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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追诉时效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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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网络犯法拥有本身不同于其他犯法的特征。在对于网络犯法诉讼时效问题的探讨中,结合这些特征以及其类型划分,主意判断网络犯法是不是成立时必需采用行动主义与结果主义相结合的标准,实现网络犯法诉讼时效期限起算标准的多元化。

症结词:网络犯法 追诉时效 行动主义 结果主义

近些年来,国内外学者对于网络犯法进行了多角度的探讨。然而,有关网络犯法追诉时效的问题却较少触及。咱们在钻研中发现,面对于网络犯法这类新型犯法,传统的时效理论以及《刑法》有关规定已经不足以应答,需要立法的完美以及理论的进1步晋升。

1、网络犯法与传统的诉讼时效理论

网络犯法是指危害电子信息网络中信息系统及信息内容安全的犯法行动以及应用电子信息网络技术施行的各种危害社会的犯法行动,可概括为针对于电子信息网络的犯法以及应用电子信息网络的犯法。1般拥有下列特征:(一)应用计算机及网络之特性实现其犯法目的,拥有隐秘性、智能性、连续性、无国界性以及时空分离性等特色;(二)行动与结果之间有时间与空间的分离;(三)主体的缺场,这是网络行动的最大特征之1。

我国《刑法》第八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法之日起计算。犯法行动有连续或者继续状况的,从犯法行动完毕之日起计算。通过对于网络犯法的特征及其对于判断网络犯法的犯法类型、犯法成立时间等方面所发生的影响的分析,咱们发现传统的追诉时效理论已经经没法知足追诉网络犯法的需要,问题主要集中在网络犯法的诉讼时效期限的起算上。

2、网络犯法的诉讼时效期限起算问题

1般而言,行动是犯法最基本的前提,对于于普通类型的网络犯法,仍可以合用传统刑法理论上所主意的行动主义来判断其犯法成立时间,进而肯定诉讼时效期限从什么时候起算。但除了了普通类型的网络犯法之外,还有大量特殊类型的网络犯法存在,本文侧重讨论其中几种典型或者特殊的犯法类型的诉讼时效期限起算问题,不局限于我国《刑法》对于网络犯法(通常称计算机犯法)既有的规定。

(1)网络犯法中部份隔时犯诉讼时效期限的起算隔时犯,指犯法的履行行动与作为形成要件的结果产生在不同时间的犯法。在此情景下,是以犯法行动施行时仍是以犯法结果产生时为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刑法理论上有行动主义、结果主义以及行动结果主义之争。通说主意行动主义,即以其行动之日而不是以结果产生之时作为追诉期限的起算时间。隔时犯包含差错隔时犯、间接故意隔时犯以及直接故意隔时犯等。对于于前两类犯法,因为其以结果产生时为犯法成立之日,并从此开始起算追诉期限,采取行动主义并没有不妥。而在直接故意隔时犯情景下,犯法的成立不以产生犯法结果为要件,犯法结果的呈现只是犯法到达既遂的标志,因而,履行行动施行的时间即是犯法成立之时,应以行动主义为标准来肯定犯法成立的时间,进而计算追诉期限。但这类被认为是通说的行动主义刑法理论在合用于某些网络犯法的隔时犯时,却发生了没法解决的问题。最典型的是设置逻辑炸弹或者输入潜在性的可激活的计算机病毒程序。

计算机病毒程序可以是逻辑炸弹,然而逻辑炸弹却其实不属于计算机病毒程序。2者都拥有潜在性以及可激起性,均可以在特定前提下或者特定时代、时刻被激活,自动执行程序。计算机病毒程序以及逻辑炸弹在设置、激活等行动特征上拥有类似点,所以此类网络犯法在肯定追诉时效期限上面临相同的问题。设置逻辑炸弹或者输入计算机病毒程序方式、进而施行相干犯法的行动大体可以分为两种情况:(l)行动自身已经经形成犯法,只无非程序激活运行的时间即犯法结果呈现的时间靠后,产生犯法行动与犯法结果之间的分离。如美国某设计公司的1名工程师,为了报复公司对于其不公正的解聘,于当天返回公司输入了1个自己编制的病毒程序,五年后该病毒发作而致使公司计算机系统受到严重损坏。该工程师设置病毒程序时明知自己行动的性质,已经经预感并指望危害结果的产生,如果不呈现意外,必定会自动激活,损坏公司的计算机系统,这就象征着该输入行动自施行时,就完整相符了刑法所规定的该类犯法履行行动的请求。(二)设置逻辑炸弹或者输入计算机病毒程序的行动的犯法性不肯定,其是不是形成犯法附有必定前提限制。如在某金融机构工作的王某10分了解银行转账业务的计算机系统,他在系统中秘密设置必定程序称:“如果王某离开该金融单位,五年后请系统自动划拨X万元至某账户”。普通犯法只要施行了犯法行动,不管是犯法豫备行动仍是犯法履行行动,从性质上讲便肯定地形成犯法,不存在形成犯法与否的问题。然而在上述情景下则不然。王某设置程序、诡计非法占有该银行钱款的行动是不是现实地形成犯法取决于外在的前提即王某离开该金融机构。依照现有刑法理论,就会发现前述情景在诉讼时效期限起算上存在1些问题:

