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基于交易成本节约视角的旅游景区治理模式选择研究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基于交易成本节约视角的旅游景区治理模式选择研究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选择适当的景区治理模式在本质上是为了节约交易成本。本文根据我国的现实条件,提出了4种旅游景区治理模式,并从交易成本节约的视角对这4种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得出当前我国一般旅游景区的最佳治理模式是由某一社会资本所有者对旅游景区进行长期垄断经营,同时根据这一结论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旅游景区;治理模式;交易成本

收稿日期:2006-05-17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046qy068)。

作者简介:吴三忙(1978-),男,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005级博士生。研究方向:旅游经济。李树民(1953-),男,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导。研究方向:旅游经济。

中图分类号F5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575(2006)-04-0024-05

旅游景区作为旅游资源的聚集地,在整个旅游产业链中日益处于核心地位。特别是旅游饭店业和旅游交通业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后,旅游景区越来越成为决定我国旅游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另一方面,虽然近年来我国旅游景区发展迅速,旅游景区投资已经取代旅游饭店投资成为旅游投资的一个热点,但是由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及其遗留观念的影响,旅游景区内部管理体制并没有理顺,科学合理、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旅游景区治理模式并没有建立,导致旅游景区内出现多头管理、多重目标、秩序混乱、服务较差、资源破坏、环境污染等问题,严重制约我国旅游景区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理顺旅游景区管理体制,建立合理的旅游景区治理模式已经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一、文献综述

近年来,旅游景区治理模式越来越受到国内学者的关注,对旅游景区治理模式的研究也已经取得了一定进展。总体上看,在旅游景区治理模式的选择上,国内学者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旅游景区应当坚持企业化的治理模式;另一种认为旅游景区应当坚持非企业化的治理模式[1]。如张晰竹提出应取消地方政府对公共资源类景区的直接管理,使旅游景区变成一个小级别的行政单位,把资源保护的职能内生化,将旅游景区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收益权一体化[2],可以认为是坚持旅游景区治理模式非企业化的代表。而马波、刘秉升、张凌云、魏小安、李树民等学者坚持认为应当选择企业化经营模式。马波、刘秉升认为政府应对旅游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将各级旅游主管部门的业务范围大幅度的拓展,把旅游景区作为旅游经营单位,从事企业化经营,政府在这个过程中应加强管理的力度,尤其是法制管理、规划管理以及技术管理等[3]。张凌云认为旅游景区行政性管理的弊端很大,并已为社会各界所共识,必须采取市场化经营的方式[4]。魏小安指出风景名胜和文物资源也是经济资源,在我国当前国情下,对旅游景区资源进行企业化经营才是最有效的方式[5]。李树民指出在特定的条件下旅游景区从公益型管理向经营型管理的转轨是一种制度进步[6]。

虽然我国学者对旅游景区治理模式选择多有论述,但是笔者认为当前对旅游景区治理模式的选择研究上,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缺乏整体和系统的研究,大多学者对我国旅游景区应选择什么样模式的分析都只是从旅游景区存在的问题、旅游景区发展的意义、我国的国情、国外旅游景区治理经验和旅游景区治理的历史考察等方面进行;第二,缺乏交易成本的观念,没有交易成本的世界是真空的世界,选择什么样的治理模式本质上是选择什么样的合约问题,而选择什么样的合约的一个关键是比较各种合约的交易成本大小;第三,缺乏效率观念。

本文根据现实条件,从节约交易成本和选择合约的视角出发,对我国旅游景区治理模式选择进行了全面考察,进而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旅游景区治理模式,以实现旅游景区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二、研究的现实条件及基本概念界定

Tourism Science旅游科学基于交易成本节约视角旅游景区治理模式选择研究任何研究都是在一定现实条件下展开的。对我国旅游景区治理模式的研究,笔者认为必须注重以下现实条件:

1.旅游景区资源所有权不能转让,旅游景区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行使旅游景区所有权。

2.任何个体都存在投机倾向,即个体会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性来欺骗对方以获取自己的最大化利益。

