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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我国众筹融资风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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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互联网金融的时代背景下,小微企业开展众筹融资业务面临着不小的风险和挑战。本文考虑到众筹行为的非理性因素,利用风险树搜寻法,从小微企业、出资人、众筹平台三个主体以及法律环境四个方面分别讨论了众筹融资过程中的风险,针对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为小微企业众筹融资风险控制提供有效建议。

【关键词】众筹 互联网金融 小微企业 风险防范

在经济危机的背景下,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已逐渐成为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融资途径。众筹,即大众筹资,指通过互联网向众人筹集小额资金为某个项目或企业融资的做法{1},其由项目发起人(筹资人)、中介机构(众筹平台)、项目支持者(出资人)构成。

一、我国筹融资现状

众筹(Crowdflmding)起源于美国,最早于2006年在美国学者迈克尔的博客中提及。2009年,美国众筹融资平台――Kickstarter诞生,并在很短的时间内实现几个创业者的筹资梦。众筹给予了融资困境中的创业企业希望,迅速在创业领域得到了极大的追捧。

我国的众筹开始于2011年,众筹网站快速发展,于2014年初异军突起,成为各行各业关注的焦点。鉴于我国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我国的众筹模式基本采用非股权众筹模式,2013年国内正式诞生第一例股权众筹案例,即美微传媒股权众筹。目前,国内股权众筹网站已超过15家,如天使汇、人人投、好投网、我爱创等,国内综合性网站的如2011年7月上线的点名时间,是国内最早、发展最成熟的众筹网络平台。2015年以来众筹行业空前发展,众筹据网贷之家联合盈灿咨询《2015年全国众筹行业年报》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众筹行业共成功筹资114.24亿元,历史首次全年破百亿元,同比2014年增长429.38%。据世界银行预测,2025年全球众筹市场规模将达到3000亿美元,而中国市场将占到500亿美元的份额。

然而,相对于发展红火的余额宝、P2P网贷等互联网金融模式,众筹模式在国内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国内众筹行业市场偏小,多家众筹类网站运营模式相近,同质化竞争严重,同时面临项目失败率高、用户认可度低、平台入不敷出而倒闭、项目筹资成功后“跑路”等困境。这些现象除了国内缺少高知名度的众筹平台引领外,与我国当前的传统文化、法律环境、风险控制、机制设计、大众接受程度等因素息息相关。但不容置疑的是,众筹融资的诞生,必将打破传统融资枷锁,成为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的新方向。

二、众筹融资风险识别

由于我国众筹融资模式起步晚,实践时间短,其存在较多的不足之处,小微企业开展众筹融资面临很多的风险和威胁。本文结合现状分析,考虑到众筹行为的非理性因素,利用风险树搜寻法,将从小微企业、出资人、众筹平台三个主体以及法律环境四个方面识别众筹融资过程中的风险。

(一)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是众筹融资的项目发起人,其风险主要来自于项目发起人非法集资风险、知识产权被侵犯的风险以及项目失败的风险。一方面,股权众筹的发展冲击了传统的“公募”与“私募”界限的划分,使得传统的线下筹资活动转换为线上,单纯的线下私募也转变为“网络私募”,从而涉及传统“公募”的领域。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公募”与“私募”的界限逐渐模糊,专利申请不得法,使得股权众筹的发展也开始触及法律的红线,出现非法集资、知识产权被侵犯等现象;另一方面,小微企业需要对企业的经营环境以及战略发展目标有全面的把握,对众筹融资模式有清晰的认识,并结合自身的实际对融资项目做出主观决议,因而容易产生决策失误的风险。很多因素都能导致众筹项目的失败,如发起人对项目的期望错误、对项目资金的误用滥用、消费者信任危机导致项目失败,等等。小微企业能否做出科学决策保证众筹融资的成功,与决策者的认识水平、决策能力、决策背景及经验等多方面因素有关。

(二)出资人

出资人是众筹融资项目的股东或债权人,也是最终决策者。在众筹活动中,投资者通常以隐名股东、股权代持人、合伙人、股东等法律地位参与到众筹融资当中,而不同的身份地位对投资者本身产生的风险不同,如代持股的方式可能会导致广大众筹项目出资者的权益受到侵害。除了因法律地位带来的区别化风险,出资人同时面临着因领投人与融资者恶意串通引起的领投人欺诈风险、长期股权众筹带来的投资流动性风险、投资收益风险及超额筹资风险等。

