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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建设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背景
1999年4月30日,日本劳动省了《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指导方针》,根据该指导方针,考虑到建设业固有特性,即工程施工有一定期限,总承包单位与专业工程单位互相合作进行施工,建设公司、店社(总公司和分公司)和作业所一起进行工程管理,日本建设业劳动灾害防止协会(简称“建灾防”)于1999年11月30日了《建设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指导方针》。
2制定《建设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目的
日本建设业伤亡事故在全产业中所占比例较大,1999年全产业伤亡人数137316人,建设业为35310人,占25.7%;2000年全产业伤亡人数133948人,建设业为33599人,占25.1%;2001年全产业伤亡人数133598人,建设业为32608人,占24.4%;制定并在建设企业实施《建设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体系》(COHSMS),就是为了通过充分地积累建设业安全卫生管理的实践经验,消除或减少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安全卫生活动给予正确的评价,从而实现减少建设业劳动事故的目的。
3《建设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构成
建设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由4个方面构成,即:①目的;②适用;③用语与定义;④确立体系应具备的必要基本事项。
其中第4部分是核心部分,主要有2个大的方面:
(1)总公司和分公司应具备的必要基本事项
内容主要包括:a.安全卫生方针的明确;b特定危险或危险因素及其应实施的事项;c.安全卫生目标的设定;d.安全卫生计划的制定;e.职工意见的反映;f.安全卫生计划的实施和应用;g.有关作业所应具备的必要基本事项程序的制定;h.体系体制的完善;i.体系教育的实施;j.对有关承包单位的安全卫生管理能力等的评价;k.文件化;l.紧急事态的对应;m.日常检查与改善;n.劳动事故等原因的调查及其问题的把握与改善;o.体系审查;p.记录及其保管;q.体系的改善。
(2)作业所应具备的必要基本事项
内容主要包括:a.工程安全卫生方针的明确;b.特定危险或危险因素及其应实施的事项;c.工程安全卫生目标的设定;d.工程安全卫生计划的制定;e.工程安全卫生计划的实施和应用;f.职工等意见的反映;g.对有关承包单位的安全卫生管理能力等的评价;h.紧急事态的对应;i.日常检查与改善;j.劳动事故等原因的调查及其问题的把握与改善;k.文件化、记录及汇报。
4《建设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实施情况
《建设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指导方针》是依照日本劳动大臣公布的《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指导方针》,并根据建筑业固有特性示范的必要的安全卫生管理方法体系,要求从事建设事业的事业单位必须按自己的情况积极开展这一工作。截止到2002年9月,日本已有173家建筑总公司或外公司建立了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有174家正在建立,另有450家准备建立。
5“建灾防”在开展《建设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中的作用
建设业劳动灾害防止协会成立了建设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综合服务中心,其主要工作有:
(1)普及促进工作,包括举办COHSMS指导方针的说明会和学习班,举办COHSMS担当人员的学习班。
