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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林木资源犯罪的特点及司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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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破坏林木资源案件呈高频度上升趋势,本文通过对侦破的破坏林木资源犯罪案件特点及成因的剖析,提出了办理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加大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权和审判权的监督;要拓宽对失火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方式;要应尽快依法设立涉及森林资源犯罪的专门鉴定机构;要建立司法机关与执法部门配合联动机制,整合执法资源,形成打击合力,预防、减少和控制破坏森林资源犯罪。

关键词:破坏 林木资源 案件 特点 原因 司法对策

由于破坏林木资源犯罪侵害对象是受国家保护的森林、林木、珍贵树木以及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等等,这就决定了作案人犯罪方式的特殊性。因此,破坏林木资源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在勘查方法和侦查技术上有着鲜明的行业特色,在木材的检量和材积的计算等都有明确的行业标准,也常常涉及林业部门的生产经营、管理和销售等诸多方面。笔者结合近年来侦破的破坏林木资源犯罪案件的情况,仅就破坏林木资源犯罪法司法处置做简要分析。

一、破坏林木资源案件的特点

近年来,破坏林木资源犯罪呈高频度上升趋势。从河南某县2010年以来审理的27起破坏林木资源案件中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破坏林木资源犯罪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从犯罪主体的身份看

犯罪行为人多为农民。从抽查的28名犯罪人数中,农民占24人,占86%。

(二)从犯罪主体的文化程度看

犯罪行为人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初中文化以下的居多。

(三)从犯罪主体的年龄及性别看

犯罪行为人的年龄在26岁至61岁,主要集中于40岁到60岁之间。从性别看28名罪犯均为男性。

(四)从处罚结果看

被判处缓刑的占60.7%,被判处拘役的占14.3%,单处罚金的占25%。

(五)从犯罪损害后果来看

“两伐”案件对林木资源的破坏十分严重。在侦破的27起“两伐”案件中,单起案件砍伐林木数量最多折活立木蓄积为932.12立方米,最少的也有10立方米。

(六)从犯罪现场看

破坏林木资源犯罪案件现场多位于地广人稀、交通通信不方便的林区,呈现出现场勘验难、调查取证难的特点。

二、破坏林木资源案件产生的原因

从已侦破的破坏林木资源犯罪案件分析, 新形势下破坏林木资源案件多发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法律观念淡薄,依法采伐意识不强,是破坏林木资源犯罪案发的主要原因

目前偏远山区的经济欠发达,变卖木材成为多数山民就地生财的最简单、最快捷的发财之道。村民 “靠山吃山”的观念根深蒂固,往往置法律于不顾,铤而走险。少数群众认为山是自己的,树也是自己的,说砍就砍,说卖就卖;多数村民认为公益开支或村民小集体而砍伐集体所有的林木,只需村民小组集体或村委会讨论通过就行;还有部分村民以为采伐自家栽种的树无需办证,也可随意自己砍伐或出售给他人砍伐,等等。犯罪人自身糊里糊涂走向犯罪还不知道。

(二)森林资源管理部门有法不依、打击不力是破坏林木资源犯罪多发的重要原因

一是个别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不力,未严格按照林木采伐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二是有的森林资源管理部门采伐证未办理,就将山场拍卖;三是有的采伐证办理了,主管部门未安排人员现场拔交、现场界定采伐范围、面积、定期检尺,由采伐者自行采伐,伐后未进行验收,导致设计出材量与实际出材量误差倍出;四是有的采伐证规定采伐地在甲地,而在乙地采伐,待木材检尺归堆了森林资源管理部门才发现规定采伐地点与实际采伐地不符,导致林木滥伐;五是对“两伐”工作宣传不到位,监管不力,从而导致“两伐”案件年年发生。另外,由于林多地广,监管人员少,管理难度大,再加上个别工作人员缺乏责任心,致使对林木砍伐的监管出现薄弱或真空环节。

(三)对盗伐林木及手续不全的木材的违法收购、运输从而形成庞大的销赃市场,也是诱发盗伐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些收购木材商在与林木所有人私下交易林木后,再以林木所有权人名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采伐证所允许采伐的林木数量远不能满足其需求,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价值,他们常怀着侥幸心理,超出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树种、数量乱砍滥伐林木,对林木资源造成极大的破坏。对有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人所卖的林木都予以收购,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有了销赃的渠道。

