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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努力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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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荆门市财政局认真组织化债实施工作,多方筹集偿债资金,努力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我市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主要做法是:

明确工作目标

(1)清理化解旧债。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逐步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2)制止发生新债。在化解旧债的同时,建立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申报审批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项目建设和购置设备,先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

(3)建立运行新机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要求,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对涉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项目由我市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通盘考虑,确需建设的由政府财政资金解决,逐步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新机制。

坚持化债基本原则

(1)谁举债谁负责。按照各级人民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卫生事业和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职责要求,我市各级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负总责,发改、卫生、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负责债务具体清理、统计,完善资料并上报。

(2)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逐级审核认定。结合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安排,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先后顺序,逐步化解债务。

(3)先认定先补助。根据中央、省文件精神,我市各级政府承诺在2013年9月前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省级统筹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地方给予补助。省医改办对各地债务化解工作统一组织考核,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扣回财政相应补助资金。我市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报的债务,对资料齐全、真实准确并且被上级认定的,优先给予补助。

确定债务化解对象和范围

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发展直接相关的债务。具体形式包括: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通过向金融机构贷款、施工单位垫资以及向单位职工和其他个人借款形成的债务。

债务计算时间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原则上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之间形成的长期负债不纳入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计算范围,由我市各级政府参照中央、省文件精神的要求自行化解。

科学组织化债实施工作

(1)严格审计,摸清底数,锁定债务。我市各级政府组织审计、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统一对每一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认真清理核实,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实际债务。债务清理过程全程公开,清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经核实锁定的债务,逐笔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

(2)逐级上报,逐笔认定。在2011年10月31日前,县市区政府将锁定后的债务报送市审核,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审计、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集中对债务进行审核,组织县级交叉抽查。然后再将经审核的债务报省级认定,省审计、财政、卫生共同组织债务认定工作,根据需要组织现场重点核查,并将认定的债务反馈给市级和县市区政府。

(3)统一打包,整体剥离。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县乡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责任,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统一打包,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剥离,交给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财政局成立化债经办机构,统一接纳、登记、管理债务。

(4)统筹规划,逐步化解。县市区政府统筹规划本区域债务化解工作,按照要求落实债务化解任务。根据上级认定情况,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偿还结算各项债务,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的债务及世界银行贷款债务。县市区财政在预算中单独列支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

多方筹集资金,落实偿债支出

(1)多渠道筹集偿债资金。我市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方筹集偿债资金,从以下渠道建立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中央、省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六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积极筹资用于偿债。

(2)建立健全制止新债发生的多渠道补偿新机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2010〕62号)要求,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坚决制止发生新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不得举借新债。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人民群众健康需求、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不得将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资金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3)偿债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偿债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建立债权人申请和偿债资金支付审核制度,债权人提出偿债申请,经审核无误后,由财政国库部门直接支付到债权人。

(作者系湖北省荆门市财政局社保科科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