(三)众筹平台

在众筹融资中,众筹平台起到融资中介的作用,为资金供求双方提供融资信息和交流渠道,通^网络平台进行机会发现和价值匹配,促成资源直接配置机制。众筹融资平台充当金融服务中介的职能,其服务水平的高低、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小微企业的融资,是众筹融资活动中又一重要的风险来源。众筹融资平台方面的风险主要是由于众筹融资平台的信用水平低以及安全性差等给小微企业带来的风险。众筹平台并非交易所,亦非集资顾问,可能还构成经纪商,种种特征都隐性表明了其法律地位会带来各种风险,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等犯罪风险以及投资欺诈风险。

(四)法律环境

因我国众筹发展时间短,存在的法律问题很多,主要包括以下五点:与非法集资界限模糊、缺乏配套法律环境、投资者保护难度大、缺乏失信问题的法律救济、知识产权保护困难。目前众筹作为新型的融资方式,诸多模式、特征和发展方向尚不明确,以何种方式、多大力度来监管众筹已成争论焦点。众筹发展对监管调整的速度要求和准确性要求本身就构成一对矛盾,即便现在要求政府给出明确的监管方向,监管力度着实难以把握。

三、小微企业众筹融资风险防范

对小微企业众筹风险的防范,应紧密结合小微企业、出资人、众筹平台三个主体以及法律环境四个方面,在已有的研究基础之上,了解现有的风险,多个角度共同规范,降低众筹融资的风险,推进众筹的健康发展。

从个体层面上出发。首先是是项目发起人,即小微企业。组织建设企业运营团队,坚定项目开发目标,合理规划项目进展,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实施进程。定期项目实施情况,与支持者展开交流,有选择性地汲取大众的意见。确定切实可行的售后服务方式,保障支持者享受类似产品的售后服务,提高项目的信誉度。其次是出资人。对于选定的支持项目要仔细阅读项目说明书,评估支持的风险,以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明确自身支持项目的原因,是与发起人有共同的价值理念,期望其成功;或是希望获得项目的产品和服务;或是把它作为一种投资方式,期望获得更高的收益,不同的支持原因,所需要关注的风险源有别。

从第三方众筹平台建设方面出发。一方面,应构建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众筹平台应建立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关系,委托具有良好信誉的银行等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项目筹资款的收取和发放。在众筹融资过程中,项目筹资款始终存放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完全与平台自有资金隔离开来,实现资金管理的独立性和透明性,从而避免众筹平台占用或挪用项目筹资款,降低众筹平台的信用风险,保障小微企业和大众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另一方面,完善平台的内部治理,建立众筹平台的内部管理体系,完善众筹平台的规章制度,优化业务流程,全面公开并严格执行项目审核标准和审核过程,破解信息不对称性,防范众筹平台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最后是我国众筹法律环境,应立足本国实际,同时借鉴美国众筹融资立法的经验,尽快出台专门针对众筹融资的法律法规,明确众筹融资的合法地位,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便捷性和经济性。从法律角度上,出台法律法规尽快合理解释小微企业众筹融资可能涉及的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等问题,破解众筹融资的模糊边界。同时,借鉴国外经验,加快众筹融资的立法,从法律层面制定我国众筹融资的标准,包括融资项目类型、融资时间、融资额度、回报方式、大众投资者的人数和投资规模等,为众筹融资提供合法性保障,鼓励并促进小微企业众筹融资的发展。

四、总结

众筹融资的兴起打破了传统融资的枷锁,为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了新的渠道。但在众筹融资过程中,从小微企业、出资人、众筹平台三个主体以及法律环境各个方面,都不可避免地存在不小的风险。从保护出资人、项目发起人和众筹平台等各方利益厨房,提出相对应的政策意见,保证众筹融资在国内能够健康有序发展。

注释

{1}《牛津词典》2011年收录。

参考文献

[1]王阿娜.筹融资运营模式及风险分析[J].财经理论研究,2014(3):99-103.

[2]张万军,邢B,林汉川.我国众筹融资的风险分析与政策建议[J].现代管理科学,2015(5):33-35.

[3]曾攀.众筹融资模式的风险及防控[J].西南金融,2015(3).

[4]高新宇,陆范佳.众筹融资运营模式下风险分析与防范策略研究[J].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15(5).

基金项目: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资助项目,一般项目,项目编号:KY201610。

作者简介:贺佳丹(1990-),女,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讲师,经济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