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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 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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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是一家台商独资的加工贸易企业,由于我司工艺相对复杂,且不断有新产品推出,经常无法在手册备案环节确定成品单耗情况,请问应如何向海关申报单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5号)改变了原有的必须在备案环节申报成品单耗的做法,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加工贸易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申报单耗的,应当留存成品样品以及相关单证,并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批准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在报核前申报单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操作规程》(署加发〔2008〕62号)进一步规定了申请报核前申报单耗的应为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以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特殊监管区域外的企业:1、因生产工艺原因,无法在成品出口前申报单耗的;2、企业资信状况良好且海关管理类别为A类的;3、企业内部管理规范,相关资料能保证海关在成品出口后核查、核定单耗的;4、企业配合海关进行单耗核查、核定的。

请问目前海关对外发加工主要有哪些规定,申请办理外发加工手续需要向海关提供哪些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对外发加工进行了相应规定,此后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16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对外发加工重新界定为:“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并对相关规定进行了一定修改,如取消外发加工主要工序限制,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本企业。企业申请办理外发加工业务需向海关提供的单证包括:《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承揽加工合同或者协议、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等必要材料。

我司位于出口加工区内,为节约成本,准备从境内区外购买一批生产周转箱。这批箱子装上产品出口到韩国客户后,由我司指定的物流公司收集,运输回中国(不装货只有箱子),先在区外保税仓库存放,我司需要时再进我司,我司向物流公司支付费用。请问这一流程该如何操作?

这个流程就目前出口加工区现有的监管方式来说挺难,可以利用物流中心的功能。企业先报“设备进出区”把箱子进到区内,再报“设备进出区”和“成品进出区”把箱子和货物一起出到物流中心,物流中心报“6033”把箱子和货物出到境外。然后“6033”箱子报进物流中心,可在物流中心的物流企业进行存放,企业需要时再报“设备进出区”从物流中心拿回箱子。此方案仅供参考。

我司是一家来料加工企业,2005年6月免税进口一批不作价设备。现由于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欲申请提前解除监管,需办理哪些手续?

根据《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规定,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因故终止或解除加工贸易合同,经原外经贸审批部门批准后,由主管海关核准,方可将免税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或按设备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价值,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另外,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联合令〔2008〕7号)规定,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除旧加工设备需要办理入境检验检疫手续外,免予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件。监管期内,原设备使用单位申请提前解除监管,或监管期满后设备不再由原企业使用的,则须补领相关进口证件。

我司是全国最大的硝酸铵生产企业。今年4月20日国家对硝酸铵产品加征100%特别出口关税,9月1日起又调整为加征150%特别出口关税之后,我司对于该产品价格核算存在困惑。我司产品出厂价为1000元/吨,内陆各项费用为200元/吨,那么我们向外商报价FOB价应如何计算(按目前出口特别关税率150%,产品增值税率17%核算)?或者FOB价为1000美元/吨,那么对应出厂价应如何计算?

“关于向外商报价FOB价应如何计算的问题”:根据《关税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即FOB价格),但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扣除。”因此,贵公司如果与外商以FOB的价格成交,则该价格中应含有出口关税的税额,即应该先估算出出口税(1000+200)×150%,以1200为基础再加上出口关税就是FOB价格。反之亦然,确定FOB价后也可以推导出出厂价。关于“产品增值税率17%”的问题,属国税部门管辖范畴,建议与国税部门联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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