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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发展与融资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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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间借贷活动风生水起,为了更好的了解民间借贷的融资特点以及发展趋势,分析其融资过程中潜在的风险并对正规融资活动的实施效果有何影响,将民间借贷与正规借贷进行对比分析,研究出针对民间借贷的相关政策并引导民间融资行为的有效措施,对民间借贷进行发展与融资风险分析是一种有效的途径。本文从部分资金产业流向、关于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法规、民间借贷结构体系、借贷形式分别阐述了民间借贷发展与融资的风险分析。

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

一、民间借贷规模较大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我国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迅速发展的速度足以令人咋舌,民间借贷的规模也就相应扩大。根据有关调查显示,2007年安徽50%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都存在资金上的困难,而80%以上的中小型企业依靠民间借贷来解决自身的资金困难,增加流动资金进行企业资金流动;由于河北正常银行借贷渠道不畅通,民间借贷的现象也比较突出,40%的企业(不仅限于中小型企业)都有民间借贷活动,足以显示民间借贷在河北范围内的重要地位;2008年湖南地区依靠民间借贷进行融资的中小型企业占到了50%,调查的行业大致包括建筑业、商业、农业、制造业、饮食业以及房地产等等。这些调查显示我国现阶段对于民间借贷的需求还是比较大的,而民间借贷又有较大的市场增长空间,所以民间借贷的规模也就越来越大。

二、民间交易已逐渐半公开化

国家承认的借贷行为是正当银行借贷,而民间借贷正好与银行借贷相反,它的发展不属于国家调控和监管的,民间借贷发展初期都被称之为地下金融,即不受法律所保护的。然而,民间借贷又是企业融资活动的必然产物,虽然民间借贷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它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得到了社会大众的认可,随着民间借贷逐渐走向成熟化,民间交易也已逐渐从原先的暗处交易转向半公开化。

三、借贷形式多样化

随着民间资本规模的不断扩大,民间借贷在实施中也逐渐产生了中介人和放债人。借贷的形式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种:中介人为借贷双方牵线,帮助双方达成协议,从中收取中介费用;担保公司为民间借贷公司或者个人提供担保,从中收取担保费用;还有一种就是典型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一方面借入资金,另一方面再将这些钱放贷出去,从中赚取双方的差价。

四、市县范围之内的个人借贷普遍

民间借贷与正规银行借贷的不同之处在于民间借贷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个人关系,它具有极强的关系借贷性质,所以民间借贷活动一般都发生在市县范围之内,也就是说民间借贷有着一定的地域局限性。据调查,民间借贷大部分发生在市县范围之内亲戚朋友之间、邻里之间或者村镇之间,且个人借贷在民间借贷中占有很大的比例。民间借贷经历了十几年的风风雨雨,现如今已经成了全国比较普遍的经济现象,经济发达的地区、偏僻穷困山区都数见不鲜。

民间借贷风险分析

一、部分资金产业流向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民间借贷不同于正规银行借贷,它的借贷行为受法律约束不强,部分资金流向一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长期以来,我国的工业基础薄弱,计划经济残留下来的一些小工厂,例如小水泥厂、小纸厂、小钢铁厂,或是一些高污染的工厂,这些产业的生产都没有达到国家相关标准,所以在正规银行借贷中是不允许向这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企业放贷的,然而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的法律约束又比较小,不少民间借贷都不重视这一点,向这些工厂放贷,这些企业因长期得不到正规金融机构的支持,所积累下来的风险也不可忽视。

二、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范措施不明确

不少人对于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之间的差别分不开,不少非法集资行为都是由民间借贷慢慢发展过来的,这是由于我国《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两者的定义比较模糊,没有很明确的给出定义,导致社会大众认为这两者是相同的。有关法规有如下定义: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只要两者之间达成协议即表示有效,但又没有相关的法律对这种合法的民间借贷进行保护措施,导致不少借贷企业抓住此漏洞进行非法集资。没有相关规范措施对合法的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进行定义给民间借贷带来的风险也会逐渐增大。

三、民间借贷结构性分析

以往的民间借贷行为都是属于地下行为,见不得光的,也就不受当地政府所掌控,本地资金的供求情况难以把握,以致民间借贷现在主要都集中在一些热门行业去了,例如建筑业、房地产、饮食业等等。将民间借贷的资金都集中到几个热门行业的风险在于,不能产生合适的竞争,无法促进产业的发展,如果这个行业在一段时间内不景气,生产规模不断扩大,但是生产出来的产品都得不到及时的销售处理就会导致民间借贷的投资效益得不到合理的回报,当社会投资边际效益为负数时,民间借贷所面临的风险也是会越来越大的。

四、借贷形式风险分析

民间借贷形式有很多种,前面已经提及了几种常见的借贷形式,中介人、担保公司、中介机构,在这集中常见的形式中也是存在不小风险的。民间借贷很大程度上都是依赖关系,所以在大部分借贷活动中都是有关系才找的民间借贷,如果某些人利用这一点进行金融集资行为也无法防止,就跟当今社会上的传销形式差不多,就是利用关系进行的。就拿以下一个真实案例来说吧,2011年4月11日,江某借给许某、郑某600万人民币,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60天,要求许某、郑某在期限内还清本息,但是到了还款期限,许某、郑某无力偿还,江某就将这二人告上法庭,法庭之上担保公司合肥某电子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其公司出具的担保盖章未经董事会、股东会同意,所以认为这次担保行为无效,不应承担担保责任。最后的结果,原告获得了胜诉,但是被告以及其他担保公司都无力偿还这两人所借贷的600万人民币(不包括利息),也就是说民间借贷企业到最后还是拿不回原先借出去的资金,自己的损失还是最大的。向这样的事情也许一两次无关紧要,但是发现这一漏洞的人多了对民间借贷的威胁也是比较大的,没有很好的内部保护措施很难避免这些借贷形式上的风险。

总而言之,民间借贷是处于正规银行借贷之外的一种借贷形式,经历长期的磨练,民间借贷已成了不少中小型企业借贷的重要形式,但随之而来的风险也会在它快速发展过程中逐渐突显出来,只有牢牢把握民间借贷发展形势,认真做好发展与融资风险分析并及时做出处理,这样才能更好的促进民间借贷更好的发展,与正规银行借贷共同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需求。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