一.良多学者在阐述直接故意隔时犯的成立时间时,皆认为是犯法履行行动施行的时间。若采取行动主义来判断直接故意犯法成立与否的话,应当是不问犯法结果是不是现实产生,行动人已经经施行的行动都是犯法履行行动,能够独立地被刑法评价。但上述所举第2个例子虽为直接故意犯法,包括了必定的产生犯法结果的危险,但这类危险不属于因果瓜葛上现实的肯定的危险,偏偏相反,它由于1些前提的附加而变患上至关不肯定,有可能当即实现,也有可能永久不会实现。只有当前提知足,先前的设置程序的行动才是现实地包括了犯法结果的履行行动。行动主义在这里遭受了没法解决的问题。鉴于此,笔者主意对于上述隔时犯犯法类型合用结果主义,即以犯法结果产生时为犯法成立时,以此为诉讼时效期限的起算时间。

二.目前,我国《刑法》对于既有的几种计算机犯法规定的法定刑普遍偏低,这在学者中已经有共鸣。但我国《刑法》中诉讼时效期限的设置偏偏是以所犯法行相应条款的最高刑的刑期为标准设置的,在法定刑偏低、网络犯法履行行动与犯法结果时空分离的情况下,判断犯法成立时间采用行动主义理论,犯法份子就极有可能应用追诉时效轨制来逃避法律的制裁。如上述第1个案例,行动人设定的病毒程序运行的时间是五年,而我国《刑法》第二八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损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基本法定刑是五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某个犯法行动没有造成基本结果之外的加剧结果,应该合用本款前段规定时,其诉讼时效期限即为五年。行动人施行犯法行动到犯法结果产生之时长达五年,依照行动主义理论,此时诉讼时效期限已经满,就不能再对于行动人加以惩罚。这样,鉴于网络犯法特别是以设置逻辑炸弹的方式施行犯法的特殊性,我国《刑法》应当确立与普通犯法不同的追诉期限的起算根据。在这类情况下,以犯法结果的产生作为此类网络犯法诉讼时效期限起算的根据是比较适合的。

三.采取结果主义也有益于网络犯法的调查取证,为有效地计算该罪的诉讼时效提供法律根据。网络犯法行动以“人—机—符号—符号—机—人”为施行的途径、以0与一的组合方式为存在情势、以电磁记录为基本的载体,犯法施行后,人们所能取得的关于网络犯法的蛛丝马迹,也都是以2进制编码表示、以高度精密以及隐秘的数字信号方式存在的。数字信号的

易受损性以及非连续性特征,使患上从技术上很难分辨任何人为因素或者外力致使的对于数据的修改、剪接、合成、删除了、笼盖等操作。而且,在隔时犯的场合,要从数目巨大、情势复杂、乃至被反复操作过的数字信号中审查判断出与案件有关联的、 反应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肯定犯法行动施行的具体时间、方式、手腕,是很难题的。如果采取行动主义,借助技术手腕也没法肯定犯法履行行动时间的,就没法追究行动人的刑事责任。但采取结果主义就会防止这些问题,由于犯法结果产生的时间与地点是相对于容易肯定的,同时,只有结果产生了,被害人材会发现具体的问题,侦察机关才可能参与侦察,这样先后之间的时间不会相差过久,保存犯法证据的电磁记录、数字信号等还未经由太多的操作,更容易于查找以及掌握犯法的线索以及证据,从而可以有效地肯定追诉对于象以及追诉期限。

