销售工作流程,销售过程全程接受社会监督,使申购、审核、摇号、购房等各个销售环节公开、公平、公正,销售工作有序进行。

二、销售原则

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按照“个人如实申请,社区群众评议,房管部门管理,三级审核公示,政府核准审批,分类摇号排序,社会公开监督,违规操作必究”的原则,限定购买对象,限定销售价格,限定住房户型,确保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顺利开展。

三、销售时间

在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县房管局核发的预(销)售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可按县政府审批的购买对象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具体销售时间,以届时的销售公告为准。

四、销售对象普查

在销售公告前,由县房管局牵头,镇政府组织,房管、民政、公安、监察等部门参与,由各社区居委会对当年度人均年收入标准线以下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口情况、住房情况、收入情况、购房意向等,开展全面的入户调查摸底工作,并将调查摸底情况分类归档,为合理确定销售范围和中签比例奠定基础。

五、销售宣传

县房管局及时将符合销售条件的全部房源信息,包括申购的条件、房源位置、户型标准、房屋数量、销售价格、申购程序以及建设单位、售房时间及地点等,在各社区居委会、社会公共场所等张榜公告,并通过媒体进行宣传。

六、销售价格

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根据建设项目所处的地段,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及县政府确定的价格构成因素合理核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行明码标价,其最高售价不得超过县政府核定的最高限价。年度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销售限价为1258元/㎡,具体为:

(一)二、六层为:1208元/㎡

(二)三、四、五层为:1258元/㎡

(三)七层为:1135元/㎡

(四)柴间为:1258元/㎡

七、销售按揭及预售款管理

县房管局要协调各商业银行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将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家庭发放。协调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基准利率执行。实行经济适用住房预售款管理制度,其预售款全部进入县房管局指定的专门监管帐户。

八、申购范围及条件

(一)申购范围

户籍在县城区镇、将军园8个居委会范围内的城镇家庭,均可对照规定的申购条件和程序进行申购。

(二)申购条件

1、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县城城镇常住户口1年以上,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县政府确定的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线以下。年,县城区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为7615元。

<3>申请家庭为无房户,或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不含自行租赁住房面积)的住房困难家庭。

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成员,必须在县城区工作和生活,且相互之间有法定瞻养、抚养关系。

符合上述条件的军烈属、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可优先申购。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已参加集资建房的;

<2>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的;

<3>已参加过房改购房(含在外地已参加房改购房)的;

<4>单位奖励赠送住房的。

(三)提交相关材料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家庭,应向现居住地的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

<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租住公房或私房的租赁合同,无房户应特别注明。

<3>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同住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和2份复印件(核实后原件退回)及所有家庭成员2张一寸彩色免冠照片。

<4>其他必要的有关资料。

九、申购程序

1、申请受理。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公告后,申购人到现居住地的居委会,领取并如实填写《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评议申请表》,并向居委会提交申请表及相关的资料,居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并及时组织本社区居委会居民和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同事进行评议,将评议结果在申请人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申请材料不全需要补齐、补正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且经公示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应将申请材料、公示结果及时移交镇政府。

2、镇政府初审。

镇政府收到居委会移交的申请材料后,组织申请人填写《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表》,并及时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申报的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申请人居住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对公示期有异议的,由镇政府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3、联合复审。

镇政府将初审公示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材料,移交至县房管局,由县房管局会同监察、公安、民政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查小组,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申请人居住地或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对公示期有异议的,由联合审查组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4、政府审批。

县房管局将联合复审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购家庭逐一进行登记,并报县政府审批后,向申请家庭核发《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摇号通知单》,即申请家庭取得本次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摇号资格。

十、销售办法

1、县房管局下设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负责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营销及申购家庭的资格审查,已购家庭的信息台帐建档等工作。

2、由县房管局根据房源总量和申请登记的类别比例进行分类,一般情况下,申请家庭申购的户型原则上为:

<1>现有家庭人口1-3人的,二居室;

<2>现有家庭人口4人(含4人)以上的,三居室;

