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浅析科索沃独立的国际法重论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浅析科索沃独立的国际法重论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一、科索沃独立所涉国际法解释的不确定性

2008年2月17日,科索沃单方面宣布脱离塞尔维亚共和国而成为一个“独立国家”。从其宣布独立,到联合国大会辩论,再到国际法院发表了关于科索沃独立的“不违反国际法”的咨询意见,已有69个国家承认科索沃(截止日期为2010年7月22日)[1]。科索沃独立涉及到国际法上的国家构成要素理论、民族自决原则、国际法承认制度以及其独立是否违反联合国安理会有关科索沃问题1244(1999)号决议等方面。但是以上理论和制度在解释上都具有不确定性,甚至具有对立性。正是因为这种不确定性或对立性,才使得国际社会在运用国际法解读科索沃独立时观点纷呈,立场迥异。国家构成要素理论。根据美洲国家于1933年签署的《关于国家权利和义务的蒙得维的亚公约》第一条规定,国家的构成要素有:永久人口;确定的领土;政府;与他国发生关系的能力。西方一些著名的国际法学者普遍持此种观点。而我国国际法学者认为,是国家存在的要件之一,也是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固有的不可或缺的属性[1](P149)。国家的构成要素应该为:定居的人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目前,科索沃独立之后,其军队和管理人员都是靠别国的援助,根本没有政权保障[2]。据此,有观点认为,现今的科索沃不具有,缺少国家的构成要素,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家。

民族自决原则。我国多数学者认为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不具有合法性[3]。主要理由为科索沃独立违反了民族自决原则,从而自然而然地破坏了母国(塞尔维亚)的与领土完整。这里民族自决原则为狭义上的理解。根据卡塞斯的观点,在国际法中,只有在三个领域中才能完全确立民族自决权,即反殖民主义、禁止外国军事占领和所有种族团体享有完全参政权。在前两个领域中是一种外部权利,可以自决,即独立;在后一个领域中往往被视为内部自决,即自治[3]。根据这种理解,科索沃是塞尔维亚的一个自治省,其独立明显不属于民族自决。但是,发源于西欧的民族自决原则,在1945年之前,大多数西方法学家认为或声称,自决原则并无任何法律内容,而是一个含糊不清的政策和道德概念[4](P515)。联合国成立之后,一系列国际法法律文件(包括联合国、宣言等)的通过,才使得自决成为一项法律原则。但民族自决原则至今还是最有争议、最含糊其辞的一个。该原则还有着广义的解释,即世界上所有的民族都享有自决的权利。如果照此推论,科索沃就有权行使民族决权。甚至于,在当今国际社会的实践中,民族自决权理论已被西方国家所滥用,日渐沦为西方分裂他国的霸权话语。

国际法承认制度。承认是国际社会中既存国家以一定的方式对新国家或政府出现这一事实进行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5](P55)。对于承认的性质,国际法学界有两种理论,即构成说和宣告说。前者认为,一个新国家诞生之后只有经过既存国家的承认,才能具有国际法律人格,否则不能成为一个国家,西方一部分学者对此非常推崇,而我国学界对此持否定态度。后一理论认为,国家承认的效果是有限的,新国家的成立并不依赖于他国的承认,其是先于独立于外国的承认而存在的。大多数国家和我国的国际法学者对此理论持肯定态度。有意思的是,在科索沃独立问题上,这两种对立理论却有着微妙的效果。按照宣告说,科索沃的独立,任何国家对此事实,不应该持有异议,此种理论对科索沃的独立几乎没有什么影响。而构成说却具有了现实的意义,比如认可了科索沃与承认国自身进行交往的能力正是因为全球多于三分之一国家对科索沃独立的承认,才使得其在国际社会里有一定的交往空间。科索沃独立有没有违反联合国安理会1244号决议。1999年6月10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解决科索沃问题的第1244号决议,决议要求“所有联合国会员国尊重南联盟的与领土完整”。同时,决议还重申应给予科索沃“实质性自治”。对于该决议对科索沃未来地位的影响,解释上也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该决议,科索沃的最终地位只要没有得到母国塞尔维亚同意和安理会正式认可,塞尔维亚的完全即行恢复;一种解释认为,该决议只是为塞尔维亚保留了形式上的,还有预设了其他安排[3],承认科索沃独立地位的欧美国家就持此种观点。