3.旅游景区的项目存在两大类,即基础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且基础性项目开发经营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经营性项目开发经营的好坏。基础性项目指景区内部的基础设施,包括景区交通、通信、水电和环保等,旅游景区的内部管理也属于基础性项目;经营性项目包括景区内宾馆饭店设施、娱乐设施、购物设施及相应服务等。

4.对景区开发经营存在两种投入方式,即使用专用性强、成本高、质量好的投入和非专用性、成本低、质量差的投入,前者可以实现旅游景区旅游资源最大化利用,后者效率低。

5.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紧张,景区管理委员会无力对旅游景区经营性项目进行开发经营。

同时,本文既然从节约交易成本视角来分析旅游景区治理模式的选择,就有必要先对交易成本概念进行界定。交易成本概念由科斯首先提出,他认为交易成本是发现价格的成本[7]。其他学者对这一概念有所发展,如阿罗给交易成本下的定义是经济系统运行的成本,张五常给交易成本所下的定义是,交易成本是一系列制度成本[8]。本文采用的是威廉姆森提出的把交易成本分为签订合约之前成本和签订合约之后成本的概念[9]。

三、旅游景区治理模式的提出

1.旅游景区经营性项目的治理模式选择

如前所述,经营性项目包括景区内宾馆饭店设施、娱乐设施、购物设施及相应服务等,其开发经营方式可以采用两种方式来进行,一是使用专用性强的投入方式,我们假定这种投入方式的投资量为K,K>0,为保证专用性的投入可以采取一定的安全保护措施,即可以授权某一社会资本所有者长期垄断开发经营经营性项目,同时景区管理委员会保证提供良好的基础性项目,甚至直接授权同一社会资本所有者同时垄断开发经营经营性项目和基础性项目,这种保护措施可以用S来表示,存在保护措施时S>0,不存在安全保护措施时S=0;另一种是使用专用性差的投入,这种投入方式的投资量也为K,此时K=0。这样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关于经营性项目的3种主要治理模式图(见图1)。

图1中,A点代表K=0且经营性项目的价格为P1的治理模式。此时旅游景区的经营性项目完全由竞争性市场来提供,主要由非专用性资产的投资形成。这种经营性项目整体质量差、固定投入低,其管理服务人员的专业水平也比较差。这种治理模式在我国很多旅游景区中都存在,如我国很多旅游景区门前存在大量档次低、秩序混乱、服务水平差的由当地居民经营的旅游纪念商品摊贩、社会旅馆等等,就属于由非专用性资产的投资形成的。表面上看,在这种治理模式下旅游者可以以较低的价格购买到经营性项目产品,但是这些经营性项目的产品质量相当低,影响旅游者的旅游总体感受,从旅游景区旅游资源利用的角度来看是无效率的。

B点代表K>0、S=0且经营性项目的价格为P2的治理模式。此时有社会资本进入旅游景区的经营性项目开发管理,进行专用性强、成本高的投资,但是这种投资没有受到良好的保护,即社会资本的所有者并没有被授权长期垄断开发经营经营性项目和得到保证旅游景区能提供良好的基础性项目。在现实中这种治理模式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从投资者角度来看,虽然此时可以把经营性项目的价格定为P2,且P2>P3,但是如果没有保证,其投资回收就成为了问题,因此在现实中,此种模式必然向A模式或C模式移动。

C点代表K>0、S>0且经营性项目的价格为P3的治理模式。此时社会资本进入旅游景区的经营性项目,且旅游景区管理委员会授权社会资本的所有者长期垄断经营开发该旅游景区的经营性项目,同时保证能提供良好的基础性项目,或者直接授权其直接经营基础性项目。在这种模式中,如果经营性项目被授权开发经营的合约期限越长,同时提供良好的景区基础性项目的保证措施越强,K就会越大,即社会资本的所有者对旅游景区经营性项目的开发投入的资产专用性越强、质量越高。在这种治理模式下,旅游者能享受到服务更好、质量更高的旅游产品,从旅游景区的旅游资源利用效率角度来看是最高的。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旅游景区经营性项目的最佳治理模式应当是由当景区管理委员会同一个社会资本的所有者签订长期合约,授权其长期垄断经营旅游景区的经营性项目,同时必须采取措施让社会资本的所有者确信旅游景区有良好的基础性项目,此时整个景区的档次将提升,将实现旅游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2.旅游景区治理模式的提出

