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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会计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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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创新的制度安排,在满足金融机构流动性需求的同时,也为市场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投资产品。推进资产证券化也是新一届政府“盘活资金存量”的重要方式。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模式,对相关的会计处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基于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机制,对相关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披露等进行研究。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 会计确认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一、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作为20世纪全球金融市场最为重要的创新之一,资产证券化的内涵和外延都非常广泛,目前仍处在快速发展之中,所以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一个比较权威的定义来自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企业(卖方)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存量资产被出售给一个特殊目的实体(SPV)或中介机构,然后由特殊目的实体或中介机构用购买的组合资产为担保,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以获取资金”。

资产支持证券(Asset Backed Security,ABS)在风险和收益上明显区别于股票和债券。股票的未来收益主要取决于股份公司未来的经营情况,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标的。而债券主要基于发行者的信用,属于低风险低收益的投资标的。ABS不同于股票和债券,它是基于某一资产或资产池未来所产生的较为稳定的现金流,因此ABS的风险收益水平介于在股票和债券之间,丰富了金融市场中的投资品种,满足了投资者的不同偏好。

二、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机制

资产证券化是金融创新的产物,对传统的会计处理和会计计量提出了挑战,要想制定与资产证券化的要求相适应的会计准则,就必须对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机制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一般来说,资产证券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确定资产证券化的目标,组建特殊目的实体。

原始权益人作为发起人通过分析自身的融资需求,确定资产证券化的目标。权益人通过整理其所持有的可以产生未来现金流的资产,明确可以进行证券化的资产规模,并将这些资产归集成资产组合。为了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也为了便于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专业操作,更原始权益人通常不会选择将资产池直接出售给投资者,而是会将其出售给一个特殊目的实体SPV。SPV通常具有两个方面的特征:首先,其本身具有不易破产性;其次,SPV与发行人之间的证券化资产买卖行为必须满足“真实销售”的要求。

(二)增信和销售。

SPV确定之后,就要进一步完善资产证券化的结构,明确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保险公司担保的方式对所发行证券进行信用增级,然后邀请评级机构对证券进行发行评级,然后,证券承销商负责面向投资者进行销售。

(三)原始权益人取得对价。

证券承销商的全部销售收入支付给了SPV,之后SPV向原始权益人支付相应对价,从而实现原始权益人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融资的目的。

(四)利息分配和结算。

SPV负责收取资产组合产生的现金收入,并将这些款项全部存入受托人的收款账户;受托人负责在资金实际偿付前对资产池归集到的资金进行管理,确保到期对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在每一个本息偿付日,由受托人或其他支付人将资金存入付款账户,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ABS期满时,由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在扣除还本付息、支付各项服务费后若有剩余,这些剩余资金将按协议在发起人和SPV之间进行分配。

三、资产证券化相关会计问题在我国的实践

(一)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

在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会计确认时,通常做法有两种:一是确认为一项销售业务,即作表外处理;二是确认为一项融资担保,即作表内处理。对于同一笔资产证券化业务,两种会计确认方法的会计分录截然不同。

表外处理,就是将原始权益人向SPV转移资产、SPV将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收入按照合同支付给原始权益人的交易行为,作为 “真实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通过这种处理,证券化的资产从资产负债表移出,作为成本出现在利润表中;原始权益人获得支付的对价视为收入,也列入利润表中。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和相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表内处理,就是将原始权益人向SPV转移资产和SPV将发行ABS的收入支付给原始权益人的交易行为,视为“担保融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其结果就是,资产仍保留在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负债表内,原始权益人获得的资金同样作为负债列入资产负债表中;将发生的交易成本及相关费用资本化列入资产负债表中。原始权益人不确认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损益。

我国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确立了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原则――以风险报酬分析法为基础,以金融合成分析法为补充,根据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程度,采取不同的会计确认方法。对于金融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和尚未转移的,用风险报酬分析法进行确认;对于仍保留重大风险和报酬的金融资产,用金融合成分析法进行确认。

在判断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实际转移时,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应当比较转移前后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其面临的风险”。对于企业面临的风险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企业面临的风险没有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企业仍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中进一步明确“几乎所有”通常是指 “95%或者以上的情形”。由此可见,我国会计准则对于利用风险报酬法判断资产转移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相对的,对于原始权益人保留了金融资产相关的重大风险和报酬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应通过金融合成分析法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

(二)会计报表合并。

为满足“真实销售”要求,同时实现“破产隔离”和财务报表表内处理与表外处理的转换作用,资产证券化通常会设立特殊目的实体(SPV)。 SPV是否属于发起人的合并报表范围,是能够实现会计上“移表”作用的关键。如果SPV属于发起人的合并范围内,那么发起人无论是否进行会计确认,就合并财务报表而言均不能实现“真实销售”目的。我国目前仅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第九条对资产证券化中的会计合并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发起机构对特定目的信托具有控权的,应当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

SPV的设立、运行以及权益的分配方与一般的公司有明显的差别,因此判断是否控制标准也应有所不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常设解释委员会(SIC)解释公告第12号――合并:特殊的实体》对控制进行了解释:判断发起人(即原始权益人)是否控制SPV,应综合考虑发起人对SPV经营决策等的控制力、对于SPV资产的获利能力以及相关的风险承担情况。因此,我国在判断SPV是否属于合并范围时,不但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去判断,还必须根据发起人在SPV中净资产的获利能力,以及是否保留SPV的风险进行综合判断。

(三)会计报表披露。

资产确认依据的差异,导致了会计报表披露的内容也存在极大差异。与资产确认方法类似,国际上关于会计报表披露所应遵循的方法也分为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和金融合成分析法两种。

英国会计准则下,对资产证券化的会计披露,是按照风险与报酬分析法进行的。准则规定,发起人(即原始权益人)在资产证券化终止确认、联系揭示和单独揭示方面有不同的披露内容。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IAS39《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中关于会计披露的规定,则主要依据金融合成分析法。根据这一规定,如果企业进行了资产证券化,则应就发生在当前财务报告期的这些交易和发生在以前财务报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单独披露以下信息:这些交易的性质和范围,包括相关担保的说明、用于计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价值的关键假设的数量信息;金融资产是否已终止确认。

我国对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会计报表披露尚无特别规定,本文认为,由于目前会计确认时金融合成分析法的大量使用,为了保证会计方法和计量的延续性,应借鉴国际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利息、费用和留存收益进行单独披露。

(作者: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专业/研究方向: 财务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