(2)支援服务工作,包括关于建设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商谈、派遣专家的支援服务,应推进建立COHSMS的建设企业的要求,实施商谈建立体系的指导等。
(3)调查研究工作,包括收集国内外劳动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信息,编写关于COHSMS的各种教科书,就建立COHSMS的建设企业的评价登记等进行研究,并公布结果。
(4)审查注册工作,包括制做并提供内部体系审查的指导书籍,制定合格认证制度,对体系进行合格确认井进行注册等等。
附:
建设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系统的指导方针
建设业劳动事故预防协会
本指导方针是依照劳动大臣公布的《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系统的指导方针》,并根据建设业的固有特性面示范的必要的安全卫生管理方法的体系,从事建设事业的事业单位必须按自己的意志积极自主地加以展开。
1目的
本指导方针,目的在于从事建设事业的事业单位在职工的协助下,总公司、分公司与作业所同心协力通过规定“计划??实施??评价??改善”一系列的过程并促进持续展开的自主性安全卫生活动,来减少建设营业所中的潜在性劳动事故的危险性,同时增进职工的健康和促进形成舒适的工作岗位,有助于提高建设营业所的安全卫生水平。
2适用
2.1本指导方针,适用于既考虑危险或危险因素等又希望确立建设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系统的、从事建设事业的事业单位的,并以任何规模的建设营业所为对象。
2.2本指导方针,是为了确立有关建设营业所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而规定的基本事项,根据劳动安全卫生法的规定,它是为预防因机械、设备、化学物质等引起的危险或健康障碍,而不是规定从事建设事业的事业单位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3用语与定义
本指导方针中所使用的用语与定义,规定如下。
3.1建设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
系统
建设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系统(以下称“系统”),是指在建设营业所中对安全卫生方针的明确、安全卫生目标的设定、安全卫生计划的制定、实施及运用、日常点检及改善、系统审查、系统的改善等一系列过程加以规定,是一个有关连续且持续实施安全卫生管理的体系,它与有关涉及施工管理等建设事业的实施管理体系形成一体加以实施和运用。
3.2建设营业所
建设营业所,是指统筹总公司、分公司和作业所的运营组织。
3.3建设事业单位
建设事业单位,是指在建设营业所从事建设事业的单位。
3.4总公司和分公司
总公司和分公司,是指对作业所进行指导、支援和管理业务的总公司、分公司等组织。
3.5作业所
作业所,是指从事工程施工的组织。
3.6安全卫生方针
1)安全卫生方针,是指建设事业单位为了提高建设营业所的安全卫生水平而明确的有关安全卫生的基本方针。
2)工程安全卫生方针,是指作业所所长为了确保作业所的安全卫生而明确的有关施工工程安全卫生的基本方针。
3.7安全卫生目标
1)安全卫生目标,是指建设事业单位根据安全卫生方针而设定的在规定期限内应完成的目标。
2)工程安全卫生目标,是指作业所所长根据工程安全卫生方针而设定的在工程期间或规定期限内应确保实施事项的安全卫生的水平。
3.8安全卫生计划
1)安全卫生计划,是指建设事业单位根据建设营业所的危险或危险因素等,在规定期限内,为了完成安全卫生的目标而制定的具体实施事项和日程等计划。
2)工程安全卫生计划,是指作业所所长根据施工工程的危险或危险因素等,在工程期间或规定期限内,为了完成工程安全卫生的目标而制定的具体实施事项和日程等计划。
3.9紧急事态
紧急事态,是指发生的劳动事故处于紧急危险的状态。
3.10系统审查
系统审查,是指建设事业单位考虑安全卫生计划的期间,定期调查与评价系统是否切实得到实施和运用。
4确立系统应具备的必要基本事项
为了确立建设营业所的系统并切实实施和运用,建设事业单位和作业所所长必须实施下列基本事项。
4.1总公司和分公司应具备的
必要基本事项
4.1.1安全卫生方针的明确
