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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民工诉讼讨薪五难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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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这一庞大的队伍涌进城市,为城市的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与之不相称的是,农民工在城市的社会保障问题/!/仍然处于十分严峻的状态,其中最关键的就是农民工工资得不到及时和足额的发放。农民工诉讼讨薪存在以下困难:

一是农民工分不清法律关系,寻求正确的救济途径难。

到法院,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属于劳动关系争议案件,需先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的,农民工就认为法院不想管他们的事,向外推卸责任,因而对法院不依不挠,法院不处理就不走。雇佣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本身就有极大的相似性。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如果是劳动关系,则受劳动法等专门法律调查。因此,用人单位除了要支付农民工工资外,还要为农民工购买各种社会保障,比如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等。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时,法院对这样的案件不能直接受理,应先经劳动仲裁部门处理,如果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是雇佣劳务关系,则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调整。而且劳动者享受到的权利就没那么多,主要是取得劳动报酬与安全卫生保护权利等。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这两种关系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但是,由于农民工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法律知识也欠缺,往往分不清,弄不明这两种关系。

二是农民工举证、法院取证困难。

按照原告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证据对待,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而原告诉讼时往往是经过较长时间自行索要或经过多个部门处理没有结果后才,导致因时间过长,有的证据灭失,证人难寻,证言失真,给法院查证带来困难,使法院裁判无据。农民工为雇主提供劳务,大多有不成文的规定,即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像工作量,劳动报酬等合同的重要条款也都通过口头约定来完成的。在完成劳务时,农民工平时只从雇主那里借取维持本人基本生活的费用,工作量及工资都是农民工与雇主分别记帐,年底结算时进行总对帐。由于这种记帐方式平时没有经过双方确认,年底对帐时雇主的记帐数量往往少于农民工的记帐数量,双方容易发生争议。而且,往往不论雇主何时与农民工结帐,雇主不会给农民工出具欠款条或结算清单,当农民工时,就缺少了讨要工资的重要证据。按照民事诉讼法举证的有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农民工负有进一步举证证明雇主有继续付款的义务。否则,农民工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按农民工举证不能裁判农民工败诉,无疑是将法院推向与农民工矛盾的对立面。

三是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困难。

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往往发生在春节前或农忙季节前,正是农民工急着回家之时。农民工时往往申请先予执行,期盼尽快拿到部分现钱回家,法院面临的困难一是被告不在家,或无价值较大的财产可供执行;二是农民工无法提供财产担保。因为一旦案件经过审理后的判决结果是雇主不负有给付工资的义务,先予执行款就得依法执行回转,那么要将已经发到数名农民工手中的执行款要回来,其困难程度是可想而知的。

四是诉讼文书送达难。

一些热点案件在短期内不能及时启动诉讼程序,必然导致农民工与法院的对立情绪激化,并可能产生上访,带来不利影响。原告的义务主体不准确,或者有的承包主体在工程施工期间有住地和管理人员,但工程完工后,管理人员离开施工地点,组织机构也已经撤走;有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结来后,通过有关部门在较短时间内将原单位注销或撤并后,在异地成立新公司等等,都给法院送达文书带来困难。

五是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难。

面对已经陷入经济困境不能自拔的政府部门,法院无法执行。造成这种后果的一部分原因是有的用工单位或雇工恶意侵占农民工工资。一些雇主或企业负责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为达到侵占的目的而隐匿或转移财产,或纠集众人公然阻碍,抗拒法院执行。另一种原因是政府工程项目上拨款不到位,出现大量的资金缺口,短期内无法缓解,导致政府欠承包商,承包商欠包工头,包工头欠农民工的局面,形成恶性循环。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体是农民,而适跃在全国各地,从事各行各业的农民工则通过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村经济,促进乡村文明,已经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生力军。最受农民工关注的拖欠工资问题的解决仅靠法院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建立长效机制,建立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给农民工打工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一广泛宣传,普及劳动法等基本法律知识,提高农民工的法

律意识,增加自我保护能力。众多的农民工的工资之所以被拖欠,一部分原因就是他们在择业时警惕性不高,或被用人单位蒙蔽。所以,要在广大的农村,通过加大对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广泛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让他们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如何解决,让他们知道只有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才有可能成功地维权,讨回自己的工资。 二、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加大监督力度,经常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严肃查处。政府有关部门对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严厉处罚。劳动行政部门应积极履行劳动监督职责,及时有效地制止和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必要时应及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常开展突击检查活动,以有效地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

三、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对于涉及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相关规定,做到有法可依。有关部门可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适当完善和进行必要的扩大解释。比如可以增加劳动法中与农民工工资有关条文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扩大其适用范围,以适应目前难以遏制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经常发生。对于难以处理的转包或是承包工程最后由谁来负责农民工工资发放问题,明确确定最后的责任人,以防止相互推诿责任,对于农民工申请劳动报酬先予执行而不提供担保的,应该通过司法解释等形式,作为执法活动中的一种例外,允许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变通财产保全的方法,便于案件审结后执行等等。

四、审判机关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审判机关可以建立相应的小额诉讼制度,以适应大量增加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问题。同时,法院要降低诉讼门槛,降低诉讼费用,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诉讼周期,通过特别的简易程序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进行及时有效的解决。法院还应加大判决书的执行力度,讲究和完善执行方法,保证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尽快送到农民工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