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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以及经济的繁荣,我国在政府决策方面对决策的民主化以及科学化一直都在强调,在多年的努力之下,我国在决策方面已经由以往的经验模式向着科学的这一模式进行了转变,虽然在一定的程度上有了些进步,但是当下所出现的一些政府决策的失误现象很比较的普遍,这样就会给我们国家以及社会带来很大的损失,之所以这种现象比较严重就是因为没有一套完善的责任追究的机制进行约束。本文主要对当前的政府决策失误的现象进行阐述,并对决策失误的形式进行分析,最后再对其相关的责任追究机制进行探究。希望能够通过此次的初探给这一领域的发展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关键词]政府;决策失误;责任追究
引言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决策科学化这一目标的决策制度以及方式的改革是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中的一个比较重要的内容,并且在这一领域有了一定的成绩。政府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是一项比较重要的法制理论以及实践问题,从目前我国这一领域的相关法律来看还不是很完善和系统,故此,在当下对于这一方面的责任追究的机制完善有着其重要性。
1.政府决策失误的基本概述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有两种最为基本的决策类型,市场决策和政府决策。在政府决策的目的上主要就是为了能够弥补市场决策的缺陷,从而实现对有限资源的合理配置,这样就能够很有效率的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发展,而在这一过程中就要把决策的科学性体现出来,要能够和实际相互的契合,这样才能够真正的达到这一目的。
所谓的政府决策失误即是指非市场决策的过程中没有按照实际以及社会 和自然的规律进行,并且对国家的法规进行违反,做出了一些对国家不利以及对社会和人民的利益不利的行政决策[1]。在对政府的决策失误进行界定的时候可以从实际的情况进行分析,首先政府决策失误具有着决策主体的具体性,同时还具有着公权的滥用性以及损失的不确定性,对象的不可测性,这些特性促成了政府决策的失误。
2.关于政府决策的行为表现探究
从政府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内容来看,它是属于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的,并且是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同时它也是行政法的一个最为基本的构成,但是当这种失误到了一定的限度的时候就由此而转变成了刑事法律的范畴,从这些内容来看,政府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在行政和刑事的责任上都有可能得到承担,后者的责任承担必然是以前者的责任承担为前提条件的,由此可看出,政府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它们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在对机制进行构造的时候就可以把两者得到完整的结合;还有就是,政府决策失误责任追究要有相关的法律作为主体,笔者以为它应有两个重要的主体,首先就是追求责任的国家机关以及行政主体[2]。简单来说对于第一种的表现形式可以是有关的行政监督机关追究责任的这种形式,同时也可以使行政系统来进行追究责任的这种法律形式。总之,这两种形式的追求责任的机制都是属于国家机关,
还有一个就是行政主体的表现形式,理论上来说他应当是归属行政系统,既可以以法律人格出现的行政主体,同时也可以是个体身份出现的一些公职人员。在具体的表现形式上独断型的行政决策失误是最为常见的,这一形式的决策失误存在于多个程序当中,例如决策以及执行和咨询等这些环节当中,首先最为基础的环节就是决策环节,它起着一个决定性的作用;还有就是政绩型的行政决策失误,严格来说行政决策也就是社会决策,这两者的关系比较的紧密,行政决策和社会机制有强有弱;还有就是经验型的行政决策失误,从理论上可以看到,科学决策要具备几个重要的条件,在决策之前要能够穷尽所有的可选择方案,并在此之中要有共驳的方案存在,还有就是在具体的方案中要能够有一个完整的论证过程,要有实实在在的证据或者数据加以支撑;还要对于方案在合理化程序上要进行排列,在做出选择之后要能够按照排列好的顺序进行选择[3]。
3.针对政府决策失误责任追求的基础探究
首先从政治学的角度出发来分析的话,责任和权力两者是有着紧密的关系的,对于政府权力的讲述就要对政府责任进行讲述,在对政府的权力使用的同时也就自然承担着相应的责任,政府责任对政府权力有着很好的保障,从政府的决策方面来看,它本身就是一种对公共权力的使用,同时它也是政府的权力运行的一个关键部分,从一方面来说公共的权力是“公属”的,也就是说这一权力的基础以及来源是全体的人民,而另一方面它又是“私掌”,这里就包括了决策的失误造成的,或者是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对于善的目的没有得到把控,而向着恶的方向去了。公共权力从以上的介绍即可肯出是有着自身的矛盾性的,要求对其进行制约就要在责任追究上得到有效的加强,把责任落实到位。