如前所述,经营性项目应当有一个社会资本的所有者长期垄断经营开发,但是社会资本所有者必须得到一定的保证,即有良好的旅游景区基础性项目。因此如何提供基础性项目就成为景区治理模式的关键。既然经营性项目由一个社会资本所有者长期垄断经营开发,那么如何供给基础性项目的方式实际上就演化为是否由经营性项目的所有者一体化经营基础性项目的问题,即如果一体化,就由取得经营性项目的社会资本所有者来同时经营开发旅游景区的基础性项目,实行旅游景区统一由社会资本所有者经营的治理模式。在一体化的情况下,社会资本所有可以支付一个固定旅游景区租赁费用给旅游景区管理委员会;也可以以分成合约的形式支付租赁费用给旅游景区管理委员会,租赁费用是景区总体经营情况的增函数。

如果不实行一体化,就由旅游景区管理委员会对基础性项目进行经营开发管理,经营经营性项目的社会资本所有者支付旅游景区管理委员会一个固定的费用,或根据社会资本所有者经营经营性项目的情况提供分成合约支付。

最终我们得到4种旅游景区治理模式(见图2)。

四、旅游景区治理模式比较分析

对各种治理模式的比较分析主要看哪种治理模式的效率最高和交易成本最低。我们用W来代表景区基础性的开发建设投入量,具社会资本所有者经营经营性项目总收入是W的增函数。同时由于达成合约存在交易费用,用H来代表旅游景区管理委员会同社会资本所有者达成合约和监督合约履行的各种交易成本。

1.D模式

这种治理模式本质上是一种固定合约。旅游景区的基础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由一个社会资本所有者统一开发经营,交易内部化,不存在两者之间的交易成本,交易成本主要为达成整体租赁协议,确定租赁费用和景区管理委员会监督社会资本所有者保护景区生态环境,防止其掠夺开发旅游景区的费用。旅游景区管理委员会获取固定净收入,经营性项目所有者获取的总收入是W和K的增函数,同时其净收益又是W和K的减函数,因此经营性项目的所有者最终会在最合理的W和K的投入量寻求最大化利益,即基础项目投入和经营性项目投入的边际产出和边际成本相等点时,不存在对基础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投入的边际扭曲问题,整个旅游景区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都比较高,设备设施比较完善,最终实现景区旅游资源的最大化利用,但是存在旅游景区资源被掠夺开发的可能性。

2.E模式

这种治理模式本质上是一个分成合约,此模式中分成合约的特点是旅游景区管理委员会因社会资本所有者的经营努力而获利,结果必定扭曲社会资本所有者的努力积极性,因为其努力的结果被对方分享,而成本确是自己承担,或者是经营性项目所有者会隐藏其经营业绩情况,实现自己最大化利益[10]。同时在此模式中,由于旅游景区管理委员会分成整个景区经营的收入,其监管社会资本所有者掠夺开发景区的积极性会下降。因此这种治理模式的交易成本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景区管理委员会监管社会资本所有者掠夺开发景区的成本;二是社会资本所有者隐藏其经营业绩的成本;三是景区管理委员会了解景区经营情况的成本。同时也存在景区资源被掠夺开发的可能性。

3.F模式

这种治理模式本质上也是一种固定合约,但是此时固定合约的特点是由旅游景区管理委员会提供基础性项目。此时我们发现旅游景区管理委员会具有减少提供良好基础设施的投机倾向,因为其净收益同其投资成反比,即W越大其净收益越小,而其获取的总收入固定。而对经营性项目所有者来说,固然可以通过同旅游景区管理委员会来签订严格的、面面具到的合约,来要求旅游景区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但现实中人具有有限理性,要签订这样的一个合约是不可能的,即使能实现,交易成本将是非常高的;另一面在合约签订后经营性项目的所有者要通过各种手段来监督旅游景区管理委员会执行合约,也需要高额的交易成本,而经营性项目所有者的净收入又同交易成本H成反比,因此,达成面面俱到合同不可能,完全的监督也不可能,旅游景区管理委员会的投机倾向也就不可避免,整个基础性项目的供给档次必然下降。由于无法得到良好的基础性项目供给的保证,最终社会资本所有者必定削弱其对经营性项目的专用性投资,这样就演化为整个旅游景区的档次降低、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下降。

