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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规划管理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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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规划是地方政府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协调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的基本手段。地方政府依法编制并审批实施的各类城市规划具有强制性法定效力,全社会必须共同遵守。

二、县城规划区是指市政府批准的县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和发展。总面积35平方公里。

三、规划管理是指城市规划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的行为;规划执法是指城市规划执法机关对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的行为。

按照县政府职能配置,由县城乡建设规划局统一负责县城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和规划管理工作,水洛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民、居民个人建房项目的批后监督和执法工作。

四、城市建设必须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县城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接受规划监督。

五、县城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商贸服务、工业交通、电力通讯等工业和民用设施以及城市房地产开发、农民(居民)个人建房等项目和各类临时设施,建设单位(个人)必须按以下程序向县城乡建设规划局进行申报,取得规划许可。

一)工业、民用建筑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1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有关图、文、表资料,向县城乡建设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

2县城乡建设规划局按照《县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用地性质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开发建设强度指标审查提出初步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3建设单位向县城乡建设规划局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单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和建设工程开工(施工)许可,由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定点放线,开工建设。

5建设项目按规划内容建成后,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必须先向县城乡建设规划局申请进行竣工规划验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并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后,建设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二)临时设施或临时建设项目:

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城乡建设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

2县城乡建设规划局进行规划审核;

3办理《临时设施规划许可证》后进行建设。

三)建筑物外立面装饰改造项目:

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城乡建设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规划设计方案;

2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对装饰改造方案进行审定;

3办理《建筑物外立面装饰改造规划许可证》后进行施工。

四)居民、农民个人建房项目:

1居民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和户口薄(身份证)等资料向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核实住房状况后签注意见,经辖区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农民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户口薄(身份证)等资料向所在村提出申请,由村委会核实住房状况后签注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城乡建设规划局。

2经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审查后,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复。

3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知建房申请人在审批后两个月内到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办理个人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定点放线后开工建设。

以上各类建设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实施建设项目前,必须重新进行规划许可。

六、建设工程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构成违法建设行为:

一)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动工修建的即未进行规划申报,或申报后未得到审批同意而开工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已经县政府审批同意,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开工建设的

三)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进行建设的包括:

1扩大建筑面积、缩小楼位间距、降低绿地率、提高容积率的

2改变建筑立面设计和建筑物用途,降低建筑设计质量标准的

3住宅项目公共配套不到位,建筑节能和水、暖、电、气分户计量措施不落实的

四)工业与民用建筑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建设工程已投入使用的包括:

1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向县城乡建设规划局申请规划验收,或申请后尚未经过县城乡建设规划局进行规划验收而建设工程已投入使用的

2经县城乡建设规划局验收,尚在整改阶段而建设工程已投入使用的

3经县城乡建设规划局验收确定为不合格建设工程,尚在处理阶段而建设工程已投入使用的

七、对于违反建设项目法定管理程序或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进行规划设计或工程建设的行为,依法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要求和内容进行建设的

1由县城乡建设规划局或乡(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

2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自行拆除,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4县城乡建设规划局做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5因特殊原因不能拆除的没收建筑物或者违法收入,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书》而组织竣工验收或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设规划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违反建设规划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文件审查通过的依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乡建设规划局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临时建筑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限期不拆除的

八、对妨碍规划执法机关或规划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加强规划管理和规划执法,对于节约土地资源、优化城市布局、体现社会公平、实现城市的有序和可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各乡镇、各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本着对城市发展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强化管理,坚决遏制乱修乱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