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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萤石采选管理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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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萤石采选业及氟化工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我市萤石采选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萤石采选总量控制。即日起停止受理新设萤石勘查、采选登记申请,国土资源、经贸、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消防、卫生、工商、质检、安监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和授信支持。对现有萤石采选企业(县萤石矿厂、县南华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的萤石开采和生产实行总量控制,国土部门要督促企业按照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的年度开采总量指标组织开采;经贸部门要督促企业按照省经贸委下达的年度生产约束性指标组织生产。对开采、生产超过控制指标的企业,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加倍削减下一年度的总量指标。

二、严格萤石资源开采管理。县萤石矿厂要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设计进行开采,杜绝矿山的不安全开采行为和乱采滥挖行为;县南华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要按照要求于年月底前进行环保竣工验收,报请市环保局确认,并于采矿许可证到期30天前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审批手续,如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到期后不得继续生产。县国土资源局要聘请有资质单位对萤石矿定期进行跟踪测量,禁止矿山企业采用掠夺式开采方法,确保充分开发利用萤石矿产资源。

三、强化萤石采选环保管理。县萤石矿厂应于年6月底前加高拦沙坝,并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管理;县南华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要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做好污染防治,严格环保操作规程。县要督促南华非金属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于年6月底前对沉淀池进行扩建以达到与生产规模相配套的处理能力;对选矿厂的废渣要建设围堰堆场集中堆放,禁止在溪边随意堆放或向溪中倾倒;对矿山尾矿石要妥善处置,集中堆放,禁止向河道随意倾倒,并远离河流、饮用水源和居民居住区;对矿洞周边的植被要进行保护和恢复,保障环境安全。

四、加强萤石采选安全管理。萤石采选企业按照矿山开采设计方案所进行的基建完成后,必须在90天内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投入生产;必须加强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矿山本质安全程度和安全管理水平,至2013年前,企业安全标准化须达到五级以上水平。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将依法予以关闭。要认真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创建矿山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五、提高萤石资源利用效率。充分开发利用萤石矿产资源,贫富兼采,禁止采厚弃薄、采富弃贫,开采回采率必须达到75%以上,选矿回收率必须达到80%以上(伴生矿、尾矿利用除外)。要制定尾矿综合利用和治理方案,萤石原矿经选别冶金级块矿后,剩余原矿要送浮选厂浮选,提高资源利用率。鼓励对低品位萤石矿进行选矿加工提纯,分级选别、分级使用,对矿物品位大于10%的萤石尾矿进行浮选回收,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六、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分工责任。县政府是我市现有上述两家萤石采选企业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经贸、环保、安监、国土等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指导、监督和协调,对萤石采选企业的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要强化执法监察,对不按照规定进行生产活动的企业要严肃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