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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务工回乡创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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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鼓励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促进我县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现制定以下规定:

一、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者的界定

1、符合回乡创业条件,并与县劳动保障部门签订《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协议书》,领取《回乡创业证》的外出务工人员,可以享受本规定的相关条款。

2、《回乡创业证》由县人劳社保局负责核发。

二、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1、成立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委办、政府办、人劳社保局、发改委、农业局、科技局、教文局、建设环保局、水务局、财政局、公安局、工商局、乡镇企业局、监察局、审计局、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本县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工作的领导、协调和服务。

2、成立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者协会,使其成为联系政府与回乡创业人员的纽带。协会要按照“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方针,积极反映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外出务工人员及时解决创业中的实际问题,为回乡创业人员提供政策、信息、技术、用工等方面的服务;协会要及时掌握外出务工人员的状况,加强信息联络,通报家乡建设形势,唤起外出务工人员支援家乡建设的责任感,调动其回乡创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的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1、县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回乡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回乡创业人员,劳动保障部门要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

2、县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回乡创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职业介绍机构要为回乡创业人员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服务,并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有关服务费用。

3、回乡创业人员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回乡创业证》,为回乡创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障登记接续手续,及时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三、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的优惠政策

1、回乡创业人员从事个私经营的,除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回乡创业人员可享受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规定的相关政策。

2、回乡创业人员从事个私经营,工商登记费和管理费一律按法定标准下限收取。

3、对回乡创业人员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4、对回乡创业人员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5、本规定所称新办企业是指本规定印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本规定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6、对回乡创业人员,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三年内免征农业税。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7、回乡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回乡创业证》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金融机构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8、回乡创业人员在城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应准予其凭《回乡创业证》和相应证明办理落户,其家属和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允许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其落户。办理回乡创业人员及其随调(迁)配偶、子女落户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9、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业领域外,向回乡创业人员全面放开。所涉相关部门或机构要简化立项、审批、办证手续,对回乡创业人员的申请实行限时办理和答复,做到随到随办;不能办理的也要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切实为回乡创业人员营造一个宽松、高效、服务的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