<3>符合申购大户型条件的可以申购小户型;

<4>柴间与住房捆绑销售。

3、取得申购资格的家庭户数少于或等于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套数时,申请家庭即为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购买房号;取得申购资格的家庭户数大于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套数时,通过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购买人和所购买房号,并摇号确定中签数的15%为轮候购买家庭。

4、摇号工作在县公证处全程公证、纪检监察部门和申请人代表的全程监督下,采取现场公开摇号方式,按不同申购户型分别摇号,确定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及购买房号与柴间号。

5、摇号确定购买房号后,由县房管局向摇号确定的购买人核发《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单》,购买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办理购房手续,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购买权,申请人今后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

6、参加摇号未中签的申请人,可以参加下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摇号,转下一年度的须经县房管局重新核实申报条件。

十一、建档备案

建立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已购家庭信息档案制度,镇、各居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将中低收入家庭及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的有关资料,及时移交至县房管局,由县房管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负责,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已购家庭的基本情况、收入情况、住房情况、申请情况、摇号中签及购买等申购资料、办证资料整理归档备案,实行动态管理,资源共享。

十二、产权发证

凡新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其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发证时,必须注明该房为经济适用住房,并在产权证的附页上注明:“该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的福利性住房,不得转让、转租、交换、赠与、分割、合并或用作经营性用途,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和变相交易”。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做好年政府七项考核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府发〔〕49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年市政府对我县七项考核评价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评价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七项考核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县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常务副组长: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农工部长

县政府副县长

县政府副县长

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长

县政府副县长

县政府副县长

县政府副县长

成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

县政法委副书记、县综治办主任

县发改委主任

县财政局局长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县统计局局长

县经贸委主任

县安监局局长

县建设局局长

县环保局局长

县外经贸局局长

县商业局局长

县委农工部副部长、县农办主任

县农业局局长

县林业局局长

县水利局局长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县扶贫办主任

县计生委主任

县科技局局长

县教育局局长

县体育局局长

县文化局局长

县广电局局长

县卫生局局长

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房管局局长

县交通局局长

县残联理事长

县国税局局长

县地税局局长

县人民银行行长

县信息中心主任

县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县统计局局长任常务副主任,县统计局副局长任副主任,具体负责考评工作的总协调。

二、考核评价工作责任

为使今年我县在市对县七项考核评价工作中位次前移,县政府各分管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工作责任。

一是明确考核评价分管领导负责制,分管县领导对各自分管的考评指标在全市的排位情况负责。

二是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将每项考评指标考评责任具体分解到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由各责任部门在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抓好该项指标的具体工作。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工作由同志具体负责,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工作由同志具体负责,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由钟兴福同志具体负责,社会稳定考核评价工作由同志具体负责,民生工程考核评价工作由同志具体负责,政务环境考核评价工作由同志具体负责,固定资产投资指标考核评价工作由同志具体负责。

三、考核评价内容

年,市政府对我县政府考核评价内容分为经济发展、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社会发展、社会稳定、民生工程、政务环境、固定资产投资七大项。

四、考核评价方法

年,市政府对我县政府考核评价采取以下计分方法:

1.单个指标(项目)的计分根据其属性采用五种计分方法,即常规性指标采用功效系数法,控制性指标采用扣分方法,鼓励性指标采用加分方法,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指标采用指数法,民生工程目标完成程度、各项民意调查、主管部门评价项目分别采用民生工程各小组的评分、民意调查的得分和主管部门评分,以百分制计(具体计分方法见附件10)。

2.综合计分采用加权平均法,七项考评综合得分按七大项得分和相应权重进行加权平均。七大项综合总分120分,其中经济发展占60分,民生工程、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各占10分,社会发展占8分,社会稳定、政务环境各占6分,固定资产投资占20分。

五、其他事项

各责任部门要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对考评指标县级数据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同时加强与市对口考评部门的汇报衔接,及时了解掌握考评工作信息,提出和采取有力应对措施,确保考评取得最佳效果。年1月10日前,各单位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与相关数据资料上报到县考核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