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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儿童看儿童节目

身处这个媒介化、信息化的时代,与大众媒介这个“看不见的学校”须臾不可分离,认识传媒,选择和接触传媒,解读、甄别和判断传媒信息,充分有效地利用大众传媒,已经成为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生存能力和生活技能。

一直以来,学者们对媒介及其内容对儿童的影响研究颇多,一方面是关心儿童的健康成长和认知形成,另一方面,也是对媒介及其内容所发挥的作用(影响力)的探求,电视更是引发了真正意义上的儿童与媒介研究。

如今,儿童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媒介消费群体,儿童的媒介消费不仅在于儿童选取什么样的媒介及内容,还在与其衍生而出的一系列消费(比如电视动画片衍生的书籍、玩具等等)。大众媒介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广泛进入中国独生子女家庭。1996年,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少年儿童研究所组织了“中国城市独生子女人格发展状况及教育的大型调查研究”,调查发现:在电视机、录音机、收音机、录像机、电子游戏机、学习机、计算机、报刊杂志这8种媒介中,平均每个家庭拥有6.56种媒介。哥伦比亚大学对学龄前儿童进行相关研究发现,82%的1岁以下的孩子看电视和录像,95%的2岁孩子、96%的3岁孩子和98%的4岁孩子经常看电视。在这种情况下,研究什么样的电视节目会得到儿童的青睐,什么样的电视节目会在儿童的传播链条中达到有效传播成了我们应该关注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探讨不仅有助于我们电视节目的制作,还对发展与电视节目相关的其他产业提供了条件。

以往关注媒介与儿童的研究已经出现很多。施拉姆在1958―1960年间在北美地区进行调查,调查的媒介是电视。结果表明,儿童是根据自身需要而选择电视节目,选择媒介内容的。儿童节目可以满足儿童的娱乐需要、信息需要和社会实用需要,儿童是媒介的使用者,不是被动地接受媒介的信息灌输。学者格林伯格(Greenberg)更细化了儿童对于媒介的需要,列出了“电视需要清单”。

儿童的个人条件差异、家庭环境和社会交往造成儿童不同的媒介需要。研究成果同样来自施拉姆,“自60年代以来,施拉姆等人的大量研究证明了儿童性别、年龄、民族、家庭社会经济地位、、家庭沟通形态、学校成就、学校活动中的地位等个人和社会差异与儿童电视接触频度、接触时间、内容偏好等有关”。

由此可见,学者对儿童的需要给予尊重,从儿童主体的角度出发来探讨问题,即儿童能够自由地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媒介选择。但是我国的现实状况并非如此,在理想前提下研究出来的成果显然对现实问题的解决力不从心。

学者们同样看到儿童的个人和社会差异,但是大都认为正是这些差异才形成了儿童的不同需要,从差异和需要的关系研究,然后反应到儿童媒介的选择。而笔者认为,儿童的个人和社会差异会造成儿童媒介接触的不同,但这种不同并不是从儿童的媒介需要出发的,而是满足儿童媒介需要的不同条件造成的,即同一个儿童(同样的媒介需要)在不同的条件下,能够满足的媒介需要(能够选择的媒介)也是不同的。

那么我国儿童的媒介选择,除了儿童自身的媒介需要还由哪些方面决定。

第一,儿童所处家庭的经济条件限制儿童根据自身需要而进行的媒介选择(包括媒介内容)。

不同经济条件的儿童获得的媒介选择范围也不同,在中国现状下,绝大部分的儿童的媒介选择受家庭经济水平所限制。在家庭中所占有的空间的大小决定儿童相对自由行动和支配范围的大小,其中包括媒介选择的自由,而家庭的经济水平则决定着家庭人均拥有的媒介数量,这正是限定儿童媒介选择范围最根本也最现实的条件。当儿童不能拥有属于自己的媒介,那么他对媒介的使用权也必然受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儿童的媒介需要的满足也要受限制。因此家庭的经济能力就决定了儿童满足自身需要的媒介选择范围。

不仅在中国有这样的现象,在美国有线电视与卫星电视的付费方式有按月付费、按频道付费,这些都促进了传播等级体系的形成。国家的经济水平决定着国民可以使用的媒介技术水平和媒介覆盖率,因此,当儿童有指向某种媒介的需要时,并不一定有选择的自由和条件,因而不一定会得到满足。

第二,儿童所处家庭的家庭习惯限制儿童根据自身需要而进行的媒介选择(包括媒介内容)。

文中所提到的“习惯”是一种行为方式上的惯性,这种惯性使儿童的需要并不一定指向可以直接获得满足的媒介,而是根据惯性指向被认为可以满足需要的媒介。

在约翰・布鲁德斯・华生看来习惯尤其重要,不仅是人们认知和行为的重要部分,还有关于人格的重要因素――“人格是习惯的派生物。”对于儿童来说,认识世界的最初行为即是模仿,模仿正是习惯形成的重要因素,儿童模仿的重要对象就是所处家庭中人们的行为,而家庭的习惯必然会对儿童有影响。在一个有倾向于文字媒介习惯的家庭中,儿童的媒介指向也会受到影响,由模仿变成习惯。但是也有相反的例子发生,即在一个倾向于文字媒介的家庭中,儿童由于某种原因对画面媒介更感兴趣。

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倾向于一种媒介的家庭会对这个媒介产生积极的评价,而对其他的媒介产生相对消极的评价,儿童在这样评价之间,也许会更倾向于有积极评价的媒介。例如在某些家庭中,书籍是值得称道的学习的媒介,而电子游戏机往往被看成浪费时间的不良媒介。

第三,儿童生活中的“当权人”的意愿限制儿童根据自身需要而进行的媒介选择(包括媒介内容)。

本文所提到的监护人是一切对儿童有权威性影响的人,有时候更是一种权威性的命令,比如父母(包括家庭的长辈)、老师(以及社会关系中拥有较高权利者)和产生尊敬或依赖情感的同龄人。“在实践中形成具有威望、最有支配和监护作用的力量。”对于监护人的权威,儿童会有顺从和服从的行为。某种意义上父母、老师、警察等都是人们服从的对象。

在家庭中,提供儿童生存资料的父母是常见的家庭权威。当儿童在家庭中中时父母的意志对于儿童的媒介需求的满足起决定性作用,包括儿童使用媒介的时间长短、时间段、儿童可以选择的媒介、儿童可以选择的媒介内容等等。面对这样的权威,儿童必须顺从和服从。最常见的现象,父母在儿童媒介需要的范围内,挑选出最符合自己意志的一部分,允许儿童满足这一部分的需要,但往往可能不是儿童自身最迫切需要的一部分。

在儿童的社会生活中,老师的地位非常重要,老师对儿童的评价关系到儿童是否能够在其他的社会关系中得到积极的评价。所以,老师赞同的媒介与媒介的内容会引导儿童去选择,有时甚至不顾及自己的媒介需要。对于儿童老说,如果与受人尊敬的朋友的媒介接触没有交集,便会为加入集体制造障碍,于是儿童会压抑自己的其他媒介需要,同时对媒介产生有利于人际交往的新的媒介需要。

由此可见,儿童对媒介的选择依据是十分复杂的,儿童与电视,不仅是一个电视专业的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儿童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受众群体,电视节目在给他们提供生活内容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到节目对其的引导和教育。从“儿童需要”出发制作、编排节目,是从业者实现节目与儿童“双赢”的必经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