1)建设事业单位应明确建设营业所的安全卫生方针,并使职工周知。
2)安全卫生方针应包括下列事项:
(1)在职工的协助下实施安全卫生活动;
(2)应遵守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相关法令、建设营业所规定的安全卫生规程(以下称“建设营业所安全卫生规程”)等;
(3)应切实地实施并运用系统。
3)建设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使有关事业单位周知安全卫生方针。
4.1.2特定危险或危险因素及其应实施的事项
1)建设事业单位应制定特定工程上的危险或危险因素的程序,并根据该程序特定危险或危险因素。
2)建设事业单位必须制定为消除或减轻上述1)所特定的危险或危险因素而应实施的事项的程序,并根据该程序特定应实施的事项。
3)建设事业单位必须制定特定按劳动安全卫生相关法令、建设营业所安全卫生规程等应实施事项的程序,并根据该程序特定应实施的事项。
4.1.3安全卫生目标的设定
建设事业单位应根据4.1.2项所特定的危险或危险因素等以及安全卫生方针设定安全卫生目标。
4.1.4安全卫生计划的制定
为了完成安全卫生的目标,建设事业单位必须制定以4.1.2之2)及之3)项所特定的应实施事项、有关安全卫生的活动、涉及安全施工活动等的日常安全卫生活动事项、有关作业所的指导及支援事项等为内容的安全卫生计划。
4.1.5职工意见的反映
1)建设事业单位在设定安全卫生目标及制定安全卫生计划时必须制定反映活用安全卫生委员会等职工意见的程序,并根据该程序反映职工的意见。
2)建设事业单位在实施井运用安全卫生计划时必须制定反映职工意见的程序,并根据该程序反映职工的意见。
4.1.6安全卫生计划的实施与运用
1)建设事业单位应制定切实且持续地实施与运用安全卫生计划的程序,并根据该程序切实且持续地实施与运用安全卫生计划。
2)建设事业单位应制定使职工、有关事业单位等周知的安全卫生计划中必要事项的程序,并根据该程序使其周知。
3)建设事业单位制定使职工、有关事业单位等周知为切实且持续地实施与运用安全卫生计划的有关必要事项的程序、并根据该程序使其周知为切实且持续地实施与运用安全卫生计划的必要事项。
4)建设事业单位在接受工程所使用的机械、设备、材料等的转让或提供时,为便于特定4.1.2之1)项中的危险或危险因素,必要时在应力求获得记录有这类设备材料特性事项的书面的同时,还应制定使职工、有关事业单位等周知这类事项中必要事项的程序,并根据该程序使其周知。
4.1.7有关作业所应具备的必要基本事项程序的制定
1)为切实地实施与运用系统,建设事业单位必须制定下列有关作业所应具备的必要基本事项的程序。
(1)特定危险或危险因素及其应实施的事项
(2)制定工程安全卫生计划
(3)实施与运用工程安全卫生计划
(4)反映职工等的意见
(5)对有关承包人的安全卫生管理能力等的评价
(6)日常点检与改善
(7)调查劳动事故等原因和掌握与改善其问题
(8)文件化、记录及汇报
2)建设事业单位应根据4.2.11项中的汇报,必要时对1)项中的程序进行修改。
4.1.8系统体制的完善
为了完善确立、并切实地实施与运用建设营业所的系统,建设事业单位必须规定实施下列事项。
(1)在建设营业所内应指定统筹管理其业务者担任系统管理的最高负责人,并规定其任务、责任和权限。
(2)应指定各级系统管理者(是指在总公司和分公司的,为安全卫生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等处长、科长、股长等管理者;在作业所的,则为作业所所长、工程主任等管理者,即担任系统的负责人。下同),并规定其任务、责任和权限。
(3)应使职工以及(必要时)有关事业单位等周知系统管理的最高负责人、各级系统管理者的任务、责任和权限。
(4)应努力确保确立、实施和运用系统等所必要的人材及预算。
(5)在实施与运用系统时,应活用安全卫生委员会等。
4.1.9系统教育的实施
建设事业单位应制定对职工实施有关系统教育的程序,并根据该程序实施有关系统的教育。
4.1.10对有关承包单位的安全卫生管理能力等的评价
1)为了选定及其培训有关安全卫生的优良承包人,建设事业单位应制定正确评价有关承包人对安全卫生管理能力等的程序,并根据该程序评价有关承包人的安全卫生管理能力。
2)建设事业单位必须将按1)项评价的结果反映到对下次工程承包人的选定及其培训工作上。
4.1.11文件化
1)建设事业单位必须以文件形式制定下列事项。
(1)安全卫生方针
(2)安全卫生目标
(3)安全卫生计划
(4)系统管理的最高负责人及其各级系统管理者的任务、责任和程序
