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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招待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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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企业经营规模和经营领域的不扩大,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在不断的增加,招待费的内容也越来越多样化,如果会计人员不能很好的理解、把握和运用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只是一味的为了使业务招待费控制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在业务招待费账务处理时就出现了随意性,把不该计入业务招待费科目的支出计入了业务招待费,把本应该计入业务招待费科目的支出计入了其他科目,这样既不能维护企业的利益,又不能使企业合理合法的规避税收风险。

关键词:业务招待费 费用开支 账务处理

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随着企业经营规模和经营领域的不断扩大,人民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日渐丰富,企业的业务招待量和业务招待金额也在不断的增长,业务招待费的范围更是越来越多样化。好多企业的会计人员不能很好的理解、把握和运用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只是一味的为了使业务招待费控制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在业务招待费账务处理时就出现了随意性,把不该计入业务招待费科目的支出计入了业务招待费,把本应该计入业务招待费科目的支出计入了其他科目,或者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控制金额时收入核算不准确等等一系列问题。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交际、接待、应酬而支出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洽谈业务、推销产品、对外联络、公关交往、召开会议,接待来宾等所发生的费用。但是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无论是税收制度还是财务会计制度都没有给予一个明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在日常会计处理中,会计人员应该根据自己的职业判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简单的就把某项支出计入某一科目。比如送客户礼品,若是企业自产自销,并用于宣传推销的,那么我们就应该计入销售费用,但若是外购礼品,就应计入业务招待费。再比如餐票的处理,好多企业的会计一看见餐票,不分青红皂白,就直接将其计入业务招待费科目,其实这种做法有所不妥,我们应根据餐票使用的人员、目的、等分情况计入,如果是招待客户的,计入招待费无可挑剔,但如果是员工聚餐,那就应该计入职工福利,如果是企业召开年终会议发生的餐费,我们就应该计入会务费,但根据税法规定,计入会务费除要提供合法餐饮发票外,在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时,还应当提供与会议相关的证明文件。

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它业务支出,均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这条规定,业务招待费既满足了与“实际发生”又满足了“与收入有关”和“合理支出”这三个条件,那么业务招待费理所当然就应该属于税前扣除项目,但是为了控制越来越多的招待费,减少铺张浪费,使企业节约开支 ,降低成本,《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对业务招待费进行了两个方面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简言之,这两个条件是二选一的关系,也就是谁低选谁在税前扣除的原则,例一:某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企业实际入账业务招待费4万元,那我们就进行如下计算:标准一:4×60%=2.4万,标准二:1000×5‰=5万,2.4万小于5万,可以税前扣除的招待费是2.4万,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万-2.4万=1.6万。例二:某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企业实际入账招待费10万元,那我们就进行如下计算:标准一:10×60%=6万,标准二:1000×5‰=5万,6万大于5万,可以税前扣除的招待费是5万,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5万=5万。

从以上可知,业务招待费允许税前扣除的计算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有关,但在收入的确定范围上,会计与税法还存在不同之处。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而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一《收入明细表》可以看出收入分三部分:(一)主营业务收入包括销售收入、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建造合同。(二)其它业务收入包括材料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手续费、包装物出租收入、其它。(三)视同销售收入包括非货币易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其它视同销售收入。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税法中收入的范围要广泛一些,比如视同销售的收入。因此企业在计算年度所得税前扣除的招待费时,应以以上述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为基数计算确定。值得注意的是,经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收入,不能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即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基数。

最后,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的一项支出,会计制度对业务招待费正确的处理应计入“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根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等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以及新准则的规定,分别在不同的会计科目核算,如企业发生的管理或营业用的业务招待费,列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或“营业费用-业务招待费”;企业为在建工程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列入“在建工程-业务招待费”;企业筹建期间的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新会计准则下,直接列入“管理费用-开办费-业务招待费”。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2]《现代经济信息》 2011年17期《浅谈新会计准则实施对企业所得税核算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