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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提高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浙江省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目标,是针对不同类别纳税人的管理特性和服务需求,实施差别管理,建立管理目标细分、管理内容全面、管理方法有效、管理手段先进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制,增强税源监控能力,优化纳税服务,有效降低税收管理成本,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质量与效率。
第三条根据企业规模、纳税信誉、财务会计核算等情况,对我区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为A、B、C三类。
(一)A类纳税人为重点税源企业。是指纳税贡献大、财务核算健全、依法诚信度高的企业。
(二)B类纳税人为一般企业。是指重点税源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三)C类纳税人为核定征收企业。是指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中规定应采取核定征收的企业。
第四条分类认定标准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实行A类纳税人管理:
1.已取得A级(含)以上纳税信誉等级的企业;
2.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3.年企业所得税实际入库额100万元(含)以上并已列入省局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
(二)除A、C类纳税人,均为B类纳税人,即一般企业。
(三)经营规模小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为C类纳税人: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4.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5.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准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6.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7.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申报的;
8.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不列入C类纳税人管理;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非增值税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凡符合C类纳税人管理条件的,均应作为C类纳税人管理。
第六条认定时限
(一)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管理分类认定工作应于当年3月底之前完成,特殊情况的,报区局局长批准后,可延长两个月;2006年的认定工作可于2006年6月15日前完成。
(二)新办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完成类别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认定程序
(一)新办企业由税收管理员对本企业该年度能够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进行预测,结合建账建制、财务核算情况作出综合评价,填列《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申请审批表》(简称《申请审批表》,下同)。认定表项目中1-7项均合格的,可认定为B类纳税人;有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C类纳税人管理。
(二)非当年新办企业由税收管理部门根据企业以前年度的汇算清缴、日常管理情况中掌握的情况填制《申请审批表》,对照类别认定条件确定其具体管理类别,同时附列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调查证明等相关资料。
(三)对实行C类纳税人管理的,需经区局审核批准。
(四)纳税人对其企业所得税管理类别的认定、应税所得率的核定等事项有争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确定是否调整或重新核定。
第八条升降级管理
为规范企业建账建制,促进企业加强财务核算,对A、B、C、类纳税人实行升降级管理:
(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类别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
(二)企业因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等情况发生变化,经税务机关审核确实符合升级条件的,税务机关可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之前,经审批按升级后的类别实施管理。
(三)对主管税务机关认为不符合原认定类别条件需降级的企业,经审批按降级后的类别实施管理。
(四)A、B类纳税人若不符合原认定类别条件的,一经查实,可随时降级。年度中间改变管理类别的纳税人,其新类别的实施应追溯调整到所属年度的1月份开始。
第九条A类纳税人的税收管理措施
A类纳税人以管户为主,积极倡导优化服务,加强税企之间的信息互通,积极探索个性化服务。
(一)建立税企联系制度,每季下户不少于1次,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宣传新的税收政策,及时帮助解决纳税人涉税疑难问题。
(二)通过调查了解采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产品结构、财务管理信息,及其能耗、物耗变动区间的管理信息,及时做好相关台账的建立与维护,及时掌握了解企业发生的与税收相关的重大经济事项,特别对企业发生投资、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涉税事项,要分析判断其实质与适用税收政策的准确性。
(三)按季(年)开展税源分析和预测,加强经济税收的联动分析。
(四)在审核审批环节,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权限、时限,加强财产损失、管理费、投资抵免、减免税等审批审核事项管理。
(五)对年企业所得税实际入库100万元(含)以上的重点企业,由各分局(科)按季填报《企业所得税100万元以上重点税源情况调查表》,对增减变动率在30%以上的企业进行逐户分析并于季末上报区局。
第十条B类纳税人的税收管理措施
B类纳税人以管事为主,以行业管理为重点,以纳税评估为手段,强化税源监控:
(一)加强申报资料的审核分析。在纳税申报环节,督促新办企业、亏损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工作;加强企业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等有关凭证关联度的审核,特别是零负申报企业应作为审核的重点,对长年微利或连续两年零负申报的企业进行重点纳税评估或纳入日常检查范围。
(二)分类管理基础上,探索建立分行业的征管模型。要积极探索,完善行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对带有普遍性、社会广泛关注而又不便征管的行业,制定企业所得税分行业管理办法。
(三)强化后续管理。对各类税收优惠事项、税前扣除项目要求逐户建立台账,同时加强后续跟踪管理。对各类备案事项应做好事后审核,对应备案而未备案或虽已备案但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以及企业税务处理与税务机关审批不一致的涉税项目,应及时责令纳税人纠正。
第十一条C类纳税人的税收管理措施
C类纳税人主要围绕督促纳税人正常纳税申报,调查了解生产经营范围,加强计税依据的管理,分析查看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防止纳税申报的随意性,逐步引导企业向查账征收方式转变:
(一)C类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坚持一户一核,一年一核。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不能低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38号文件规定的不同行业应税所得率的下限。
(二)对C类纳税人应加强日常巡查,分析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情况,为鉴定其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提供依据。要综合考虑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纳税情况、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利润水平等因素,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分类逐户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税所得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其应税所得率。
(三)在申报管理环节,实行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做好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对实行按销售收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要强化对营业收入的监控。
(四)针对纳税人生产经营、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税务机关应帮助、督促企业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并积极引导其向自行正确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第十二条实行C类管理的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纳税人按规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或优惠政策到期后3年内,符合C类管理并被认定C类纳税人的,应追回因享受而减免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