(5)根据涉及总公司和分公司应具备的必要基本事项的规定制定的权限
2)建设事业单位应制定管理1)项中的文件的程序,并根据该程序妥善管理这类文件。
4.1.12紧急事态的对应
建设事业单位必须规定在工程中发生紧急事态时预防劳动事故的措施。
4.1.13日常点检与改善
1)建设事业单位必须制定对安全卫生计划的实施状况等进行曰常点检与改善的程序,并根据该程序对安全卫生计划的实施状况等进行曰常点检与改善。
2)建设事业单位在制定下次安全卫生计划时,应反映日常点检与改善的结果。
4.1.14劳动事故等原因的调查及其问题的把握与改善
1)建设事业单位必须制定调查发生劳动事故等的原因及其问题的把握与改善的程序,并根据该程序在发生劳动事故时进行其原因的调查及其问题的把握与改善。
2)建设事业单位必须将劳动事故等原因的调查及其问题的把握与改善的结果反映到下次制定安全卫生计划上。
4.1.15系统审查
1)建设事业单位必须制定定期审查系统的计划和实施系统审查的程序,并根据该程序实施系统的审查。
2)建设事业单位根据系统审查的结果或认为必要时,应对系统的实施和运用进行改善。
4.1.16记录及其保管
建设事业单位应对有关安全卫生计划实施与运用的状况、系统审查的结果等系统实施与运用的必要事项进行记录,并妥善保管该记录。
4.1.17系统的改善
建设事业单位根据系统审查的结果,并为了确保系统的合理性与有效性,应定期对安全卫生方针以及根据该指导方针制定的程序等系统进行全面改善。
4.2作业所应具备的必要基本事项
4.2.1工程安全卫生方针的明确
1)作业所所长应根据施工工程的特性、建设事业单位规定的安全卫生方针、安全卫生目标及安全卫生计划等明确工程安全卫生方针。
2)作业所所长应使涉及工程的职工及有关承包人周知工程安全卫生方针。
4.2.2特定危险或危险因素及其应实施的事项
1)作业所所长应根据4.1.7项制定的程序,特定在施工工程中可能会发生的危险或危险因素。
2)作业所所长应根据4.1.7项制定的程序,为了消除或减轻1)项中所特定的危险或危险因素,特定应实施的事项。
3)作业所所长应根据4.1.7项制定的程序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相关法令、建设营业所安全卫生规程等,特定应实施的事项。
4.2.3工程安全卫生目标的设定
作业所所长应根据4.2.2项所特定的危险或危险因素等以及工程安全卫生方针,设定工程安全卫生目标。
4.2.4工程安全卫生计划的制定
为了完成工程安全卫生目标,作业所所长必须根据4.1.7项制定的程序,制定以4.2.2项之2)及之3)所特定的应实施事项、有关安全卫生的活动、安全施工活动等有关日常安全卫生活动的事项等为内容的工程安全卫生计划。
4.2.5工程安全卫生计划的实施与运用
1)作业所所长应根据4.1.7项制定的程序,切实且持续地实施与运用工程安全卫生计划。
2)作业所所长应使涉及工程的职工及有关承包人周知为实施与运用工程安全卫生计划的必要事项。
3)对于工程中使用的机械、设备、材料等的搬入或携入,作业所所长必须根据4.1.7项制定的程序,在获得并确认记录有该机械、设备、材料等事项的书面的同时,还应使涉及工程的职工及有关承包人周知其必要事项。
4.2.6职工等意见的反映
作业所所长在实施与运用工程安全卫生计划时,必须根据4.1.7项制定的程序,既要反映涉及工程的职工的意见,还要做到反映有关承包人的意见。
4.2.7对有关承包单位的安全卫生管理能力等的评价
为了选定及其培训有关安全卫生的优良承包人,作业所所长必须根据
4.1.7项制定的程序,对有关承包人的安全卫生管理能力等进行评价,并向建设事业单位汇报其结果。
4.2.8紧急事态的对应
作业所所长应对紧急事态发生的可能做出事前评估,并根据4.1.12项制定的措施切实地加以对应。
4.2.9日常点检与改善
作业所所长应根据4.1.7项制定的程序,对工程安全卫生计划的实施状况等进行日常点检与改善。
4.2.10劳动事故等原因的调查及其问题的把握与改善
作业所所长应根据4.1.7项制定的程序,在发生劳动事故等时进行其原因的调查及其问题的把握与改善。
4.2.11文件化、记录及汇报
1)作业所所长必须以文件形式制定下列事项。
(1)工程安全卫生方针
(2)工程安全卫生目标
(3)工程安全卫生计划
2)作业所所长应根据4.1.7项制定的程序,以文件形式记录工程安全卫生计划实施与运用的状况、日常点检与改善的状况等有关系统实施与运用的必要事项。
3)作业所所长应根据4.1.7项制定的程序,以1)及2)项的文件向建设事业单位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