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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眼里的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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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作为大众传播工具,其传播的内容对公众具有极大的的影响,因而其导向极为重要。在媒体报道中,新闻从业人员通常对政治导向都比较敏感,也大都能够准确把握。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一些新闻从业人员法律专业素质的欠缺,一些报道和评论,尤其对案例的报道和评论,并未准确体现法律的精神,有的甚至违背了法律的精神。这样的报道显然不利于促进受众形成健全的法律意识。最近,一些媒体对发生在北京的一起“私家侦探”(即民间调查者)用照相机、望远镜对调查对象进行偷拍、监视,被调查对象发现后被殴打致死的案件,就反映了这了这样一个问题。

据报道,一位叫黄伟(化名)的“私家侦探”于2003年12月13日在对位于建国门国际宾馆西侧的紫禁城国医馆进行监视、拍照时,被该馆业务经理杨某发现。之后,他叫来店中的六七个男子出去将其围住,推搡倒地、施以拳脚,而后又将其拖拽至紫禁城国医馆的后院,继续进行殴打,直至其“一动不动”。接着,他们用车将死者尸体拉到北京医院门前抛弃。经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调查发现,死者生前曾受雇于北京某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工作范围涉及商业调查、处理债务以及个人隐私等,此次偷拍等行为系受人委托。

显然,这是一起恶劣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严重暴力刑事案件。行凶者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一家媒体在报道这一案件时,却使用了“私人侦探暴露被打死抛尸,民间调查不受保护”这样一个标题;在正文中,报道者也直接写道:“(黄伟,即调查者)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进行调查取证,其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并引用一位律师的说法来支持这一结论:“根据我国《宪法》相关规定,我国公民享有人身自由、通信和通讯自由等,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以及律师在办理案件中享有的依法取证、调查权利,社会其他从业人员,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所进行的调查、取证活动不受法律保护。”(见2003年12月30日《北京娱乐信报》)这家媒体的报道给人的感觉是,私人侦探暴露被打死抛尸,是因为民间调查不受保护;而民间调查不受保护,所以私人侦探被打死也就是活该。无独有偶,另一家媒体在评论这起案件时,虽然表示死者“令人同情”,但也表示:“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进行调查取证,其行为的确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见2003年12月31日《检察日报》)

有关报道和评论对一个生命被非法剥夺的漠视、冷酷,有点让人心寒。在该案中,黄伟的调查行为也许确实让紫禁城国医馆的一些人感到自己正常的工作、生活受到了威胁和影响,侵害了自己的隐私。但即便如此,黄伟的行为最多也就是轻微的治安违法行为或民事违法行为,国医馆的一些人完全可以请求公安部门对黄伟的行为施以治安处罚,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对黄伟进行民事制裁,而不应该通过伤害他人身体直至剥夺他人生命的手段来“维权”!然而,他们(从媒体的报道来看,有十来个人之多)竟然对黄伟现场施暴,生生将其打死!一群人殴打一个人,那场面之惨烈,可想而知。面对一群暴徒践踏他人生命的野蛮行径,媒体在进行报道和评论时,竟然有受害者行为“不受保护”的议论,实在让人后怕!生命权被如此漠视,亟需引起我们的警惕。

必须明确,无论一个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什么权利,无论其行为多么恶劣,其生命权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得非法伤害其身体和非法剥夺其生命;除非其行为已构成相对人正当防卫的事由或险情,相对人在合理限度内采取防卫措施而致人死亡。在本案中,无论黄伟的调查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受保护,都改变不了行凶者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性质;即使民间调查不受保护,也不意味着调查者就该被打,乃至被打死。

在一些媒体上,笔者还曾经看到过“拒不认罪被判刑”、“拒不认罪被重判”这样的标题。这应该说也是有问题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有辩护的权利;而且,任何人不得被要求自证其罪,也是基本的刑法原则。个别法院对一些拒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了重判的事实可能确实存在,但我们必须认识到这是有违刑法原则的。媒体在报道这样的案例时,以“拒不认罪被判刑”、“拒不认罪被重判”这样的标题予以宣扬,其误导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看来,我们强调新闻报道的舆论导向,不仅应该注重政治导向,还应该注重法治导向,注意对受众法律意识的培育。为此,新闻从业人员在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质的同时,也应该加强对法律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的学习,提高法律专业素质。 (作者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师,原法制日报记者