4.G模式

这种治理模式本质上也是一种分成合约,此时分成合约的特点是旅游景区经营开发的双方都因对方的努力而获利,双方都不承担对方的努力成本,结果必定扭曲交易双方的边际行为。从旅游景区管理委员会角度来看,一方面加大对基础性项目的投入可以使经营性项目总体盈利情况更好,通过分成能为自己带来更大化的收入,但是另一方面其投入的加大又使其净收益下降,即W增大,净收益减少,因此必定产生边际上的扭曲,因为投入增大带来的收益部分被经营项目的所有者获取,而投入增大带来的成本必定都由自己来承担,结果旅游景区基础性项目经营开发的投入的必定不足;从经营性项目所有者的角度来看,问题相同,由于其经营性收入有一部分必须以分成的方式提供给旅游景区管理委员会,而投资成本由自己全部承担,因此其专用性投资热情必定削弱。当然经营性项目所有者与景区管理委员双方可以达成严格合约规定对方行为,再监督对方履行合约的行为,但是所有这些都存在交易成本,签订和监督合约越严格,这种费用越大,对双方的净收入带来损失越多。因此,在这种治理模式下,理论上可以通过对双方严格监督实现旅游景区资源的最大化利用,但是实际上监督越严格交易成本越大,双方净收益减少,因此实际上不可行,最终结果是双方的边际行为严重扭曲,对旅游景区的投资都不足,导致旅游景区的旅游资源非最大化利用。

五、简要结论及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我们得出以下结论:其一,对旅游景区经营性项目,在当前国情下,最佳治理模式是授权某一社会资本所有者长期垄断经营,但是必须解决基础性项目供给问题,才能保证经营性项目的高档次和高质量。其二,在旅游景区经营性项目由某一社会资本所有者长期垄断经营的前提下,旅游景区整体治理模式的最佳选择是由旅游景区经营性项目所有者来统一经营整个旅游景区,即前文的D模式。但是在运用D模式时,存在旅游景区被掠夺开发的可能性。

根据研究结论,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旅游景区的开发经营应加快引入社会资本,实施旅游景区的转让经营,促进旅游景区整体档次的提高。

第二,由于旅游景区的旅游资源具有社会公共性、公众性和全民性的特点,必须解决旅游景区转让经营后社会福利损失和环境破坏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是通过公开、公平招标的方式进行旅游景经营权转让。只要标人可以平等竞争,垄断经营权转让并不会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11]。

第三,由于旅游景区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实行旅游景区整体转让经营必须防止经营者的掠夺性开发。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通过旅游景区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但是这种监管存在交易成本,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原理,降低交易成本的根本途径在于建立健全各种法律法规制度,降低人们的投机倾向[12]。因此政府应完善关于旅游景区保护的立法,加强执法力度。

参考文献:

[1]彭德成.中国旅游景区治理模式[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3:25-36.

[2]张晰竹.自然文化遗产资源的管理体制与变革[J].中国社会科学,2000(5):89-93.

[3]刘秉升.风景名胜区保护以及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矛盾和对策[J].旅游学刊,1994(6):23-29,52-65.

[4]王兴斌.风景文物旅游资源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改革探讨――旅游产业规划指南[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0:31-36.

[5]魏小安,彭德成.我国旅游景区经营管理问题分析[J].旅游学刊,2002(3):45-50.

[6]李树民.对华山风景名胜管理体制变革的制度分析[J].旅游学刊,2001(4):65-69.

[7](美)科斯著,刘刚等译.制度、契约与组织――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透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45-67.

[8]张五常著,易宪容译.经济解释[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178-179.

[9](美)威廉姆森著,段毅才,王伟译.资本主义经济制度――论企业签约与市场签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165-203.

[10](美)巴泽尔著,费方域,段毅才译.产权的经济分析[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7:65-79.

[11](美)诺斯著,厉以平译.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迁[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89-95.

[12](美)波纳斯.新制度经济学――一个交易费用分析范式[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198-200.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