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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必须认真履行。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含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和旧城改造等)各类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都必须按规定依法同步修建人防工程;超过规定比例修建的地下室项目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应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可按6B级标准修建。确因地质、结构、施工等原因不能或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
认定同步修建人防工程的条件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人防工程施工合同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场勘察认定证明。
二、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组团等民用建筑开发项目,其应配建的人防工程不能同步修建的,建设单位须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按市人民政府、警备区政发[]187号文件规定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
对本文下发之前已按规定规划设计的人防工程,未与地面建筑同步修建而至今仍未开工的,应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
建设单位在该住宅小区、组团等民用建筑地块后期建设中,应按规定建设未同步修建的人防工程。如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可将建设单位先期缴纳的易地建设费分阶段返还。具体程序如下:
1、建设单位凭人防工程施工图批准文件、施工合同和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场勘察认定的证明,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返还易地建设费书面申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后返还总额的40%;
2、人防工程主体封顶,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确认后,返还总额的40%。
3、人防工程竣工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凭建设单位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返还剩余款,即总额的20%。
三、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必须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人防办字第90号文件规定组织实施,审查程序如下:
1、建设单位向市行政审批中心人防工程审批窗口报送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填写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表;
2、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专家或有关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填写审查意见表;
3、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将初步审查意见反馈给建设单位,由原设计单位按审查意见的要求修改后再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复审;
4、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原审查人员审查修改意见的落实情况,对审查合格的,发给《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书》。按审查意见修改的内容,可视为设计变更,与施工图有同等效力。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5、施工图审查工作所需费用,依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人防办字第90号文件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新建人防工程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确定。
五、承担人防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等级,并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证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对质量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人防工程的专用防护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并与人防工程同步设计和施工安装到位。必须设置的临战转换措施要在保证防护效能、兼顾平时使用的条件下尽量减少,转换预案必须在施工图设计时同时设计到位。
七、人防工程的施工管理必须实行监理,由有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单位要按照设计文件、监理合同与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并对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参加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管理,依法检查、监督人防工程设计、规范、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落实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