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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权评估转让与合资经营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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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权估价方法目前,在我国矿权市场流行的有七种矿权估价方法———即勘查投入法、地学指数法、合资条件法、资源单价法、模拟净现值法、可比市价法和折扣现金流量/净现值法。随着探矿权勘查阶段及其工作程度的不同,并根据是否探获储量,以及矿床勘查类型不同,致使评估者采用不同的方法对矿权进行评估。在矿权交易时,也可以一个项目同时采用三种方法,估算出其最高值和最低值,然后取其中间平均值作为矿权的最可能的估价值。矿权估价通常用于勘查单位利用矿权作价上市、矿权转让、勘查项目的合资经营和勘查公司之间兼并融资时的资产评估。因此,估价的高低与该矿种当时的市场价格及其走向趋势,以及矿业股市行情也息息相关。这似乎不合常理,但却是市场经济的特征,也是评估者和经营者应掌握的商业规律。

矿权的转让

探矿证、采矿证的有效管理对于探矿证、采矿证的有效管理,首先是政府对勘查单位的资格审查,即申请者的技术和经济能力。对于申请探矿权的公司,必须附有勘查单位资质证明,以及雇用或聘请的地质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学历证明,银行注册资金和公司经营人的资金证明,不合规定者不予受理。其次,在探矿证的发放和管理方面,主要有矿种、面积、时间、最低投资额、工作要求和押金六个方面。同时,矿权根据工作阶段和程度的不同,又设立普查和详查、勘探三个阶段。矿权权益转让转让矿权的部分权益,由其他公司经营勘查,政府不予干涉,也无须政府认可,但需要报告备案。若矿权的大部分权益转让后需要更名持证者,就要通过政府的资质审查和认可,这也为交易市场化提供了依据和可行性。对矿权所有权而言,在法律上属国家政府所有,但其权益在市场经济中已成为可转让交易的范畴。因此,政府对探矿证和采矿证的权益转让的商务条件不予干涉,只是对于接受方的资质条件予以审查、认可。采矿证的转让原则同探矿证有所不同,接受方除承担《公司法》要求双方达成的转让商务条件外,还要向政府交纳“资本所得税”,其原因在于已生产矿山的采矿证转让时,同时伴随资本的转让。

矿权的合资经营

在矿权市场中收购探矿证、采矿证,即取得矿业权益。地勘单位可以独资维护矿业权,也可以合资经营矿业权。由于地勘单位的财力状况、经营方针不同,矿权通常采用互找对象洽谈的方式进行合资经营,有时也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使矿权得以投资开发利用,获取更大利润。对于提供探矿证、采矿证的一方而言,需要合资勘查的原因主要有:①矿权项目还有勘查远景,但勘查单位财力不足;②矿权项目有远景,但投资风险较大,欲找合作伙伴分担风险;③矿权项目勘查远景好,因勘查单位对矿种、地区业务等经营政策的变化;④矿权项目已见矿,并获取一定储量,但达不到勘查单位预计开采矿山的规模标准;⑤进入方主动积极希望进入。在矿权市场上,获取矿权以及合资开发非常普遍,从实践中形成一系列有关矿权合资条件、协议结构、经济要素、交易术语和自身权益的保护措施,这就要求地勘单位的经营管理者既懂得矿业经营又要了解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矿权合资条件要素矿权项目的合资与开发项目最大的区别在于其动态性和多变性,即合资的双方都应根据矿权勘查项目的进程来确定合资条件,以保护各自的项目权益,通常采用“逐步转让”的方式进行合资勘查。在合资条件构成中,项目的时间进程点和权益方式是两个最重要的因素。一般在时间进程上要掌握好两个特殊的时间进程点:(1)勘查中程点,是指在进入方投资一定数量后,出让方对勘查项目是否继续投入作出抉择的时间点,这也是出让方应有的权利。因为在进入方投入某些资金后,项目的勘查远景、矿床规模、矿石品位和采选条件都已经明确,出让方此时该作出合适的选择,是继续投资合算还是不再投资让权益稀释。若是一些好的矿权,其价值可观,诚然是继续投资合算,况且项目的权益大小对形成的价值或利润差别很大。此时可用简易的净现值法计算项目权益大小造成的利润差额,可与继续投资额进行比较,然后作出抉择。特别是找到好矿权几率不高的情况下,出让者不应随意放弃自身权益的抉择权。(2)可行性研究完成点,指勘查项目完毕和详细可行性研究完成的时间点。这时探获的矿产资源已经明朗,矿权开发的价值已显现出来,合资勘查双方都希望明确拥有项目权益,而且出让方希望可行性研究的详细度和精确度达到银行可接受的标准,之后申请银行项目贷款,所以该时间点的权益关系在合资协议中常会被使用。在合资勘查的协议中,经常提到明确双方权益关系的五种权益方,即普通权益、合资权益、不还资权益、纯利润权益、矿产品提成权。

合资勘查方式及其协议

逐步转让方式常见的合资勘查方式,即出让方在一个合资协议中,根据勘查项目不同阶段,与进入方商洽达成合资条件。由于项目的权益在法律上原属于出让方所有,具有主动权,因此这种“权益逐步转让”的合资方式在市场上得以认可。在洽谈协议时,对于合资条件常分项目前期、项目中期、项目后期三个阶段来综合考虑。(1)项目前期阶段在合资勘查中,一般进入方要求在其投资额达到一定数额时,能获得勘查项目50%或50%以上的权益(一般要求50%~60%),享有控制权或控股管理权。期间,进入方负责投资管理,也要求保持其随时撤走的权利,但必承诺出让方提出的某个时期的最低投入额和管理费的比例限额,确保当地国土部门所要求的最低投资额,保持矿权权益处于完好状态。出让方在权益逐步转让的过程中,要求明确“勘查中程点”,保留对项目是否需要保持较多权益的主动抉择权。(2)项目中期阶段当进入方获得勘查项目50%~51%以上权益时,出让方有权抉择是否按此权益比例继续投资。若决定不投资,或者决定投资后中途由于勘查等情况发生变化提出中断投资,此时出让方的权益将发生稀释下降。(3)项目后期阶段如果合资勘查项目在开始洽谈合资时,就有钻孔见矿和重大发现,出让方就会选择最后可保留的权益。一般情况下,负资权益在20%-30%;纯利分享权,在合资协议中采用很少;矿产品提成权,金矿为2%-5%,铜、铅、锌等金属为1%-4%。3.2.2一次性转让方式一次性权益转让的方式通常采用于两个极端场合。一种用于矿权普查阶段,工作程度较低,且出让方急于出让。另外一种用于项目勘查程度较高,以探明成型储量的情况,这种一次性转让的原因有两种:一是出让方正需资金,出售部分权益:另一种情况是无矿山经营管理能力,欲寻找地勘单位为合作伙伴经营管理矿山,于是出售转让部分权益,使项目成为合资开发项目。如出让方将项目100%权益出让,便不成为合资项目了,这时出让方的取舍即与矿产资源的评估密切相关。

结束语

申请、收购矿权是矿业开发的基础,开发矿权是利国富民之根本。落实好优质矿权的开发是勘查单位大力发展矿业经济、繁荣矿业投资的有力保障。勘查单位应努力做好矿权的评估、收购和投资工作,探索和完善矿业经济发展新模式。

作者:白占平 魏会平 单位:核工业二O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