(2)以“意大利腊肠术”施行的网络犯法诉讼时效期限的起算

“意大利腊肠术”是犯法学上的1个概念,指采取零零星星、不断偷取、由少积多的方式进行盗取的行动。计算机网络在金融领域中的大量利用,致使以“意大利腊肠术”施行的犯法增多,1般存在两种情景:(l)在大笔存款中,因为储户存取频繁或者屡次转账,对于每一笔账目的尾数记不清楚或者不甚在乎,犯法份子便每一每一将其截留,转到自己私设的账户上,聚沙成塔;(二)采用“4舍5入”的方式,该入的不入,截留另存。在过去人工结算的银行里,人们很难如斯费时费力地从每一次往来账目的结算中贪污或者盗窃微乎其微的尾数,但在计算机网络时期,这类法子不但利便可行,而且不容易被察觉。就该类犯法的追诉时效期限起算而言,有两个问题需要探讨:

一.施行此类犯法行动的1般都是应用业务上的便利前提,暗自扭转计算机的工作程序或者通过非法手腕侵入金融机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编制特定的程序,输入特定的指令,让计算机网络依照该程序指令自动执行,于固定时间截留账目的尾数并自行转账到指定的账户。行动人只是在初始阶段施行了1个改动或者输入尤其程序、设定特殊指令的行动,尔后,1系列的贪污或者盗窃行动是由计算机自身并通过网络自动完成的。但这类连续性或者延续性可以看做是行动人行动的延续吗?毕竟,在计算机每一次进行一样的操作时,行动人并无现时现场地存在,即行动主体是“缺场”的。

笔者认为,在采取“意大利腊肠术”施行网络犯法的场合,计算机的自动操作应该被视为行动人行动的持续。由于计算机尽管不拥有人的意志,但却拥有高度智能性,行动人把计算机网络当作自己的犯法工具,就是依托计算机自动辨认、执行指令的智能特色,计算机在执行命令的准确性、及时性上非1般人力所能媲美,可以说是行动人犯法意思的最好实现者,其自动操作无疑拥有以及行动人亲身施行履行行动1样的犯法力以及性质。尽管之后计延续性或者连续性的情景。对于于犯法行动有连续性或者延续性的,诉讼时效期限从犯法行动完毕之日起计算。合用此规定的重要前提是犯法必需具备继续犯的特征:(l)行动的单1性,即主观上只有1个犯法行动故意,客观上行动人施行1个法律所规定的犯法形成要件行动,该行动处于持续状况;(二)时间的继续性,即行动人不仅施行了1个行动,而且这个行动还拥有继续性。而且大多数学者还认为,继续犯是犯法行动既遂以后犯法行动以及犯法状况的同时继续。而连续犯,则指基于同1的或者概括的犯法故意,连续数次施行犯法行动,触犯同1罪名的情景。学界通常认为,行动人所施行的数个行动必需均是到达犯法程度、相符法律规定的犯法形成的行动才能形成连续犯。

但从刑法理论的角度来看,采取“意大利腊肠术”施行网络犯法的,于继续犯以及连续犯的形成特征均不相符。第1,采取“意大利腊肠术”施行网络犯法的,其行动尽管拥有延续性,但如上所述,还是多个行动的连续,而并不是是1个行动及其犯法状况的继续。此外,此类犯法的特色是每一次窃取款项的数目都无比小,对于于我国《刑法》规定的数额犯,必需到达必定数额标准才形成犯法的情况不相附合,才具备继续犯的形成特征。第2,尽管应用“意大利腊肠术”犯法的是行动人出于概括或者同1的故意而施行的、可能触犯同1罪名的多个行动的连续,然而这多个行动由于前面所说的数额的局限,其行动的总以及可能到达犯法所请求的数额标准,形成犯法,但单独每一个行动都不能形成独立的犯法,从而也不相符连续犯的基本请求。

对于于这类行动拥有事实上的连续性、却又不相符继续犯以及连续犯形成特征的犯法,如果采行动主义,笼统地以行动人最初施行输入程序行动的时间为起算标准的话,不仅面临如前文所述隔时犯中1样的问题,更需要进行犯法是不是成立的考量。如果严格依照数额的标准,以每一次截留转/,!/账的数额为单位,乘以截留的次数,算出甚么时间到达犯法成立,进而以此为诉讼时效期限的起算时间,但这样又存在技术的困难,由于刑法不仅拥有实体法上的特征,同时也拥有程序法上的特征即证据性。曾经有学者主意,对于于行动拥有连续性、但每一次又未达犯法成立标准的数额犯,在需要追诉、计算诉讼时效时,可以参照连续犯来解决,但不患上视为连续犯。笔者认为,以此观点来解决此类网络犯法的诉讼时效计算问题即从犯法完毕之日起计算,是比较公道的。同时,这样也能够划出1个明确的时间段来,对于此前屡次行动所涉数额有个累计,从而断定罪与非罪,量定刑罚轻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