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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招投标规范化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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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推进现代建设工程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便是招标投标,实施建设工程招投标可以有效地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建设工程市场经济效益提高。然而我国工程招投标中规范化操作的程度还远远不够,规避招标、围标串标等问题日趋严峻,直接影响了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妨碍了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形成。通过对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进行分析,提出促进建设工程投标规范化的合理性建议。

【关键词】工程项目招投标规范化对策分析

1.工程项目的定义和特征

工程项目的主体就是工程建设,目的是获得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工程项目的有一定的流程,有质量和工时的要求。工程项目主要涉及到基础设施建设,其投资和工程量都比较大。工程项目作为众多项目类型中的一种具有其他类型性的项目的普遍性特征,包括目标性、唯一性、一次性、约束性等。除此之外工程项目还具有自身独特的特征。这主要包括:建设以及影响具有长期性,工程项目的建设一般工期较长其建设成果对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较为长远;整体性强,通过数个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工程单元组成完整的工程项目;不确定性程度大和管理复杂程度高,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多个领域其中包括的不确定因素较多同时造成工程项目的管理复杂程度大大提高。

2.招投标定义

招标投标是指工程、货物或服务的购买人(即招标方)依照一定程序将其采购对象的数量、规格以及交货条件等信息公开,以吸引满足条件的承包商、供应商(即投标方)参与竞争性出价,购买人在此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承包商、供应商完成购买任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此行为对购买人而言是招标,它是购买人向潜在承包商、供应商发出购买的要约邀请;对承包商、供应商而言是投标,是承包商、供应商响应要约邀请而向购买人发出满足购买要求的要约,招标人向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则是招标人对中标人的承诺。招标和投标是同一种市场交易行为的两个方面,交易双方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并受法律的保护,以保证交易双方在付出一定成本的基础上能够获得应有的收益,否则它将不能作为一种正当的市场交易行为而长期存在。

3.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自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开始出现国家已经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对整个有关法律体系进行不断完善,整顿了建筑市场的秩序。对于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也给出了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工程建设的规模扩大,一些新的问题又凸显出来。其中主要包括:

(1)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和不足。首先管理制度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整个过程的许多细节把握不足。其次是对于招投标过程的主体的规范不够严格。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人以及评标专家等。

(2)招标人故意规避招标或在投标过程中人为的设置障碍。所谓的规避招标就是工程项目的合同估价超过50万元的,招标人故意将单个工程项目拆分成两个或者数个小的工程项目。使单个的工程报价低于50万元,从而规避招标活动。或者是以各种理由及国家相关规定的漏洞为借口,故意缩短招标时间,甚至采用议标的方式代替公开招标。或者以特殊项目、保密项目等特殊名目将本应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人为设置障碍表现在: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对招标信息的并不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一些明显带有针对性的限制条款。

(3)投标人在投标中存在串标、围标、陪标以及中标后违规转让、分包的现象。工程项目中的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出现围标和陪标的现象,一直以来都没有较为有效的治理方法,具有隐蔽性,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形成较大的隐患,因而会得到招标人大力制止。然而相对围标和陪标,串标所产生的影响更为恶劣,严重破坏了整个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同时,投标人在中标后对项目进行违规转让、分包,使得工程项目存在较大隐患。

(4)招标投标法对于评标专家的规定并不科学具体,工程建设相关的行政单位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委员会和专家界定也不能适应复杂的招投标环境和多变的招投标项目内容。人市场的结构不完善,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体系来规范招投标行为。

4.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规范化对策分析

(1)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环境。首先要建立完善的建筑行业服务市场,目前我国建筑行业的服务市场管理比较混乱,法治建设滞后,缺乏统一的公平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平台。其次,规范工程建设的信息服务。信息的深度和广度以及信息的质量,决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质量,规范化的信息服务有利于保证工程建设经济效益。

(2)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法制建设。目前我国《招标投标法》虽然经过了修订,但是其依然滞后于复杂的国际环境和精细化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我国应该加快立法和法律法规的进程,更新陈旧的条款,新设立的管理办法和法律法规应该跟上时代的步伐,跟上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新形势和新内涵。

(3)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体系。完善的监督体系不仅仅包括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监督,还包括市场、舆论、新闻监督等形式。

以法律的强制性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是所有有效监督管理手段中最有效的,同时注重发挥其他形式的监督机制在辅助法律法规监管方面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4)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主体的行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主体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评标专家等。这些招投标活动的主体相互联系,合作,形成完成的工程建设项目活动。对于项目招标人,其行为规范应该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对于应当招投标的项目坚决进行招投标交易,按照规范安排招标方法,避免串标的事情发生。投标人应该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综合自身的实力,实事求是的编制投标文件。对于招标单位,建立机构诚信档案制度,加强对其管理。对于评标专家,应有丰富的经验以及专业的知识。同时在评标过程中,应该牢记使命,做到公平公正,真正选取最优的投标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