(四)一般林木品种多、数量大、用途分布广泛,易于被盗伐、滥伐,这是导致盗伐、滥伐林木案件频发和高案的客观原因

由于一般林木具有用途广泛,分布广泛等特点,所以易遭到盗伐、滥伐及其它人为破坏。有的人为了自己的某种利益和需要,无视森林法规和其他法律的约束,千方百计地盗伐、滥伐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破坏森林和林木,以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一般林木分布广泛,面积大,不可能象特殊林木那样得到严密保护和防范,可以说是防不胜防,因而易于被人为破坏。

三、破坏林木资源犯罪的司法处置

由于在办理破坏林木资源犯罪案件中,在森林资源生态方面的保护价值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往往造成执法部门未严格执法,很多案件该立案的没立案,该移送的没移送,只罚款了事。

(一)办理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我国《刑法》对破坏森林资源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司法机关要加大打击力度,对破坏森林资源情节严重的罪犯和对那些以营利为目的的罪犯和经行政处罚屡教不改的罪犯,要依法惩处,该从重的一律从重,决不能适用单处罚金刑;对于农民确因生产生活所需而滥伐林木数量不大的侧重教育,也可以视其认罪悔罪态度酌情适用缓刑;对构不成犯罪的,相关部门要严格依照《森林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以起到警戒和震慑作用,遏制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行为频发。

(二)检察机关要加大对审判权和行政执法权的监督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要在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中充分发挥作用。首先要强化立案监督,对那些以罚代刑,该移送刑事审判而不移送的林政工作人员应当立案查处;对那些不严格审批手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滥伐林木案件发生的林政工作人员应当以罪查处。其次要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对量刑畸轻,不符合判处缓刑而判处缓刑或单处罚金的案件该抗诉的依法提起抗诉。

(三)拓宽对失火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方式

对于失火案件除依法对被告人严厉惩处外,还要注重对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审判,由于被告人的行为使国有林木遭受重大损失的,受损部门和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由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集体和个人的林木遭受损失的,应当由法院主动通知受损人出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上,应采取两种责任承担方式,即赔偿损失和恢复原状,强制被告人在其失火烧过的林地内重新补种一定数量的树木,这是一种更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的赔偿方法。法院在调解时,不要一味通过降低赔偿额达成调解协议,应当调解由被告人在过火林地植树造林,经林业部门验收合格后交给受损人。调解达不成协议的,法院应当判决被告人在过火林地以植树造林的方式或以植树造林与经济赔偿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赔偿,要注重结合被告人的赔偿能力进行判决,避免判决无法执行而成为一纸空文。只有这样森林资源的保护才能得到进一步加强。

(四)应尽快依法设立涉及森林资源犯罪的专门鉴定机构

目前,各地森林公安机关在办理盗伐、滥伐林木和森林火灾案件时是通过指派或聘请具有检量资格人员的方式,对盗伐、滥伐和过火的林木进行逐一检量和计算林木蓄积。因盗伐、滥伐林木和森林火灾案件现场灭失或现场面积过大等原因,聘请有专门知识的林业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对盗伐、滥伐林木的蓄积、采伐方式、采伐面积及失火案的过火有林地面积等进行测算。严格的说,这些途径形成的鉴定材料都不是正规意义上的鉴定结论。在办理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植物及制品案件时,鉴定就更加困难。因此,必须尽快成立涉及森林资源犯罪的专门鉴定机构,才能有效、准确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

(五)建立司法机关与其他执法机关配合联动机制,整合执法资源,形成打击合力

在森林资源违法行为案件查处中,单靠个别部门的一已之力,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破坏森林资源的问题,要会同乡镇、公安、国土、农业等职能部门,建立联合联动执法机制,形成打击合力。执法机关针对森林资源多发的重点区域,必要时组织力量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譬如林政执法部门、公安要定期组织力量深入林区进行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破坏森林资源的发罪行为,需要各部门积极配合,及时启动联动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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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邢书力(1975-),男,法律硕士,河南警察学院,讲师 研究方向:刑事侦查学和犯罪心理痕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