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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抑或是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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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国体制内的关键性词语,除了“顶层设计”就是“社会管理创新”。最近国内媒体上出现了一系列文章,有的认为社会管理创新的核心是法治,有的认为核心应该是民主。社会管理创新的核心标准,这是一个重大的、与每个人的幸福息息相关的、应该多层次全方位认真讨论的话题。

“法治”是这个时代的“政治正确”

现代政治普遍强调“依法治国”,“法治”成为这个时代的“政治正确”,被公认为是普遍的价值。当某位人士说出“社会管理创新的核心是法治”的时候,其正当性似乎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将法治与人治相提并论之时,强调“社会管理创新的核心是法治”具有毫无疑义的正确性。

可是,若有学者针锋相对地提出“社会管理创新的核心是民主”,话题就变得复杂起来。看来,那种以是否符合普遍的价值、拔高其中单一价值元素的分析方法,具有潜在遮蔽根本性问题的风险。

最近几年国内此起彼伏的各种与土地、拆迁、环保相关的“”,其实绝大多数不有任何反政府的价值观,都是人民内部矛盾的体现。

个别非政治性的法治化解决,有利于让执政者意识到这些问题,从而在个案层面就解决好这些问题。如果一些侵权案件,仅仅因为个别官员的个体素质问题,就通过个案将这些人员从体制内清除出去;如果是大规模的制度性问题,通过对问题成因的分析,政府可以解决问题,例如通过及时的立法、解释法律等手段加以纠正,从而在一般性层面上解决问题。这样政府的影响就可以大大好转,也可以让政府养成专业分析问题、及时解决问题的能力。

社会管理创新的整体部署,目的在于将社会稳定与社会建设结合起来,形成大众参与的民主化局面。当然,这里的“民主”一定是体制视野中的“社会主义民主”。作为全国政法工作指导方针的“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事实上,也与作为普遍的价值的“法治”有某种联系。这点也符合“三个至上”的政法工作指导原则,因而是党的革命传统与法治诉求的某种结合。

盲目强调法治难有韧性稳定局面

就此而言,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是将原有的刚性稳定局面发展为中国特色的韧性稳定结构。

谈到人类社会曾经出现的、且持续至今的韧性稳定,最为合适的例子当属英国和美国。美国自1787年颁布宪法之后,除了南北战争之外,几百年间没有发生过大的社会动荡。美国的确有过很多社会抗议,例如黑人民权运动,但这种抗议并非针对美国的政体和国体,而保留在维权运动的层面上。

英国也是如此,除了17世纪经历过政权更迭之外,基本也是保留了稳定局面。分析其成因,这些国家既具有法治传统,同时又在自治的基础上,发展符合自己国情的民主,也就是法治和民主的统一。

相反,有一些国家,曾经依靠国家主义价值观建立法治却拒绝民主的国家,最终失败了。

例如,19世纪晚期的德国试图建立二元君主制下的法治制度。其特点是既要法治,又要控制。为了吸纳民意,德国通过立法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工人养老金、健康、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险制度。1900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可与拿破仑法典相媲美。

然而,这种努力,虽然为德国建立起了当时欧洲一流的国民经济体系,却没有为德国迎来未来。

可见,如果社会管理创新不是发展为保障民主的法治制度,而是盲目强调“社会管理创新的核心是法治”,在以控制为特征的中华法系、大陆法系和计划经济时代的法制传统没有得到有效反思的情况下,就难以将刚性稳定局面转型为韧性稳定局面。

以司法民主化为减压阀

因此,如果试图解决中国的问题,将矛盾缓和到社会可以接受的程度,社会管理创新的核心就不能仅仅是法治,还应该是民主。而且更重要的就是民主。

必须将法治和民主结合起来,只要民众的创新、抗议活动(包括一些街头运动)没有发展为大规模的,我们就要学会面对“人民内部矛盾”。

最好的办法是,对政府和官员我们不妨多讲法治,对公民多讲民主和权利,努力在和社会抗议活动的分析上,找出可以为体制所吸纳的制度创新的建设性意见;即使是那些看似一时无法接受的观点和行动,也要学会尊重。

国家的发展,本来应该有一个缓冲机制。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陪审团制度是这么一个减压阀。陪审团依据习俗、传统和习惯法在法庭上所作的裁决是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的权利就获得了保障。普通法系国家还有一个建立在普通法之上的衡平法制度。根据这个制度,严重的司法不公,即使符合程序正义原则,也可以重审。

中国不是普通法系国家,却可以吸收普通法系的某些长处,局部采纳某些做法,发展自己的司法民主化,为韧性稳定的营造创造条件。

(摘自《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