另外,倘若是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权利和义务是其最为主要的内容,两者的一致性是社会主义法的主要特点之一,公民以及法人都要对自己所做的事情来承担相应的后果,在享受宪法的权利的同时还要履行自己应该尽的义务,从政府决策这一方面来看,也应当为自己的决策负责,法治已经成为了各个国家的一个重要的治理方法,行政权有着自身的扩张性以及渗透性,倘若是没有了法律的制约就会走向专横,仅仅依靠信任是行不通的,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来进行约束,这样才能够得以控制[4]。
从政府的决策程序角度来进行分析,在人们对决策进行衡量的时候,往往会考虑内容的合法与否,对于是不是严格的按照程序进行的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对于决策的程序控制是对行政合法以及正确行使和防止决策滥用的有力保障,应当严格的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首先是政府决策的准备阶段,然后是审议阶段,最后就是由行政首长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再做出决定,随后就交付政策的执行机构来进行实施,还要配有相关的效果评价机制。
4.关于政府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程序的具体探究
对于政府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归属,有很少部分是刑事规范调整以外,很大的部分是属于行政程序的范畴,故此,总体来说在政府决策失误责任追究过程中应当放置在行政程序的范围内进行,在这里有分散立法的进路,还有统一立法的进路。前者主要是说行政程序立法主要就是针对这行政行为来说的,比如说针对行政的许可来制定相关的行政许可法等;后者则是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在这一法典中对相关的行政行为进行规范。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这一方面还是一个空白,从我国的这方面的法律完善程度来看,我国所采取的的是分散立法的道路,从这一方面来看,我国在这方面制定相关的责任追究机制会更加的容易一些,但是在具体的制定方面也要从多方面进行考虑,首先就要是考虑法律层面的可操作性,以及技术层面的可操作性,还有救济层面的可操作性[5]。
要能够引入“政绩负债率”,主要就是对于政府的官员在任职的过程中加以政绩的考核,并且以此作为升降的一个相对标准,这一制度的实施能够在很大的程度上遏制地方性的攀比风气,能够有效的避免依靠着政府的名义来进行借款或者是集资,而带来的一些面子工程;同时还要对决策主体的问责制加以健全,这是比较关键的一个环节,如果是提供了一些虚假的信息,那么信息系统以及工作人员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在监督的体系方面也要得到有效的加强,这也是对于决策责任制的一个比较重要的保障,从我国的监督机构发展的情况来看,不管是机构还是队伍都已经达到了一个庞大的标准,但是由于在设置上没有做到合格以及制度上不完善,监督的作用也就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在决策评估机构方面也要得以有效的建立,要对决策的失误者实施责任追究,当然,这要在决策失误的存在情况下,必须要在独立决策主体的决策评估机构方卖弄进行建立。要增强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意识,合理的划分职权,对责任的内容要进行明确,实行政府的决策时要公开,责任也要公开,逐步的完善相关的制度。制定相关的《决策程序法》,要能够以法律的形式来对程序进行规范,把责任追究的程序加以完善。
5.结语
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下,我国的法律制度已经日趋的完善,对于政府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机制的建立以及完善工作也正在积极的开展,政府只有在保障社会的利益以及促进社会的意志的时候才是合法的,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相信这一领域会有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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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邹奕.徘徊于我国宪法的两个文本之间――对宪法文本正当性和实用性的检视[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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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艺,熊智.当前我国地方政府信任危机的成因及应对[J].湖湘论坛,20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