二、国际法院有关科索沃独立的咨询意见

2010年7月22日,国际法院发表了科索沃独立“没有违反任何现行的国际法准则”的咨询意见。鉴于国际法院的特殊地位,该咨询意见的公布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激烈讨论。我国知名国际法学者朱文奇教授认为上述咨询意见是欠考虑的,并认为如果该咨询意见从《联合国》机制方面研究,甚至是属于越权行为,主要原因是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从法理上说不通。根据联合国规定,联合国大会、安理会以及其他专门机构可以请求国际法院针对某一事项发表咨询意见。因此,国际法院对“科索沃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发表咨询意见自然属于其管辖权范围。至于据联合国第12条第1款之规定:“当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争端或情势,正在执行本所授予该会之职务时,大会非经安全理事会请求,对于该项争端或情势,不得提出任何建议。”也就是说,如果“科索沃独立”是一项关乎“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争端和情势”的话,并且联合国安理会正在执行的是联合国授权的上述的“首要职责”,则联合国大会不得“提出任何建议”。而针对科索沃独立问题,国际法院并不认为联合国大会向其提出的是一项“建议”。同时根据上文提到的安理会第1244号决议内容本身的有争议性,国际法院同样不认为科索沃独立违反该决议,理由是“安理会第1244号决议没有禁止科索沃自治政府临时机构宣布独立”。对此,笔者认为,尽管我国学者不同意国际法院的观点的适当性,但实质问题还是国际法条文的词语解释(比如上述“建议”词语含义)具有不确定性的特征。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不等同于判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此外,国际社会对此咨询意见的态度也是相互对立的。承认科索沃独立的美、日、欧盟大部分国家对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表现得欢欣鼓舞;俄罗斯则明确表示,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不能改变俄罗斯“不承认科索沃独立的立场”;而中国也表示,中国尊重塞尔维亚的和领土完整,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并不妨碍当事方通过谈判妥善解决问题”。但是,从国际法渊源的角度考察,自1947年以来,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因具体案件的不同其影响也不尽相同。就科索沃而言,因为其独立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国际法院针对其独立的咨询意见未必会成为一些企图谋求独立的共和国或者自治省(如南奥塞梯、阿布哈兹等)成为独立国家的在国际法上的依据,其作用也肯定不能同上述一些重要的咨询意见的影响等量齐观。因此,现阶段看来,准确地估量该咨询意见的最终影响也不大可能。但可以肯定的是,科索沃最终地位的确立并不依赖于国际法理论,而是取决于国际社会大国最后的博弈。

三、科索沃问题

《联合国》第四条规定:“一、凡其它爱好和平之国家,接受本所载之义务,经本组织认为确能并愿意履行该项义务者,得为联合国会员国;二、准许上述国家为联合国会员国,将由大会经安理会之推荐以决议行之。”该条的第一项为联合国接纳新成员的条件;第二项为接纳新成员的程序。关于新成员加合国的条件。1948年5月28日,国际法院在有关“接纳一国为联合国会员国的条件”的咨询意见中对第四条第一项做了分析,指出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五个条件:一个国家;热爱和平;必须接受所载的义务;必须能履行这些义务;必须愿意履行这些义务。并进一步指出,上述条件是详尽无遗的,不仅是必要的,也是足够的条件,不允许某些国家出于政治考虑而对新成员加合国而附加额外条件(包括接纳一申请国时同时以接纳其它申请国为条件)。但国际法院同时认为,该条并不禁止对任何可能在合理和诚意范围内能够证明必要条件存在的因素或者事实加以考虑。判断申请者是否符合会员国的条件权限属于安全理事会和大会,并最终由联合国全体会员国来决定[7](P11)。

关于新成员加合国的程序。国际法院在1950年3月3日“联合国大会关于接纳一国加合国的权限”的咨询意见中指出,第四条第二项的含义也是没有疑问的。在接纳会员国的程序上有两个条件:安理会的推荐和大会的决定,而安理会的推荐是接纳会员国生效的先决条件。当一国依照第四条第二项加合国,如果因该国在安全理事会中未有获得所需多数的投票决议或者因一个常任理事国反对推荐入会的决议案不具备入会推荐时,其入会案不能因联合国大会决议而生效。也就是说,当安理会对新成员入会不提出推荐时,联合国大会无权做出接纳一国加合国的决定,联合国大会也从未获得改变或者安理会的表决的权力[7](P4-5)。同时根据《联合国》第18条第2项的规定,对于新会员国加合国之准许,是属于联合国大会的“重要问题之决议”,应该由到会及投票的会员国三分之二多数票数才能通过。

因此,根据以上的条件和程序,目前而言,科索沃要想实现其加合国的愿望,几乎是没有可能的。原因:第一,在实际过程中,任何一个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如俄罗斯或中国)可能会以科索沃不具备“一个国家(上述条件1)”的必要构成条件为理由,从而行使否决权,使科索沃的推荐入会的决议案不能进合国大会,使大会无法对其行使入会决议。此环节是科索沃加合国道路上难以逾越的障碍,因为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俄罗斯,由于其在巴尔干地区存有巨大的地缘政治利益,让其轻易地改变反对科索沃独立的立场似乎很难,除非有其他的政治安排或者妥协。第二,即使安理会对科索沃的推荐决议案能够形成,也需要到会及投票的联合国会员国三分之二多数票数才能通过。也许在支持科索沃独立的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等国家的推动下,该条件比之上面的条件更容易实现一些。但是,其最终完成起来,未必就很顺利。总之,科索沃要想最终加合国,同样不是国际法本身所能解决的,而是依赖于国际舞台上的大国之间的利益博弈。

四、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也时刻面临着“”、“”、“”等被国家和民族分裂势力分裂的危险。在科索沃独立上我们应该吸取的教训为:首先,我们应该有强大的综合国力,这是遏制民族和国家分裂的根本保证。其次,完善和继续推行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自决权(分离权)的前提下,联邦制方式下的民族政策,并不适合我国国情[8]。再次,我们应该警惕被制造分裂的图谋。时刻警惕并遏制国内外形形的分裂国家的敌对势力是我国永不松懈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